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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四日施行・改正入管法之不法就劳助长罪——「被雇佣之外国人本人」如何受到牵连?致中国籍劳动者及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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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四日施行・改正入管法之不法就劳助长罪——「被雇佣之外国人本人」如何受到牵连?致中国籍劳动者及其家属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四日施行・改正入管法之不法就劳助长罪——「被雇佣之外国人本人」如何受到牵连?致中国籍劳动者及其家属

2026/05/18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四日施行・改正入管法之不法就劳助长罪——「被雇佣之外国人本人」如何受到牵连?致中国籍劳动者及其家属

 

1 本文之主旨

自二〇二五年六月起,不法就劳助长罪(入管法第七十三条之二)之法定刑由「三年以下之拘禁刑或三百万元以下罚金」加重为「五年以下之拘禁刑或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得并科」。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四日施行之入管法进一步改正中,又将朝向并科之常态化、对雇佣方过失之追及强化方向迈进一步。

许多事务所就此发布了「致雇主之提醒」类记事,但事实上,本罪之扩张运用,对「被雇佣之外国人本人」亦产生重大牵连。雇主一旦被立件,则同一劳动者本人,几乎必然被进一步以入管法上之资格外活动(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四号)、不法就劳(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五号)、或不法残留(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号)等罪名追加追究,并直接触发退去强制手续。

本文以中国籍之劳动者本人,以及在中国本土或日本国内焦急等待消息之家属为想定读者,整理「在雇主被立件不法就劳助长罪之同时,被雇佣之外国人本人应如何防御」之方针。

 

2 不法就劳助长罪之法令构造与连动条文

(1)入管法第七十三条之二之处罚对象

不法就劳助长罪之处罚对象主要为以下三类行为:(一)使从事不法就劳活动者(即无在留资格之外国人、超过在留期间者、违反资格外活动许可者等)从事就劳;(二)以使从事不法就劳活动为目的,将外国人置于自己之支配下;(三)业务方面,将上述行为加以斡旋或介绍。

特别须留意者,此罪之主观要件被解释为「过失亦足」,即雇主纵令未确认在留卡而「不知」对方为不法就劳者,亦无法逃避处罚。在留卡确认义务被构成为实质之事前注意义务。

(2)连动追及之被雇佣本人之罪名

雇主被以不法就劳助长罪追及之同时,被雇佣之劳动者本人通常被以下列任一项罪名追及:(一)「资格外活动罪」(入管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四号、原则上三年以下之拘禁刑或三百万元以下罚金)——以「留学」「家族滞在」等不允许就劳之在留资格者,超过资格外活动许可之范围或时间从事就劳之情形;(二)「不法就劳罪」(同条第五号)——以无在留资格者从事就劳之情形;(三)「不法残留罪」(同条第七号、三年以下之拘禁刑或三百万元以下罚金)——超过在留期间在日继续滞在之情形。

本人被以上述任一罪名追及,仅此一点即直接构成入管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之退去强制事由。

 

3 外国人本人之强制送还风险

中国籍之劳动者本人,须就以下退去强制事由加以最高度警惕:

(一)入管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号「ハ」(资格外活动相关)——以「留学」「家族滞在」「特定技能」等指定就劳范围之在留资格,超出该范围而从事专门反复之就劳之情形。即便雇主积极指示,本人于客观上从事不被允许之活动这一事实,已构成该号要件。

(二)入管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号「ロ」——以无在留资格状态从事就劳,且其结果被处以拘禁刑之情形。

(三)入管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号「リ」——被处以无期或超过一年之拘禁刑者。资格外活动罪之法定刑为「三年以下之拘禁刑」,理论上虽存在超过一年之量刑可能,实务上单独以此罪科以超过一年之实刑较为罕见。然若与其他罪名併合起诉,则量刑容易超越一年,使此号亦被触发。

此外,第二十四条第二之四号(永住者之退去强制特例)就永住资格者之退去强制设有特别要件,部分情形下永住者也未必能完全幸免。在留资格之类型,对退去强制风险之大小有决定性影响。

作为入管实务长年之原则,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行为人之故意·过失为要件」,本所松村大介弁护士现正系属之D-2号事案(不法就劳助长容疑下被起诉、面临强制送还危机之女性救济诉讼),正在正面挑战此种实务运用。本所主张:将责任主义之射程延伸至作为行政处分之退去强制,乃从日本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自然引出之要请。在本类型案件中,对「被雇主以言语欺瞒」「在留卡之内容被告知有误」「不知超过资格外活动许可之时间限制」等无过失·无故意之事情,于刑事侦查初期阶段即留下证据,对今后即便进入入管手续阶段亦可一以贯之地展开主张,具有决定性意义。

 

4 为何「不起诉处分」最为重要

「即便有罪也只是缓刑,没事吧」之误解,乃本类型案件最危险之陷阱。资格外活动罪、不法就劳罪、不法残留罪之多数案件,确实最终判处「缓刑」,然此一缓刑判决,反而正是入管法第二十四条各号退去强制事由之触发器。一旦刑事判决固定,纵令本人于日本国内得以「不被收监」继续生活,入管局便可能径行启动退去强制手续。

