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人士在日本因擅自架设中继服务器被以电气通信事业法违反逮捕——SNS型投资·恋爱诈骗周边犯罪的辩护要点
2026/05/18
中国籍人士在日本因擅自架设中继服务器被以电气通信事业法违反逮捕——SNS型投资·恋爱诈骗周边犯罪的辩护要点
1 近期报道与本文之主旨
据日本国内媒体最新报道,山口县警组织犯罪对策课与周南警察署,于五月中旬以电气通信事业法违反容疑,逮捕三名中国籍二十至三十岁人士。容疑事实大致为:自二〇二三年八月起至二〇二四年十月期间,三人共谋未向总务大臣办理届出,在共犯之住宅内设置中继服务器,将本人订立利用契约之国内通信回线及互联网接入服务转借给国内外不特定多数使用。同县内某五十多岁男性,因在交友配对应用程序上结识之人士劝诱投资虚假加密资产而被骗一千二百万元,警方在追查该事件之通信路径过程中,浮现出此次三人之服务器。
本案为典型之「SNS型投资·恋爱诈骗之上游周边犯罪」类型。诈骗集团本部多设在境外,本部直接拨打日本国内号码会立即被反诈系统识别,故须借由设在日本国内之中继服务器,使呼出之电话号码或互联网协议地址伪装成日本国内来源。承担此种中继角色之者,多为身处日本之留学生、技能实习生、新到日华人,往往因「只是出借房间放设备」「不知道里面跑的是什么内容」之轻信而陷入刑事追诉。
本文以同种类型案件为前提,向身陷类似处境之本人,以及在中国本土或日本国内焦急等待消息之家属,整理辩护方针之骨架。
2 适用法令之骨架与法定刑
(1)电气通信事业法之届出义务
电气通信事业法(昭和五十九年法律第八十六号)规定,提供电气通信事业(向他人提供通信媒介之业务)者,须事前向总务大臣办理届出或登录。未届出而经营电气通信事业之行为,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构成「一年以下拘禁刑或一百万元以下罚金」之犯罪。
此处所称之「电气通信事业」,并非仅指大型电信运营商,纵令规模甚小、利用对象仅限特定群体之中继服务器营运行为,只要客观上达到「向他人提供通信媒介」之程度,原则上即落入届出义务之射程。本案被告人架设中继服务器,使诈骗集团等不特定主体得以通过其线路对外通信,从客观构造看,已构成「向他人提供通信媒介」之事业行为。
(2)与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组织犯罪处罚法之关联
中继服务器一旦实际成为诈骗、洗钱、非法赌博等犯罪之通信基础设施,则除电气通信事业法违反外,常进一步被追究「诈骗罪之共犯」「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违反」「组织犯罪处罚法上之犯罪收益隐匿、收受」等罪名。本案三名被告之服务器虽因SNS型恋爱诈骗事件而浮出水面,但今后侦查机关有可能进一步以共犯、帮助犯之构成要件加以追加立件。
3 外国人案件特有之强制送还风险
中国籍之被告人,无论以何种在留资格在日,一旦本案被起诉并判处一定刑罚,均可能触及入管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之退去强制事由,须以最高度警惕加以应对。
尤其须留意者,乃同条第四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规定「被处以无期或超过一年之拘禁刑者」原则上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全部宣告缓刑之情形,依同号但书存在除外余地)。本罪法定最高刑为「一年以下之拘禁刑」,看似不易直接落入该号,然若与诈骗罪、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违反、组织犯罪处罚法违反等罪名合并起诉,量刑往往轻易超越一年,进而触发四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
此外,亦须留意第四号「ロ」(资格外活动相关)、第四号「ヌ」(不法就劳助长)等号之射程。在留资格本身非不法之被告人,亦可能因本罪与其他罪名之合并立件,而由「合法在留中之刑事被告人」一夜之间沦为「退去强制对象之外国人」。即便最终成功获得缓刑判决,也未必等于「日本可以继续居住」,此一外国人案件之最大陷阱,须在辩护方针设计之最初阶段即纳入视野。
入管实务过去长年以来,对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行为人之故意·过失为要件。本所松村大介弁护士现正系属之D-2号事案(不法就劳助长容疑下被起诉、面临强制送还危机之女性救济诉讼),即正面挑战此种长年实务,主张:将责任主义之射程延伸至作为行政处分之退去强制,乃从日本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正当程序保障)、第十三条(个人之尊重)、第十四条第一项(法律下之平等)所自然引出之要请。在本类型案件中,能从刑事侦查初期即留下「我并不知道服务器被用于诈骗」「我无过失」之主张及证据,对今后即便进入入管手续阶段亦可一以贯之地展开「无故意·无过失之退去强制不容」之主张,具有决定性之意义。
4 为何「不起诉处分」最为重要——执行缓刑判决并不足够
许多日本国内之辩护人,在面对外国人案件时,仍以「争取执行缓刑判决」为最终目标。然在本案此种类型,若获得有罪判决并合并适用其他罪名,纵令刑期被全部宣告缓刑,亦极易被认定为入管法第二十四条各号之退去强制事由。即便缓刑期间在日本国内得以「不被收监」继续生活,一旦此刑事判决固定,入管局便可能径行启动退去强制手续,依「收容→裁决→送还」之流程将本人遣送回中国。
