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中国大使馆""中国公安局"之诈骗电话受害——在日中国人留学生・就劳者之被害人代理战略
2026/05/16
自称"中国大使馆""中国公安局"之诈骗电话受害——在日中国人留学生・就劳者之被害人代理战略
1. 引言
近期,警视厅与日本各大学(早稻田、东海、中央、龍谷、東京外国語等多所知名学府)相继发出注意警示,自称为"中国大使馆""中国公安局""中国国际刑警"之诈骗电话事件在日中国籍留学生与就劳者之间频频发生,部分受害人单笔被骗金额超过2,000万円。本类型诈骗结构呈现出明确之"国际化、跨境化"特征,加害者多设据点于海外(柬埔寨、菲律宾、中国本土等),通过电话与SNS对在日中国人实施远程诈骗。
本文以此类型事案为素材,从被害人一方之角度,整理被害发生后之刑事告诉策略、被害金回收策略,以及外国人当事人特有之在留资格保全策略。本文谨为一般性解说,敬请身居日本之同胞、家属、友人,凡涉及被害者参考阅读。
2. 典型诈骗手口
本类型事案之典型手口如下。
第一阶段:来电者自称"中国大使馆领事部""中国公安局""中国国际刑警组织"等机构,告知受害人"您之银行账户被用于犯罪"、"您之手机号被用于电信诈骗"、"您从中国寄出之邮件中查出违法物品"、"中国国内已对您发出逮捕令"等虚伪事实。
第二阶段:诱导受害人加入特定SNS群组(多为微信或Telegram),由自称"案件负责检察官"之另一人物接续,要求受害人提供个人信息、护照副本、银行存折照片,以"协助调查"为名取得受害人之个人信息。
第三阶段:要求受害人将"涉案金额"汇入"指定调查专户",威胁称如不配合将被强制送还回中国接受刑事审判、或对中国国内之家属进行强制处分。
第四阶段(最为恶劣之手口):在受害人无法继续汇款之情形下,强制受害人扮演自身被"绑架",由加害者拍摄受害人被绑之照片或视频,并向中国国内之父母索要赎金。已有报道事案中,由此方式取得之金额超过2,000万円。
3. 罪名构造(加害者方)
本类型事案之加害行为,分别构成以下罪名:
诈骗罪(刑法246条)。处以10年以下之拘禁刑。诱骗受害人汇款之核心行为,构成本罪。
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罪(刑法246条之2)。处以10年以下之拘禁刑。利用ATM或网络银行系统进行虚伪事实输入之态样,构成本罪。
组织犯罪处罚法之"组织的诈骗"(组织犯罪处罚法6条之2)。处以5年以上之拘禁刑。海外据点之加害行为通常符合此条之构成要件。
逮捕监禁罪(刑法220条)。处以3个月以上7年以下之拘禁刑。在虚伪绑架之手口中,迫使受害人扮演被绑架者之行为,可能构成本罪。
恐吓罪(刑法222条)。处以2年以下之拘禁刑或30万円以下之罚金。"如不配合将被强制送还"等威胁言论,构成本罪。
请特别留意:拘禁刑系日本2025年6月起新设之统一自由刑,废除了原有"懲役"与"禁錮"之区别。
4. 受害人之刑事告诉策略
被害发生后,受害人首要之行动应为向警察提出刑事告诉。在日中国人受害人特有之注意事项如下:
第一,受害人应清楚意识到,本人并非加害者,而是受害者。诈骗组织通常通过威胁手段(强制送还、家属处分)使受害人不敢报案。这是诈骗手口之核心环节,受害人完全无需顾虑此点。
第二,应尽早委任弁护人。在日中国人受害人面对日本警察时,通常需要中国语通译协助。本所专属之中国语通译,可在告诉书制作、证据整理、警察笔录制作之全段阶提供翻译支援。
第三,应充分保全证据。包括:来电之电话号码(即便系IP电话或显示为"+86"系前缀)、SNS群组之截图(在被踢出之前应及时保存)、汇款记录、被害金转账之路径、加害者使用之银行账户、加害者要求受害人转入之银行账户、绑架手口中之照片或视频等。
第四,刑事告诉之同时,应考虑民事被害金回收。已有事案中,通过国际刑警组织(インターポール)之协调,警方追踪资金流向至中国本土与东南亚据点,部分被害金得以回收。
5. 在留资格保全之独自论点
在日中国人受害人之被害事案中,往往伴随一种特殊之"二次被害"风险——即受害人因诈骗组织之要求,将本人之银行账户或在留卡照片提供给加害者,此后这些账户可能被加害者用于资金洗浄,受害人因此可能反过来被警察怀疑为加害组织之协助者。