因此,本类型案件之第一目标,应放在「在起诉前阶段获得不起诉处分」之上。具体而言,须在侦查阶段:(一)就「资格外活动」之范围解释、对该范围之主观认识有无,从法令层面进行严格防御;(二)就因雇主之欺瞒、错误指示而陷入误信之情节,作为有利于本人之事情向检察官详细陈述;(三)若已有家族滞在·永住申请等之中之手续,则就保护此种法益之必要性向检察官陈述;(四)就「不法残留」之故意,留下「在留期间届满日之具体认识缺乏」「以更新申请受理为正当合法地继续滞在之误认」等之主张余地。

以「自白+反省+酌情」之套路应对,对外国人劳动者本人而言,结果上等于「即便缓刑也被强制送还」之命运不可避免。在起诉前之「不起诉处分」之获得,是几乎唯一可以从根本上回避强制送还风险之关口。

 

5 雇主被立件之同时,本人之初动应对三大要点

(1)行使沉默权——勿听信雇主之诱导

雇主一旦被立件不法就劳助长罪,常向劳动者本人作出「你只要说是被我骗的就没事」「你说你不知道就好」等指示。此种诱导,从雇主立场看自有道理(试图减轻自己之刑事责任),然对本人而言则未必有利。本人所留下之供述,将不仅左右本人之刑事处分,亦左右日后入管手续中之主张可信度。在最初取调前,应一律行使沉默权,待与辩护人打合后再行慎重应对。

(2)尽早选任辩护人——勿与雇主共用同一辩护人

不法就劳助长罪之共犯构造下,雇主与本人之利益结构往往对立。雇主希望「我无过失(不知道本人之在留资格)」,本人则希望「我无过失(被雇主欺瞒、误信资格外活动之范围)」。共用同一辩护人将出现利害对立,应分别选任各自之辩护人。本所长年承办此类事案,能从本人立场出发,独立设计辩护方针。

(3)选择有经验之翻译——警方指派之翻译存在结构性风险

被雇佣之外国人劳动者,往往日语能力有限,对取调内容之理解存在较大误差风险。警方·检方所指派之翻译,并非站在本人立场,其翻译之微妙差异在供述笔录上往往以不利于本人之形式被定型。本所内常驻有专精外国人案件之中文翻译人员,区别于侦查机关指派之翻译,全程从依赖人本人之立场出发,参与接见、取调立会、辩护人之打合,最大限度防止供述笔录被歪曲。

 

6 本所之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四番十号 布施大厦本馆三楼),由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之松村大介弁护士(登录号五九〇七七、二〇一九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核心业务。

**本所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赖人本人服务。

与本案类型相关之具体解决案例如下:

案例一 不法就劳助长冤罪事件中——前所未有之在留特别许可获取(系属中)

被以不法就劳助长罪被起诉、面临强制送还危机之女性救济裁判中(D-2号事案),本所正系属如下事件:从「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亦应及于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之射程」之憲法论·行政法论立场,挑战入管庁长年「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实务运用。本案对作为行政处分之退去强制处分,能否以行为人无故意·无过失为由予以阻却之根本问题,正在系属中。日本之外国人刑事·入管手续辩护界,此种正面问责之事件极为罕见,本所之实务挑战在此领域占有先驱地位。

案例二 特殊诈骗出手人事案——二十多岁女性获不起诉处分

被视为特殊诈骗出手人之二十多岁女性依赖人,本所综合主张依赖人之主观情事(受指示人之欺骗·胁迫情境、欠缺犯罪故意等),获不起诉处分。本案件之辩护思路(对被诱导参与犯罪之外国人女性之主观面,从无故意角度展开主张),对本文所论之「被雇主诱导而违法」类型亦有高度参考价值。

案例三 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一发」获取案例

曾承办以观光目的来日之依赖人因与日本人女性间有子女而陷入在留资格丧失、不法滞在、刑事起诉之困境者。本所从宪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平等原则之视角,借由入管厅公开许可案例之年度横向分析,向当局正面交涉,并在刑事公判中收集对在留特别许可有利之证据,最终一发即获在留特别许可。

此外,本所与行政书士长期合作,刑事手续终结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永住申请等亦可一站式承接。

 

7 结语

不法就劳助长罪之每一次扩张运用,并不只是「雇主之处罚强化」,必然附带「被雇佣之外国人劳动者本人之刑事追究·强制送还」。在新闻多关注「雇主侧之严罚化」之时,被雇佣之外国人本人才是承受最大之具体不利者。在中国本土·日本国内焦急等待消息之家属,应理解:本人之命运不只取决于刑事处分之轻重,更取决于入管手续之走向。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信息】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五九〇七七/二〇一九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四番十号 布施大厦本馆三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攻分野。具有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无罪判决获取、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获取、难关在留特别许可获取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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