因此,外国人刑事弁护之第一目标,必须设定为「在起诉前阶段获得不起诉处分」。具体而言,辩护人须在侦查阶段:(一)以书面意见书向检察官详细陈述行为人之主观立场(被巧妙利用、未认识中继之实质用途等);(二)若存在被害人,须从早期开始着手洽谈和解;(三)就「电气通信事业」之射程是否真正及于本人之行为,从法解释层面正面挑战;(四)若与诈骗罪共犯论相结合,则须就共谋共同正犯之射程作严格之防御。仅以「认罪+反省+酌情」之套路应对,对外国人当事人而言,结果上无异于将本人推向强制送还之深渊。
5 初动对应之三大要点
(1)行使沉默权——勿轻易回答取调
本案此种以中继服务器之客观存在为前提之事件,被告人之主观(是否知道用于诈骗、对违反届出义务之认识有无、是否参与犯罪所得之分配)将成为日后争点之核心。在侦查机关引导下作出之概括性认罪供述,纵令本人自认「不过是承认架设了机器」,事后亦极易被援用作为认定共谋·共犯之根据。在初次接受取调前,应尽量行使沉默权,待与辩护人通谋并对事实关系作冷静整理后再行陈述,方为铁则。
(2)尽早选任辩护人——勿仅依赖当番弁护士制度
被告人被逮捕后七十二小时内,将决定是否被申请勾留、是否被准许勾留。此一时间窗口对其后之处分(起诉·不起诉、退去强制·在留持续)具有决定性影响。当番弁护士虽可于初次接见后给予一般性建议,但每名当番弁护士仅可对接见一次,无法持续追踪案件。应在第一时间委托精通入管法之专业辩护人,从被告人在留资格之类型、违反内容之具体构造、关联余罪之有无、共犯关系之范围等多角度,制定通盘策略。
(3)选择有经验之翻译——警方指派之翻译存在结构性风险
中国籍被告人在日本受讯问时,原则上由侦查机关指定翻译人士。然而,警方·检方所指派之翻译,并非站在被告人立场,其翻译之微妙差异在供述笔录上往往以不利于被告人之形式被定型,事后翻案极为困难。本所内常驻有专精外国人案件之中文翻译人员,区别于侦查机关指派之翻译,全程从依赖人本人之立场出发,参与接见、取调立会、辩护人之打合,最大限度防止供述笔录被歪曲。
6 本所之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四番十号 布施大厦本馆三楼),由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之松村大介弁护士(登录号五九〇七七、二〇一九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核心业务,对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世界范围内被报道之重大案件均有丰富之承办经验。
**本所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赖人本人服务。
与本案类型相关之具体解决案例如下:
案例一 借助国际刑警组织之刑事告诉受理
曾承办使用海外SNS之名誉毁损·侮辱案件,凭借日本警察与国际刑警组织(インターポール)之协查,使本所依赖人之刑事告诉得到受理。本案件类型涉及跨境通信、电信中继之犯罪,与本所擅长之跨境刑事侦查·协查实务高度契合。本所对面向海外之电信侦查路径较其他事务所有更深入之理解。
案例二 特殊诈骗收款人案件多次再逮捕后全件获不起诉处分
曾承办被定位为特殊诈骗收款人之依赖人,在多次再逮捕后,通过细致之取调对应、对不当取调之抗议、对主观要件不存在之主张立证,对所有立件均获不起诉处分。该案件之核心思路(即针对侦查机关试图扩张共犯射程之做法,以行为人之主观立场为切口加以反击),与本案类型之辩护构造高度共通。
案例三 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一发」获取案例
曾承办以观光目的来日之依赖人因与日本人女性间有子女而陷入在留资格丧失、不法滞在、刑事起诉之困境者。本所从宪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平等原则之视角,借由入管厅公开许可案例之年度横向分析,向当局正面交涉,并在刑事公判中收集对在留特别许可有利之证据,最终一发即获在留特别许可。本所对万一进入退去强制手续阶段时之应对实绩,亦得到肯定。
此外,本所与行政书士长期合作,刑事手续终结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永住申请等亦可一站式承接。
7 结语
本案此种「擅自架设中继服务器型」案件,乍看似仅属技术性·形式性之违反,然其背后多牵涉SNS型投资·恋爱诈骗、犯罪收益洗钱等高度组织化之犯罪结构。一旦被卷入侦查初期阶段,被告人在事实未明、孤立无援之状态下被取调,所留下之供述笔录将成为日后辩护之最大障碍。能否以「不起诉处分」之获得为终局目标,从刑事手续与入管手续两条战线同时展开辩护,决定外国人当事人之人生走向。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信息】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五九〇七七/二〇一九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四番十号 布施大厦本馆三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攻分野。具有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无罪判决获取、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获取、难关在留特别许可获取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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