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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把账户借出去而已」却被当成洗钱共犯|组织犯罪处罚法、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与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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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把账户借出去而已」却被当成洗钱共犯|组织犯罪处罚法、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与在留资格

「只是把账户借出去而已」却被当成洗钱共犯|组织犯罪处罚法、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与在留资格

2026/08/03

近一年来,中国籍人士因涉嫌将特殊诈骗、投资诈骗之被害款项经由多个账户流转、掩盖来源而遭逮捕、再逮捕之报道屡见不鲜,其中亦有将资金转为金块变现收益或购置不动产之案例。此类案件中遭羁押者,不少人根本未参与诈骗现场,其说法多为「受朋友之托开了账户」「只是照公司指示汇款」。本文即为处于此种境地之当事人及其家属,梳理洗钱案件之法律构成,以及其对在留资格之影响。

核心要点

  • 洗钱行为独立于诈骗罪,可依组织犯罪处罚法10条(犯罪收益等隐匿)等另行立案
  • 单纯转让、出借账户本身,亦可能构成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28条之处罚对象
  • 「我不知情」之主张,将以有无未必故意之形式受到严格审查
  • 若因诈骗、组织犯罪处罚法违反而被处超过1年之拘禁刑,即直接触及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
  • 纵以罚金或略式命令收场,仍留有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素行受质疑之路径

一、洗钱案件所涉之三部法律

媒体所称之「洗钱」,在日本法上主要透过三套框架处理。其一为组织犯罪处罚法10条之犯罪收益等隐匿罪:就诈骗等犯罪所得收益,伪装其取得或处分之事实,或加以隐匿者,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得并科。其二为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28条:以冒用他人名义使用存款账户为目的而受让或让与账户等行为,均在处罚之列。其三则是以诈骗罪(刑法246条)共犯之身份立案。

尤须注意者,上述罪名可以重叠成立。并非「未参与诈骗实行行为,所以罪责就轻」这般简单。

二、「我不知情」是否行不通

并非行不通。惟日本刑事实务认为,纵无确定认识,若心中已认知「或许是犯罪所得」而仍执意为之,即具未必故意,从而肯定故意之存在。因此侦查机关会堆叠间接事实,例如报酬异常优厚、汇款不自然地拆分、提供身份证件照片、联络手段刻意隐密等,藉以主张当事人确有认识。

辩护活动之要务,即在逐一检视这些间接事实,探究是否另有合理解释。中国境内向日本汇款受外汇管理限制,藉亲友账户调动资金之惯行确实存在一定程度。在日本侦查机关眼中不自然之资金流向,若置于当事人之生活实态之中,往往即可获得解释。将此生活实态翻译给日本司法听懂,正是外国人案件辩护人之职责。

三、对在留资格之影响

若因组织犯罪处罚法违反或诈骗罪有罪,且宣告刑超过1年拘禁刑,即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纵附缓刑,亦未必当然获得除外。另一方面,若仅就账户转让部分依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违反经略式命令处以罚金,虽未必立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惟在留期间更新申请时,仍可能被认定素行未臻善良而不获许可。刑事处分之轻重,与在留影响之大小,并不必然成正比。

四、目标设定于不起诉处分

基于上述结构,本所办理此类案件时,同样将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第一目标。具体而言,于羁押期间内,将开户经过、报酬实态、与指示者之关系、资金性质等当事人当时之认识,整理成与客观证据相符之陈述,并向检察官提出意见书。若被害人得以特定,则并行研议赔偿之可能。

此外,本所主张责任主义之射程亦应及于行政处分,对「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入管实务提出质疑,并就此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中(案例D-2)。于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有无认识并留下记录,将成为日后入管程序主张之基础。

五、初期应对之三点

  • 行使沉默权:资金流向数量庞大,仅凭记忆陈述反而制造矛盾。请务必先与辩护人核对记录,再行陈述。
  • 尽早选任辩护人:账户冻结、关系人波及、再逮捕之可能性等,均属此类案件初期即须掌握之资讯。
  • 翻译之质量:金融交易之说明涉及专业用语。译文不精确而制成笔录后,日后更正殊为不易。

六、本所介绍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长年投入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

  • 案例B-1:某20多岁女性被指涉入特殊诈骗之提款行为。本所就其主观情事(指示者之施压情状、欠缺犯意等)作整体主张,最终取得不起诉处分。该案当事人处于资金流向之末端,与本文类型颇多重合。
  • 案例B-2:某特殊诈骗取款人案件中,当事人遭多次再逮捕。本所彻底应对讯问,最终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 案例C-1:经营批发之当事人遭遇骗取货物之诈欺被害。本所以刑事告诉为切入锁定对方,取得远超被害金额之7,500万日元解决金。追踪资金之同一套技术,于被指为加害者一方之辩护中,同样用以厘清资金之性质。

本所由松村大介弁护士自初次接见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有别于侦查机关之翻译,全程为当事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手办理;万一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本所亦将援引于非法就劳助长罪认定案件中取得前所未有之在留特别许可之经验,继续处理。

七、结语

洗钱案件之侦查,起点是账户记录这类难以撼动之客观证据。正因如此,应争者并非记录是否存在,而是这些记录在当事人心中究竟意味着什么。此点若能细致呈现,结论仍有改变之余地。恳请家属勿仅因当事人是账户名义人便径行放弃,先设法为其创造一次厘清事实之机会。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

曾获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素称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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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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