此种情形下,受害人之主观认识(即"未知系犯罪组织"之故意不存在)之主张至关重要。在刑事段阶若未充分主张并保留证据,则在留资格更新或永住申请之审查中,可能被入管庁认定为"素行不良",导致在留资格被撤销或更新被驳回。
本所松村大介弁护士提出之独创性论点指出:日本入管行政长期以来主张"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即便刑事段阶因缺乏故意而被宣告无罪或不起诉,入管手续仍可能依"客观事实"认定退去强制。本所现正以"行政处分中责任主义之射程"为论点诉讼之核心议题,主张行政处分若不要求故意过失,违反宪法31条(适正程序)与宪法13条(个人尊严),违反责任主义。
在诈骗被害事案中,受害人若被怀疑为协助者,本所建议在刑事段阶即应充分主张主观认识之不存在,并保留证据,以备入管段阶之第二、第三防线。
6. 本所之解决实绩——具体案例
本所松村大介弁护士于以下事案中积累了丰富之解决经验。
取り込み詐骗被害事案之7,500万円解决金獲得。卸业之依赖人受取り込み诈骗被害之事案中,以刑事告诉为契机,特定相手方并取得超出被害金额之7,500万円解决金。该实绩反映本所于诈骗被害人代理方面之实务能力,在国际诈骗被害人代理方面亦具应用价值。
互联网上侮辱被害事案之刑事告诉受理(インターポール经由)。本所协助海外SNS侮辱被害人,通过日本警察与国际刑警组织(インターポール)之共同侦查,最终促成刑事告诉之受理。该实绩反映本所于跨境组织犯罪案件中之协调能力,在跨境诈骗被害事案中具有直接之应用价值。
互联网诽谤中伤事案之5,000万円解决金獲得。本所代理被害人,在互联网诽谤中伤事案中获得5,000万円解决金。该实绩反映本所于互联网犯罪事案之损害评价与谈判能力。
Facebook冒名账户之假处分削除。本所通过假处分手续,删除冒名Facebook账户。该实绩反映本所于SNS犯罪事案中之实务速攻能力。
难关在留特别许可一发獲得・不法就业助长罪认定事案之前例なき在留特别许可(系争中)。前者反映本所于在留资格救济之深厚经验,后者反映本所于退去强制段阶之独创性论证能力。后述实绩对于因被卷入诈骗组织而面临在留资格风险之受害人而言,具有特别重要之参考意义。
本所之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赖人本人服务。此外,本所与提携之行政书士配合,可在刑事段阶终结后,对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手续提供一揽子支援。
7. 初动对应之三个要点
第一,被害发生后立刻报警。诈骗组织之威胁话语("如报警将被强制送还"等)均系虚伪威胁,请勿听信。在日中国人受害人完全有权向日本警察提出告诉,无任何不利后果。
第二,立刻委任经验丰富之弁护人。本类型事案之被害金回收,需要刑事告诉之及时性与证据保全之系统性。本所设有受害人代理之速攻接见对应。
第三,使用本所专属通译。本类型事案涉及大量电子证据(SNS对话、汇款记录、电话录音等),依赖于翻译之准确性。本所专属之中国语通译,全程为依赖人本人服务。
8. 结语
自称"中国大使馆""中国公安局"之诈骗电话事案中,在日中国人受害人所面临之最大困境,并非被骗金额本身,而是"被骗→被卷入→被怀疑为协助者→在留资格风险"之恶性连锁。受害人首先必须认清自身系受害者之地位,及时报警、保全证据、委任弁护人。在被怀疑为协助者之情形下,更应在刑事段阶充分主张主观认识之不存在,以保全在留资格。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行政诉讼。具有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无罪判决、特殊诈骗事案不起诉处分、难关在留特别许可"一发"獲得、不法就业助长罪认定事案之前例なき在留特别许可(系争中)、取り込み诈骗被害事案之7,500万円解决金獲得等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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