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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当事人因「特殊詐欺」見張り役・出し子・受け子被逮捕之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保全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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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当事人因「特殊詐欺」見張り役・出し子・受け子被逮捕之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保全之要点

中国籍当事人因「特殊詐欺」見張り役・出し子・受け子被逮捕之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保全之要点

2026/05/14

中国籍当事人因「特殊詐欺」見張り役・出し子・受け子被逮捕之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保全之要点

(2026年5月時点/松村大介 弁護士 監修)

1. 引言:被卷入「日本特殊詐欺」组织底层之中国籍年轻人

近来日本国内报道之特殊詐欺事件中,呈现一种明显倾向:被逮捕者多为十几至二十几岁之中国籍年轻人,所担任者并非詐欺组织之核心,而是「見張り役」(在ATM附近望风)、「出し子」(从受害人账户取现)、「受け子」(直接从受害人手中接收金钱・金块・贵金属)等末端役割。最新报道之一例:某中国籍十八岁男子,在札幌之金块騙取事件(被害额约四千二百万日元)中担任「見張り役」,于成田国際空港入境时被逮捕,并作为该詐欺组织之第三名被检举对象。

此类型事件中,多数当事人系经由微信群、抖音求职帖、留学生介绍等渠道,被以「轻松取钱」「日付几万日元」之高额报酬所诱惑,在未充分认识「这是詐欺」之情况下加入。然而日本之裁判实务对「未必之故意」(漠然之犯意)之认定甚为严格,仅以「不知是詐欺」之主观抗辩难以脱罪。

本文以同种类型案件为前提,对刑事程序之大致流程、退去强制风险、起诉前阶段争取不起诉处分之意义、以及初动对应之要点予以普遍性解说。本文不涉及任何特定个人。

2. 适用罪名与刑事程序之大致流程

受け子・出し子・見張り役之行为,原则上构成詐欺罪(刑法第246条,十年以下之拘禁刑)之共同正犯。组织犯罪处罚法第3条第1项第13号之加重适用时,法定刑下限提升至一年以上之有期拘禁刑。即「初犯且属末端役」,亦绝非「微罪」可期。

被逮捕后48小时内由警察送致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内向裁判官请求勾留,勾留期间最长20日(10日+10日延长)。此「自逮捕至勾留决定之72小时」乃辩护活动之最关键时段。其后由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值得注意:特殊詐欺案件中,捜查机关常以追加余罪为由实施再逮捕・再勾留。一旦陷入此程序循环,身柄拘束极易长期化,与外部之联络・在留資格更新之准备等亦将陷入困境。

3. 外国人案件特有之退去强制风险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规定:「被处无期或一年以上之拘禁刑者」属退去强制事由。詐欺罪(刑法第246条)法定上限为十年拘禁刑,组织犯罪处罚法加重时下限提升至一年。一旦被处一年以上之拘禁刑,纵使全部缓刑亦原则上落入退去强制框架。该号末尾虽设有执行猶予全部之除外条款,但其适用范围因实务运用而被严格限缩。

「执行猶予判决=可继续居留日本」之认识,对中国籍当事人极为危险。多数案例显示,纵使获得缓刑判决,仍因退去强制处分而被迫离开日本。同时,未达退去强制水平者,亦可能因「素行不良」而被在留资格更新拒否(入管法第21条)或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

退去强制事由之判定是否需要「故意・过失」要件,乃当前日本之入管行政实务之根本论争点。本所松村大介弁護士目前正就此论点提起诉讼(详见本所解决案例D-2),主张责任主义之射程应及于退去强制处分之判断。此乃区别于通常入管诉讼之独自论点,对詐欺事案之末端役被告之将来之退去强制手续之防御亦具有意义。

4. 起诉前阶段争取不起诉处分之决定性意义

对在日有家属、子女、就学・就业基盘之中国籍当事人而言,弁护活动之最优先目标应为「起诉前阶段获得不起诉处分」。仅以「公判中获得执行猶予」为目标者,在退去强制风险面前极有可能落空。

为获得不起诉,需于起诉前阶段完成下列工作:(1) 客观证据之精密分析(涉案ATM画面・移动轨迹・通讯记录・所持金额等),辨明当事人于现场之实际角色;(2) 主观要件之争点化(对「这是詐欺」之认识・未必之故意之不存在、被指示役所欺罔・脅迫之状况之具体化);(3) 与被害人方之示談・宥恕状之取得(特殊詐欺之被害人多为高龄者,示談交涉之难度高于一般詐欺,需通过弁護士与被害人代理人或警察之间接沟通慎重推进);(4) 上申书・不起诉意见书向检察官提出。

熟悉日本入管法之弁護士,会在起诉前阶段已将「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纳入考量,构建刑事不起诉与在留资格保全之双重防御线。不熟悉入管法之弁護士仅以「公判执行猶予」为目标,结果导致依頼人在留资格丧失之事例,并非罕见。

5. 初动对应不可缺之三要点

其一,行使緘黙権。日本宪法第38条第1项、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保障被疑者之緘黙権。未与弁護士会见前,对警察・检察之任何提问均应避免详细供述。在特殊詐欺末端役案件中,捜查机关常以「老实交代可早释放」之诱导话术求取供述,对外国人之危险尤甚。

其二,尽早委任弁護士。「当番弁護士」制度可于警察拘留期间免费派遣弁護士一次接见,但其后之程序无法持续覆盖。如有「这是詐欺」之嫌疑接触,应在被逮捕之时点尽早委任私选弁護士。

其三,慎选通译。捜查机关指定之通译之中立性时有不足,部分案件中因译文之微小偏差而对供述书之内容产生致命影响。本所案件经验表明,独立专属通译之配置可大幅降低此风险。

6. 本所之辩护体制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馆3階)由第一东京弁護士会所属之松村大介弁護士(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依頼者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弁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领域。

与特殊詐欺受け子・出し子・見張り役事案具有共通论点之本所解决案例如下。

其一,特殊詐欺出し子事案中,本所松村弁護士担任二十代女性之弁护人,通过对依頼人主观状况(被指示役欺罔・脅迫之事实・犯意之不存在)之总合主张,于起诉前阶段获得不起诉处分。本案件之核心论点(「未必之故意」之争点化、被指示役所利用之状况之具体化),与受け子・見張り役之事案构造高度共通。

其二,特殊詐欺受け子事案中,本所获得全件不起诉处分之实绩。该案件经过复数次再逮捕,通过对取調对应之彻底支援、对不当取調之异议申立、主张立证之精密化,最终全件不起诉。展现本所应对长期化身柄拘束・再逮捕循环之实战能力。

其三,对于不法就労助長罪认定事件中之強制退去之危机,本所松村弁護士曾获得前例之少之在留特别许可。此乃将责任主义之射程延伸至行政处分判断之画期性成果,为本所「刑事不起诉・执行猶予判决・退去强制」三重防御线之论证基盘。

本所之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護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護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頼者本人服务。此外,本所与可对应在留资格・签证业务之行政书士有提携关系,可对刑事程序终了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手续提供一体化支持。

7. 结语

「老家急用钱・打几个工就回去」之轻易心情,可能瞬间将十几・二十几岁之年轻人卷入特殊詐欺组织之末端。被逮捕后之72小时乃决定性时段。若您之家人・朋友被卷入此类事件,请于黄金窗口内联系熟悉日本入管法之弁護士,构筑刑事不起诉与在留资格保全之双重防御线。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东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馆3階)

以中国籍依頼者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弁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领域。曾获得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事案之不起诉处分、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以及不法就労助長罪认定事件中前例之少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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