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当事人因「在留卡偽造」(製造一方・使用一方)被逮捕之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防御之要点
2026/05/14
中国籍当事人因「在留卡偽造」(製造一方・使用一方)被逮捕之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防御之要点
(2026年5月時点/松村大介 弁護士 監修)
1. 引言:在留卡偽造事件之两个层面
近年来日本国内之在留卡偽造事件之报道呈现持续高频之态势。从警视厅国际犯罪对策课・各都道府县警之取締実绩可见,相关事件大致呈现两个层面之构造:(1) 製造・贩卖偽造在留卡之一方(在自宅设置打印机制造大量偽造卡,通过网络以一枚三千日元至数万日元价位贩卖之类型);(2) 取得・使用偽造在留卡之一方(不法残留者・资格外活动者为继续就业・开设银行账户・租赁住房等而购入并使用之类型)。最近报道之事案中,某中国籍男性之手机中被发现约200人份之偽造数据,半数为中国籍人士之卡片信息。
本文以同种类型事件为前提,对製造一方・使用一方之刑事程序、退去强制风险、起诉前阶段争取不起诉处分之意义、以及初动对应之要点予以普遍性解说。本文不针对任何特定个人。
2. 适用罪名与刑事程序之大致流程
製造・贩卖偽造在留卡之一方,适用刑法第155条「有印公文書偽造罪」、第158条「同行使罪」(一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拘禁刑)。组织化・反复性事案中常合并组织犯罪处罚法第3条第1项之加重适用。
取得・使用偽造在留卡之一方,主要适用入管法第74条之6第1项「偽造在留卡所持罪」(一年以下之拘禁刑或二十万日元以下之罚金)、同法第73条之2「不法就労助長」相关罪名。若同时存在不法残留・资格外活动等违反事由,则与入管法第70条等并合处理。
被逮捕之后48小时内由警察送致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内向裁判官请求勾留。勾留期间最长20日。此「逮捕至勾留决定72小时」乃辩护活动之最关键时段。
3. 外国人案件特有之退去强制风险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规定:「被处无期或一年以上之拘禁刑者」属退去强制事由。在留卡偽造事件之有印公文書偽造同行使罪(一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拘禁刑)一旦被处实刑或一年以上之拘禁刑(即使附执行猶予全部),落入本号事由之范围之可能性甚高。
使用一方之事案中,多数当事人本已处于不法残留(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或资格外活动(同号ハ)之状态。在此基础上又被认定偽造卡之使用,事实上意味着双重・三重退去强制事由之重叠认定,刑事段阶之结果之轻重几乎难以影响退去强制处分之实施。
故对中国籍当事人而言,仅以「执行猶予判决=可继续居留日本」之认识进行弁护活动,几乎必然导致退去强制之结果。本所之基本立场为:刑事段阶之最优先目标应为不起诉处分之获得,退去强制段阶之防御则需以入管庁公表事例之横向比较(宪法第14条第1项平等原则)与责任主义射程论(参考案例D-2)为论证骨架。
特别地,使用一方之事案中,被告人主观上可能仅认识「在留卡」之存在,未必明确认识其为「偽造」(受贩卖者欺罔之状况)。此时,刑事段阶之「未必之故意」之争点化与退去强制段阶之「故意・过失要件论」可形成连贯之防御线。本论点为本所松村大介弁護士之独自论证视角。
4. 起诉前阶段争取不起诉处分之意义
对在日有家属、子女、就学就业基盘之中国籍当事人而言,弁护活动之最优先目标应为「起诉前阶段获得不起诉处分」。具体活动包括:(1) 客观证据之精密分析(购入路径、支付方式、卡片之实际使用频度・用途、所持期间等);(2) 主观要件之争点化(对「偽造」性之未必之故意之否认、贩卖者・介绍者欺罔之状况之具体化);(3) 上申书・不起诉意见书向检察官提出;(4) 必要时,与雇主・房东等相关方之事实关系之整理。
熟悉日本入管法之弁護士,会在起诉前阶段已将「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纳入考量,构建刑事不起诉与在留资格保全之双重防御线。在多数案件中,刑事段阶之不起诉处分本身即为退去强制段阶之最有力辩论材料。
5. 初动对应不可缺之三要点
其一,行使緘黙権。日本宪法第38条第1项、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保障被疑者之緘黙権。在留卡偽造事件之被疑者,多有「自己只是买来用,并非詐欺集团」之心情,故易于过早全面供述。但「认识偽造性」之未必之故意之争点,正是起诉前不起诉获得之关键,于辩护人未到场前之轻率供述应严格避免。
其二,尽早委任弁護士。「当番弁護士」制度可于警察拘留期间免费派遣弁护士一次接见,但其后之刑事程序无法持续覆盖,应尽早委任私选弁護士。
其三,慎选通译。捜查机关指定之通译之中立性时有不足,部分案件中因译文之微小偏差而对供述书之内容产生致命影响。本所案件经验表明,独立专属通译之配置可大幅降低此风险。
6. 本所之辩护体制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馆3階)由第一东京弁護士会所属之松村大介弁護士(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依頼者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弁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领域。
与在留卡偽造事案具有共通论点之本所解决案例如下。
其一,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案件中(依頼者为以观光目的来日后授有日本人女性之子、丧失在留资格・不法残留之中国籍人士),本所通过对入管庁公表事例之横向比较、宪法第14条第1项平等原则之论证、对国籍国公文書几乎不存在之困难状况下之证据之精密收集,一次获得在留特别许可。此案件展现之「公文書周边证拠之精密分析能力」与在留卡偽造事案之论证高度同构。
其二,对于不法就労助長罪认定事件中之強制退去之危机,本所松村弁護士曾获得前例之少之在留特别许可。此为将责任主义之射程延伸至行政处分判断之画期性成果。在留卡偽造事案之使用一方之「故意・过失要件论」之论争中,本案件之论证骨架可直接援引。
其三,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事案中之无罪判决获得之实绩。该案件展现之「对客观证据之彻底分析能力」「主观要件之精密争点化能力」,与在留卡偽造事案中「认识偽造性之未必之故意」之争点高度同构。
本所之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護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護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頼者本人服务。此外,本所与可对应在留资格・签证业务之行政书士有提携关系,可对刑事程序终了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手续提供一体化支持。
7. 结语
在留卡偽造事案中,製造一方与使用一方之刑事段阶之罪责构造不同,但在退去强制阶段几乎共通地面临严峻局面。被逮捕后之72小时乃决定性时段。若您之家人・朋友被卷入此类事件,请于黄金窗口内联系熟悉日本入管法之弁護士,构筑刑事不起诉与在留资格保全之双重防御线。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东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馆3階)
以中国籍依頼者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弁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领域。曾获得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事案之不起诉处分、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以及不法就労助長罪认定事件中前例之少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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