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钱(マネーロンダリング)・地下钱庄被逮捕时——犯罪收益相关犯罪与外国人的在留风险
2026/08/06
"只是被拜托借用一下银行账户""以为是代收代付的兼职"——在涉嫌洗钱(资金洗净)的案件中,此类辩解能否成立,即对"犯罪收益"的认识(故意)之有无,是最大的争点。在日华人社区中,利用无许可汇款业者(所谓地下钱庄/地下银行)而招致意想不到的刑事责任的事例接连发生。本文解说洗钱相关犯罪的刑罚,以及外国籍当事人特有的风险。
核心要点
- 犯罪收益等的隐匿、收受由组织性犯罪处罚法处罚,隐匿罪的法定刑已提高至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可并科)。
- 无许可经营汇款业务的所谓地下钱庄,构成银行法、资金决济法上的犯罪,利用者一侧也可能成为侦查对象。
- 即使"只是受人之托",根据情节仍可能被认定存在未必的故意(明知可能是犯罪资金而仍然参与)。
- 被判处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可能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因此外国籍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处分具有决定性意义。
- 转让、出借银行账户或银行卡,本身即可能作为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违反被处罚。
洗钱可能被追究的主要犯罪
就犯罪所得财产(犯罪收益)伪装其取得事实或予以隐匿的行为,构成组织性犯罪处罚法第10条的犯罪收益等隐匿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明知而收受犯罪收益等的行为(同法第11条),处7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药物犯罪的收益另由麻药特例法规制。参与特殊诈骗被害金的取出、转移,有时不以诈欺罪、而以这些罪名立案。
地下钱庄(无许可汇款)的法律风险
未取得银行或资金移动业的许可、登录,而以此为业受托办理跨境汇款的所谓地下钱庄,违反银行法第4条第1项(无免许银行业)或资金决济法(无登录资金移动业)。打击的重点虽是业者,但利用者也会因汇款委托的经过、手续费、金额等接受调查;所汇资金的来源如有问题,还可能被怀疑与犯罪收益有关。手续费便宜、人民币日元直接对接的"便利"背后的法律风险,希望华人社区正确了解。
"不知情""只是受人之托"行得通吗
洗钱相关犯罪的成立,需要对对象财产系犯罪收益等的认识,但不要求确定性的认识——"可能是犯罪来的钱"却仍然参与,这种未必的认识即为已足。报酬不自然地高、指示具有隐秘性、使用多个账户等客观情节,都会被用来推认认识的存在。"不知情"的辩解能否成立,只有在仔细检讨这些情节之后才能判断。正因是争议故意的案件,讯问初期阶段起辩护人的参与不可或缺。
外国籍当事人的在留风险
因洗钱相关犯罪被判处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可能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即使未至有罪判决,涉案经历也可能在在留资格更新审查中被不利考虑。正因如此,本所采取自侦查阶段起以获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的辩护方针(不起诉目标主义),自初动起精查故意的举证结构。
本所介绍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的松村大介弁護士,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为主要执业领域,拥有特殊诈骗"受け子"多次再逮捕全部不起诉处分、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等在故意、认识成为争点的案件中的解决实绩。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自接见初动起松村弁護士全程亲自担当。
结语
洗钱相关案件的入口往往是"赚点零花钱"或"同乡的请托",正因如此,尽早整理并证据化本人认识的实际内容,将左右结论。即使只是收到可疑的联络,也请尽早咨询。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律师)
第一东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馆3阶)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执业领域。拥有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公认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获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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