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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观光客(短期滞在者)于日本国内涉嫌暴行・伤害事件被逮捕之刑事辩护要点 ― 短期滞在签证・观光签证之特殊性与再入国禁止风险之防御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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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观光客(短期滞在者)于日本国内涉嫌暴行・伤害事件被逮捕之刑事辩护要点 ― 短期滞在签证・观光签证之特殊性与再入国禁止风险之防御战略

中国籍观光客(短期滞在者)于日本国内涉嫌暴行・伤害事件被逮捕之刑事辩护要点 ― 短期滞在签证・观光签证之特殊性与再入国禁止风险之防御战略

2026/05/12

中国籍观光客(短期滞在者)于日本国内涉嫌暴行・伤害事件被逮捕之刑事辩护要点 ― 短期滞在签证・观光签证之特殊性与再入国禁止风险之防御战略

近年,因日中相互旅行者数之恢复及在日中国人之常驻化,中国籍当事者于日本国内涉嫌暴行罪・伤害罪而被逮捕之案例日益增加。最近北海道等观光地区亦报道,于酒店早餐会场因座位希望未被接受而对从业员动手之中国籍观光客遭逮捕之案例。该案例之被疑事实虽属比较轻微之暴行类型,然因当事者系以观光签证短期滞在之身份,案件之处理对其后之再入国・再访日规划造成深远影响。

此类型案件中之中国籍当事者,常面临双重之困境:一方面,因系短期滞在者,本人在日之联系网薄弱,家属又居于中国本土难以来日;另一方面,因案件本身之客观行为已被报道,社会评价之压力亦极为严峻。本文拟就观光客・短期滞在者之刑事手续特殊性、退去强制及再入国禁止之风险、以及不起诉处分之意义进行整理,谨供各位中国籍当事者及其家属参考。

一、本类型案件之刑事手续流程

最常被适用之罪名为暴行罪(刑法208条 2年以下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之罚金等)、伤害罪(刑法204条 15年以下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之罚金)。倘对从业员之行为伴随明显之伤害结果,则升级为伤害罪。又倘对警察等公务员行使暴行・胁迫,则可能合并适用公务执行妨害罪(刑法95条1项 3年以下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之罚金)。

观光客・短期滞在者之逮捕,与在留者之逮捕相比,警察取调之倾向更为强烈。其理由在于,本人无在日固定住所、无定职、无身元保证人,故被认为「逃亡之虞高」「证据隐灭之虞高」,从而获得保释之机会极为有限。此种状况下,自被逮捕至释放之期间内之取调对应、初动接见之质量,将直接左右案件之结局。

逮捕后72小时内警察须将本人送致检察官,检察官则于24小时内向法院请求羁押。羁押期间原则10日,可延长10日。短期滞在者之案件中,此期间内本人将处于完全孤立之状态,故初动接见之时机极为关键。

二、外国人案件特有之退去强制及再入国禁止之风险 ― 入管法5条1项之上陆拒否事由

中国籍观光客(短期滞在者)于本类型案件中须特别留意者,并不仅限于入管法24条所定之退去强制事由,还包含入管法5条1项所定之「上陆拒否事由」之适用。

入管法5条1项4号规定,「无期或1年以上之拘禁刑判决相当之罪行被处刑者」于刑期终结后5年间不得入国。又同号但书规定,因政治犯罪或不当政治目的所为之处刑除外,但暴行・伤害罪等通常刑事案件不属除外。

更应留意者为,同条同项5号之2规定,倘因「日本国或日本国以外之国家或地区之法令违反,而被处1年以上之拘禁刑判决」者,则于刑期终结后10年间不得入国。

观光客(短期滞在者)之案件中,即使所涉之个别行为相对轻微(例如对从业员之单次暴行行为),但若被以伤害罪起诉并处实刑1年以上者,将于其后5年(重者10年)内无法再次入国日本。此对于以日本为主要海外旅行目的地、或具有日本之商业・教育关系之中国本土居住者而言,意味着重大之个人计划之破灭。

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リ)方面,短期滞在者通常具有有效之在留资格(短期滞在),故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全部缓期执行除外)之实刑判决场合即属之。然而,短期滞在者之案件中,对刑事案件较多采取「暂归国后再处理」之考量较少,反而以日本国内之刑事手续完结为前提之取扱较多。

三、不起诉处分之决定性重要性 ― 短期滞在者之特殊事情

短期滞在者・观光客之刑事案件中,不起诉处分之获得具有特别之意义。其理由有二。

第一,不起诉处分(特别系起诉猶予)之获得,原则上不形成入管法5条1项4号之「拘禁刑判决」记录,故对将来之再入国可能性之保护程度极高。即使获得罚金刑或简易判决之拘禁刑(缓期执行)等较轻之处理,亦相较为有利。

