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留学生·年轻人因大麻所持被逮捕——薬物事犯之退去强制必至与不起诉处分获取
2026/05/15
中国籍留学生·年轻人因大麻所持被逮捕——薬物事犯之退去强制必至与不起诉处分获取
1. 引言
日本之大麻取締法、覚醒剤取締法等薬物関係法令属于入管法24条4号チ所规定之"薬物関係之有罪判决"对象类型。其特征极为严酷:即使获得缓期执行判决,亦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中国本土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之文化背景,与日本年轻人间"嗨草"娱乐性使用之社会现象之间,存在巨大认知鸿沟。
本文针对来日就学之中国籍留学生·年轻在日中国人,及其在中国本土之家属,整理大麻取締法違反事案之刑事手续、4号チ适用之必至性、起诉前不起诉处分获取之核心要点。
2. 大麻取締法等之法定刑与4号チ之适用构造
现行大麻取締法处罚结构概要:单纯所持·使用为"7年以下拘禁刑"(24条之2第1项;令和5年改正后之新条文),营利目的之所持·栽培·輸出入为"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及300万円以下罰金併科"(24条之2第2项及24条1项2项)。覚醒剤取締法上之单纯所持为"10年以下拘禁刑",营利目的所持为"1年以上之有期拘禁刑及500万円以下罰金併科"。
入管法24条4号チ之特殊性在于:与4号リ(无期或1年以上拘禁刑)不同,4号チ不要求刑期长度。换言之,无论刑期长短、是否缓期,只要被判处薬物関係之有罪判决(含罚金刑),即原则上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缓期判决因此可以留日"之安心论,在薬物事案中完全不成立。
3. 起诉前不起诉处分获取之必至性
由于4号チ对刑期不设要件,因此薬物事案中,"获取缓期执行判决"对在留资格防卫毫无意义。即使法院给予最大限度之缓期,依然必至退去强制手续。在留资格之防卫,唯有起诉前段获取"嫌疑不充分"或"起诉猶予"之不起诉处分一条路径。
不熟悉入管法之辩护人,若以"获取缓期"为目标展开辩护,事实上等于放弃在留资格之防卫。本所松村大介弁護士将"起诉前不起诉处分获取"定位为薬物事案之最优先目标,刑事段段不放弃任何主张立证之机会。
4. 不起诉获取之具体活动
本所于薬物事案中常用之辩护活动包括:(1)所持事实之否认(家宅捜査令状之合法性争点化、被告人对所持物品之认识不充分论之展开);(2)营利目的之否认(数量、包装形态、所持金钱、SNS往来等证据之逐一争点化);(3)使用故意之否认(自宅栽培时之"以为是观赏植物"等主观要件争点化);(4)共谋共同正犯之争点化(与同居人·朋友间所持物品之归属·认识不充分论);(5)違法捜査主张(持続的监视、不当之任意同行、违法之家宅捜査等)。
此外,依赖人之朴素申诉("在中国本土使用大麻并非合法之事实"、"对日本之严厉处罚未充分认识"等)亦可作为不起诉处分(起诉猶予)之考量要素,向检察官有理有据地传达。
5. 初动应对三要点
(1)黙秘权之彻底行使:薬物事案中,所持事实本身之认识构成构成要件该当性之核心争点。任何"自己事先就知道"等供述均可能成为有罪认定之决定性证据。在专业辩护人介入之前不应作任何陈述。
(2)48小时内之私选辩护人选任:薬物事案中,当番弁護士(公选)阶段已可决定胜败。本所松村弁護士与同等水平之专业辩护人,可在最初接见中即刻把握争点构造、明确黙秘方针、与依赖人对暗号化之中国语沟通。
(3)专业中国语翻译之确保:薬物事案中之专业用语("营利目的"、"未必之故意"、"共谋共同正犯"等)超出一般翻译水平。本所之中国语専属翻译熟悉刑事·入管両方之专业用语,可确保依赖人完全理解辩护方针之每个细节。
6. 本所之介绍与解决事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弁護士(第一东京弁護士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于薬物事案中有突出实绩。下列解决事例与大麻所持·栽培事案密切关联。
【事例A-1: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所持)无罪判决获取】系本所于薬物事案领域之代表性实绩。营利目的之薬物事犯属法定刑极重之重罪类型,缓期亦难以获得,但本所通过证据之徹底分析、捜査违法之指摘、所持故意·营利目的不存在之主张立证,于裁判员裁判对象事件中获取无罪判决。"大麻所持"事案中可全面借用此辩护能力。
【事例D-2关联:不法就劳助长罪认定事件中前所未有之在留特别许可获取(系争中)】薬物事案与不法就劳助长事案虽罪名不同,但"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中是否需要故意·过失"之论点构造完全相同。本所于D-2事案中实务上首次实现"前所未有之在留特别许可获取",证明刑事段段构建之故意·过失不存在论争构造,可在入管段段以"责任主义违反"形式延展。即便薬物事案不幸进入退去强制手续,本所亦可立足同一三重防御线展开辩护。
【事例D-1:观光来日中国籍当事人之难关在留特别许可"一发"获取】观光来日依赖人涉嫌入管法违反·不法滞在被逮捕·起诉,本所同步推进婚姻·认知手续,于刑事公判中实施意识入管之被告人讯问·证人尋问,结果一次性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大麻事案中若进入退去强制手续,本所亦可依入管庁公表事例分析,提起在留特别许可申请。
本所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護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護士代行。本所亦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専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翻译人员,全程为依赖人本人服务。提携之行政书士可就刑事手续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提供一站式服务。
7. 结语
薬物事案中,"获取缓期执行判决即可留日"之安心论完全不成立。入管法24条4号チ无视刑期长度,将薬物関係之全部有罪判决都纳入退去强制事由。在留资格之唯一防卫路径,乃起诉前段获取不起诉处分。逮捕后最初48小时内之私选辩护人选任与黙秘权行使,决定一切。
本文僅為一般性解說,個別案件請逕向律師諮詢。本文所述過往解決案例係基於個別情事,並不保證相同結果。
执笔者信息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东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所持)无罪判决获取、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获取、难关在留特别许可"一发"获取、不法就劳助长罪认定事件中前所未有之在留特别许可获取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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