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S型暗号资产投资诈骗之高额资金移动役・送金实行役被认定时之刑事辩护要点 ― 中国籍在日当事者之防御战略与暗号资产之客观性・故意之争点
2026/05/12
SNS型暗号资产投资诈骗之高额资金移动役・送金实行役被认定时之刑事辩护要点 ― 中国籍在日当事者之防御战略与暗号资产之客观性・故意之争点
近年来,SNS型投资诈骗(在日本警察实务称为「SNS型投资・恋爱诈骗」)之被害规模急速扩大。2026年3月,新潟县警发表,由中国籍之东京都内36岁男为代表之复数共谋者,自2025年8月至9月,向冈山县内之50多岁男性以LINE之投资广告诱致,分21次让其转送共计约8171万日元相当之暗号资产,构成诈欺。本被疑事实仅为该一系列大规模诈骗事案中之一部分,本人此前已因相同模式之其他被害已被复数次再逮捕。
此类型案件中之中国籍当事者多以「合法之暗号资产套利」「来自中国本土送金之合法变换业务」之认识参加,于客观上构成对日本国内被害人之诈骗行为之资金移动・暗号资产送金之实行役一面,遭受刑事追究。本类型案件之最大特征,为「客观行为之外观」与「本人主观认识」之间往往存在重大乖离,故对故意・共谋认识之争点之精细弁护,决定案件之结局。
本所松村大介弁护士专办以中国籍当事者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弁护,对暗号资产关联型诈骗事案中本人未必之故意・共谋认识之争点累积有丰富之实务经验。本文拟就此类型案件之刑事手续流程、退去强制风险、不起诉处分之重要性,以及初动应对之关键要点进行整理,谨供各位中国籍当事者及其家属参考。
一、本类型案件之刑事手续流程
被认定为SNS型暗号资产投资诈骗之高额资金移动役・送金实行役者,常被适用之罪名包含:诈欺罪共谋共同正犯(刑法246条・60条)、组织犯罪处罚法3条之团体活动性诈欺加重、组织犯罪处罚法10条・11条之犯罪收益等隐匿罪、资金决济法上之业未登录暗号资产交换业违反(资金决济法63条之2第1项)、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违反(口座之不正利用关连)等。倘资金额度高(如本案之8000万日元规模),则刑罚之上限将相当严重。
本类型案件中,「再逮捕」之频繁性极为显著。每一被害事案均成为独立之被疑事实,警察将每一被害事案分别立件,重复逮捕。本案中之东京都内中国籍男为「再逮捕」之状况,正是此结构之典型表现。一连串之再逮捕循环可能延续半年至一年以上,本人之身体拘束期间累计可达极限。
逮捕后72小时内警察将本人送致检察官,检察官则于24小时内向法院请求羁押。羁押期间原则10日,可延长10日,合计最长20日。再逮捕后又另起算20日之羁押。
二、外国人案件特有之退去强制风险 ― 入管法24条4号リ之直撃
中国籍当事者于本类型案件中须特别留意之退去强制事由为,入管法24条4号リ所定「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之处刑。诈欺罪本身之法定刑为「10年以下之拘禁刑」(刑法246条),单独被害事案之实刑判决亦可能超过1年之拘禁刑。又组织犯罪处罚法3条1项1号之团体活动性诈欺加重场合,刑罚上限提高至「1年以上之有期拘禁刑」(最高25年)。
此处之关键问题为,4号リ对全部缓期之拘禁刑设有除外规定。然而,本类型案件中,被害规模超过数千万円级之事案,实刑判决率极高,被告人因复数再逮捕之累积,量刑实务上几乎不可能获得全部缓期。
又犯罪收益等隐匿罪(组织犯罪处罚法10条)之法定刑为「5年以下之拘禁刑或300万円以下之罚金」,于实刑判决场合亦可能触及4号リ要件。
此外,松村大介弁护士目前正系争之事例D-2(不法就劳助长事案)针对入管行政长年所采「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需要故意・过失」之运用,从宪法上之责任主义射程提出根本质问。此论点于本类型案件中尤具实务价值。在被认定为高额资金移动役之中国籍当事者中,「不知所参加之活动系诈骗」「以为系合法之暗号资产套利业务」之主张相当多见。倘刑事段对此故意・过失之争点彻底争议,可保留至退去强制段乃至再入国段之主张基础。
三、不起诉处分之决定性重要性 ― 缓期判决远不足以保护在留资格
本类型案件中,缓期执行判决之获得不能保证回避退去强制。其理由在于,缓期判决之场合4号リ「超过1年之拘禁刑」要件虽存除外可能,但4号チ「外国人不法就劳行为关连之有罪」、4号ヘ「危害我国利益乃至公安之行为」等其他号之适用,往往独立成立。
因此,对于将来高度可能涉及退去强制之刑事案件,弁护活动之最优先目标应为「自起诉前阶段获得不起诉处分」,而非「获得缓期执行判决」。对入管法构造未充分理解之弁护人之选任,可能直接导致依赖人之在留资格丧失・强制送还之重大不利益。