第二,不起诉处分系于检察官段获得,且原则上系于较短之身体拘束期间内决定。此对短期滞在者・观光客而言,意味着可能于较短期间内回归本国,对家属之心理负担、本人之生活基础之破坏程度亦相对较低。

不起诉处分之获得,一般通过下列活动综合实现:(一)被害弁偿之早期实施(特别系酒店从业员等被害人为通常之服务业从业员之情形,多透过日本之公司之保险・补偿框架解决之可能性较高),(二)恕宥状之取得,(三)行为之具体性・态样之争点化(特别是「暴行」与「身体接触」之边界、「伤害」与「心情上之不快」之边界),(四)当事者之素行・前科前歴之主张(无前科者之优遇),(五)观光客特有之事情(言语沟通障碍、文化习惯差异、酒精影响等)之考量主张。

此外,对入管法构造未充分理解之弁护人之选任,可能直接导致依赖人之将来再入国机会之丧失。本所对短期滞在者・观光客刑事案件之经验丰富,且对入管法5条1项之上陆拒否事由之射程具备深入理解。

四、初动应对之三个要点

(一)行使缄默权 ― 不轻信「认错就早回家」之诱导

观光客・短期滞在者最易陷入之心理为「想早点回酒店・回中国」。侦查机关亦深知此点,常以「认错・道歉就可早回家」之诱导取得自白。然而,本类型案件中,本人之自白将形成「暴行」「伤害」之故意性之直接证据,影响其后之处分及量刑。在弁护人到达之前,应彻底行使宪法38条1项・刑诉法198条2项保障之缄默权。

(二)尽早选任弁护人

观光客・短期滞在者之案件中,逮捕后24小时内之初动接见之质量,极大地影响最终之处分内容。本所对此类型案件常驻有应对体制,可于联系日内向羁押设施派遣松村大介弁护士本人。

(三)经验丰富之翻译之利用

观光客・短期滞在者之案件中,因「酒精影响下之事件」「文化习惯差异之事件」之比重高,故供述中之微妙语意・语气之表达将左右案件之结局。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可能无法准确传达此种微妙语意,故本所专属之中国语翻译之利用尤具价值。

五、本所之介绍及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由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持,对中国籍观光客・短期滞在者之刑事案件累积有丰富之经验。

【案例G-2(盗摄被害事件之被害人代理人于深夜事件中获取300万日元之示谈金)】 系于深夜盗摄被害事件中,担任被害人代理人,进行刑事告诉与示谈交涉,成立300万日元慰谢金之示谈。本所对加害人侧之示谈交涉亦同样具备完善之体制。本类型案件中,对从业员之被害弁偿・恕宥状取得,正是不起诉处分获得之关键。本所对日本特有之示谈实务(特别是企业组织被害人之情形之公司窗口对应、保险公司之介入等)熟知,可迅速展开早期解决。

【案例G-3(缠扰行为被害人代理人获取1000万日元之解决金)】 对长期缠扰行为之被害人,担任代理人,获取1000万日元之解决金。本所之示谈交涉力,于本类型案件中亦同样有效活用。

【案例D-1(难关在留特别许可之1次申请获许可)】 资料严重不足之困难状况下,透过对入管厅过去许可案例之精密分析,提出宪法14条1项平等原则违反之主张,于第1次申请即获在留特别许可。倘本类型案件之处分对当事者之将来再入国构成障碍,本所将立即启动相同之分析・主张体制,对入管法5条1项之上陆拒否事由之合宪解释・个别事情之考量主张展开活动。

【案例D-2关连(不法就劳助长罪认定事件中获得前例无之在留特别许可)】 于入管行政长年所采「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过失」之运用,从宪法上之责任主义射程提出根本质疑之诉讼之结实。本类型案件中,「酒精影响下无暴行故意」「文化差异下无伤害意图」等故意・过失之争点,于刑事段彻底争议,可保留至入管段乃至再入国段之主张基础。

本所最大之特征,为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赖人本人服务。提携之行政书士可对刑事手续终结后之短期滞在签证・其他在留资格之申请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结语

观光客・短期滞在者之刑事案件,看似单纯,实则于「在日联系网薄弱」「家属难以来日」「再入国机会之保护」等多重特殊事情中暗藏复杂之防御要点。倘您本人或您之家属于日本国内涉嫌暴行・伤害事件被逮捕,请尽速向本所咨询。本所将自接见初动起,由松村大介弁护士直接对应。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弁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分野。

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获得、特殊诈骗事案之不起诉处分获得、不法就劳助长罪认定事件中之前例无之在留特别许可获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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