涉嫌参与「融资保证金诈骗」:取款人、提供账户与在留后果
2026/08/13
假借放贷之名、以保证金名义诱使汇款的「融资保证金诈骗」,属特殊诈骗的一种,构成日本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诈骗罪。不仅实际打电话者,负责收取现金者、提供账户者、中转汇款者,也会作为共同正犯被追究重责。若属有组织实施,还会依组织犯罪处罚法加重法定刑。外国人一旦涉入,对在留的后果极为严重,初期如何说明具有决定性意义。
核心要点
- 该行为构成刑法第246条第1款诈骗罪,法定刑为十年以下拘禁刑。
- 有组织实施的诈骗,依组织犯罪处罚法处一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禁刑。
- 提供账户或手机,还可能依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等作为独立罪名处罚。
- 诈骗罪属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的对象,附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无论担任何种角色都算共犯吗
只要分担了诈骗的一部分,即便未曾打电话,也可能成立共同正犯。收取现金者、从账户取款者、传达指示者、提供账户或手机者,只要被评价为承担了实现诈骗不可或缺的角色,即与实行者负相同责任。在有组织反复实施的案件中,依《关于处罚有组织犯罪及规制犯罪收益等的法律》,法定刑加重为一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禁刑。即使身处末端,量刑也未必因此从轻。
如果自己也是被骗的,该如何主张
通常会因报酬畸高、业务内容不自然、指示具有隐秘性等,被推认「理应知悉这是诈骗」。因此,仅陈述「我不知情」并不足够,必须具体呈现招募的经过、对方所作的说明、自己实际所为、报酬金额与支付方式,并层层积累与「欠缺认识」相吻合的情节。反之,若中途已生疑虑仍继续参与,则自该时点起可能被认定具有故意。按时间顺序作准确说明,不可或缺。
只是把账户或手机交给别人呢
提供账户或手机,本身即可能成为处罚对象。转让存折或提款卡的行为违反《关于防止犯罪收益转移的法律》,以虚假名义签订手机合同的行为亦另有处罚规定。此外,若知悉所提供的账户将被用于诈骗,还会以诈骗的帮助犯或共同正犯被追究。轻率应允的结果,常常是被以数罪立案,因此在受到招揽之时即予拒绝,才是最好的防御。
对在留会产生什么后果
后果十分严重。诈骗罪属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的对象,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一旦被处拘禁刑,即便附缓刑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持别表第二资格者,若为逾一年的实刑,则符合同条第4项(リ)。在被害人众多的案件中,赔偿负担沉重、和解常有困难,因此准确确定参与的范围与时期、尽可能减轻量刑的活动,本身就是守护在留的活动。尽早选任辩护人不可或缺。
常见问题
只是去取了个包裹也算诈骗吗
若被评价为分担了诈骗的一部分,即可能成立共同正犯。报酬异常优厚、被指示冒用身份、联络方式匿名性极高等情节,都容易被推认为具有认识,需要就经过作具体说明。
向被害人退款就能不起诉吗
被害赔偿属有利情节,但在被害人众多的有组织案件中,仅凭此获不起诉者并不多见。参与程度、持续期间与所得报酬会被重点考量,故须在赔偿之外准确呈现事实关系。
我是永住者,会影响在留吗
永住者属别表第二,不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但若被判逾一年拘禁刑之实刑,即符合同条第4项(リ)。纵未至实刑,在永住许可的撤销与再入境场合,素行同样会被追问。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被认定为特殊诈欺"提款人"的20多岁当事人,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罔与威压、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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