不起诉处分之获得,需透过下列活动综合实施:(一)暗号资产送金行为之客观性与「诈骗被害金」之关系性之争点化(资金之出处、被疑者之关与时点、暗号资产之特定性等)、(二)共谋认识・指示行为之故意性之争点化(特别是LINE群组之招募方式、本人对受招募时之状况认识)、(三)依存度・受指示性等情状面之主张、(四)被害弁偿(暗号资产换算后之被害金)之尽可能努力、(五)检察官面谈之意见书提出。
加之,暗号资产关连之案件中之独自之论点 ―「暗号资产之特定性问题」(送金时点之暗号资产价值与刑事请求时点之换算价值之差异)、「共谋共同正犯之射程」(仅参与一段资金移动之被告人是否构成全体诈骗之共谋共同正犯)等 ― 之专业弁护,将左右案件之结局。
四、初动应对之三个要点
(一)行使缄默权
本类型案件中最常见之初动失败为,本人对侦查机关说明「不知是诈骗,以为是合法之兑换业务」时,反而被以此为「未必故意之自白」援用之状况。「合法之兑换业务」之主张本身并非有误,但其叙述方式、时机、详细程度等若不经弁护人调整,则容易被侦查机关歪曲利用。在弁护人到达之前,应彻底行使宪法38条1项・刑诉法198条2项保障之缄默权。
(二)尽早选任弁护人
本类型案件中,逮捕后24小时内之初动接见之质量决定案件结局。本案中所涉之争点 ― 暗号资产之客观性、共谋认识、未必故意之有无 ― 均高度专业化,无外国人刑事弁护・组织犯罪事件之经验之弁护人对应可能导致致命之失败。
(三)经验丰富之翻译之利用
本类型案件之核心争点 ― 共谋认识・未必故意 ― 之有无,最终透过本人之供述(特别是被招募时之状况说明)之微妙语意所判断。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未必能正确传达此种微妙语意。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赖人本人服务。
五、本所之介绍及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由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持,对中国籍依赖人之SNS型投资诈骗・暗号资产关连诈骗事案累积有丰富之经验。
【案例B-2(特殊诈骗收受役・复数次再逮捕亦全案不起诉)】 于特殊诈骗之收受役关与而被复数次再逮捕之事案,透过彻底之取调对应・不当取调之抗议・主张立证,全案获得不起诉处分。本案之模式对本类型案件 ―「复数被害事案分别立件・反复再逮捕」之结构 ― 直接适用。本所对此种再逮捕循环下之防御活动累积有充分之经验。
【案例C-1(取込诈骗被害事件之7500万日元和解金获取)】 经营卸业之依赖人之取込诈骗被害事件中,以刑事告诉为起点特定相手方,获取大幅超过被害金之7500万日元之和解金。本所之示谈交涉力之背景,亦于加害人侧之被害弁偿活动中发挥同等之效力。本类型案件中,被害弁偿(特别是暗号资产之换算价值评价)之精细对应可以左右不起诉判断。
【案例F-2(互联网诽谤中伤被害事件中获取5000万日元解决金)】 互联网上之诽谤中伤被害事件中,以5000万日元之解决金成功解决。本所对互联网・SNS关连之刑事事件之实务运作熟知,对本类型案件之SNS诱致结构・LINE群组招募模式之争点化亦能展开高水平之活动。
【案例D-2关连(不法就劳助长罪认定事件中获得前例无之在留特别许可)】 入管行政长年所采「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过失」之运用,从宪法上之责任主义射程提出根本质疑之诉讼之结实。本类型案件中之中国籍当事者,倘主张「不知所参加之活动系诈骗」,可于刑事段彻底争故意・过失,并保留至入管段之主张基础。
本所最大之特征,为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赖人本人服务。提携之行政书士对刑事手续终结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亦能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结语
SNS型暗号资产投资诈骗之资金移动役・送金实行役被认定之刑事案件,于客观行为之外观与本人主观认识之乖离最为显著之类型。共谋共同正犯之认识、暗号资产之特定性、未必故意之有无、犯罪收益等隐匿之故意 ― 各论点均要求专门之弁护活动。倘您本人或您之家属面临此类案件,请尽速向本所咨询。本所将自接见初动起,由松村大介弁护士直接对应。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弁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分野。
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获得、特殊诈骗事案之不起诉处分获得、不法就劳助长罪认定事件中之前例无之在留特别许可获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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