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被认定为中国系国际诈骗组织之干部・指挥角色(指南役)时之刑事辩护要点 ― 兼论犯罪收益没收法制不备下之中国籍当事者防御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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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中国系国际诈骗组织之干部・指挥角色(指南役)时之刑事辩护要点 ― 兼论犯罪收益没收法制不备下之中国籍当事者防御战略

被认定为中国系国际诈骗组织之干部・指挥角色(指南役)时之刑事辩护要点 ― 兼论犯罪收益没收法制不备下之中国籍当事者防御战略

2026/05/12

被认定为中国系国际诈骗组织之干部・指挥角色(指南役)时之刑事辩护要点 ― 兼论犯罪收益没收法制不备下之中国籍当事者防御战略

2026年5月11日,共同通信独家报道,被美国及英国政府以「亚洲最大级犯罪集团」为由实施经济制裁之柬埔寨中国系组织「Prince Group(太子集团)」之高层干部,于制裁公布之2025年10月14日前后,曾以小型私人飞机往返于成田机场与金边机场之间,多次出入日本。此次报道之核心警讯为,因日本国内对犯罪收益没收之相关法制尚不健全,遂被国际特殊诈骗组织视为「资产保全之安全港」,致此类高层干部得以反复利用日本进行入境出境。然而,此种现况之另一面,实意味着今后日本搜查机关将以前所未有之强度,针对疑似与中国系国际诈骗组织有关联之中国籍企业经营者、入境出境者、资金流通之关系人等,扩大刑事侦查之范围。

本所松村大介弁护士专办以中国籍当事者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弁护,对于中国系国际诈骗组织之指挥层・指南角色被刑事追究时之防御方法,累积有丰富之经验。本文拟就此类型案件之刑事程序流程、退去强制风险、不起诉处分之重要性,以及初动应对之关键要点进行整理,谨供各位中国籍当事者及其家属参考。

一、本类型案件之刑事程序流程

被指认为国际特殊诈骗组织之指挥层・指南角色者,常被适用之罪名包含:诈欺罪共谋共同正犯(刑法246条・60条)、组织犯罪处罚法3条之团体活动性犯罪加重、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违反、组织犯罪处罚法10条・11条之犯罪收益等隐匿罪等。此外,倘涉及在日金融机关之口座操作、暗号资产交换业者之利用,亦可能合并适用资金决济法、外国为替及外国贸易法。

此类型案件之最大特征,在于「再逮捕」之频繁性。一次逮捕之嫌疑事实通常仅限于个别被害事案或个别资金移动行为,但其后随侦查之推进,其他被害事案・其他资金移动行为陆续以新嫌疑事实被追加,被告人之身体拘束期间因而往往延长至半年至一年以上。本人之孤立感、家属之心理负担皆达到极限。

逮捕后之72小时内,警察须将被告人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则须于24小时内向法院请求羁押。羁押期间原则为10日,可延长10日,合计最长20日。其后再以新嫌疑事实再逮捕者,又另起算20日之羁押。此种「再逮捕・再羁押」之循环,正是本类型案件长期化之结构性原因。

二、外国人案件特有之退去强制风险 ― 入管法24条各号之多重适用

中国籍当事者于此类型案件中,须特别留意者为入管法24条各号所定之退去强制事由。本类型案件之罪名群多属法定刑较重者,故入管法上之射程亦相对广泛。

首先,入管法24条4号リ规定「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之处刑者为退去强制对象。诈欺罪本身之法定刑为「10年以下之拘禁刑」(刑法246条),单独之实刑判决即可能超过1年之拘禁刑。又组织犯罪处罚法3条1项之团体活动性诈欺加重时,刑罚上限提高至「1年以上之有期拘禁刑」,更易触及4号リ之要件。

此处之关键问题为,4号リ之要件中,对全部缓期执行之拘禁刑设有除外规定。然而,本类型案件之实刑率极高,尤其于被认定为「指挥层」「指南役」者,几乎无获得全部缓期之实例。此意味着,即使刑事审判中获得部分缓期或缓期,亦无法完全阻却退去强制之风险。

其次,倘涉及犯罪收益等隐匿罪(组织犯罪处罚法10条),其法定刑为「5年以下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之罚金」,于实刑判决场合亦同样触及4号リ之要件。

此外,松村大介弁护士目前正系争之事例D-2(不法就劳助长事案),针对入管行政长年之实务运用 ―「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需要故意・过失」之主张 ― 提出宪法上之责任主义射程是否及于行政处分之根本质问。本类型案件中,倘当事者主张「不知所参加之组织系犯罪集团」「以为系合法商业服务之提供」时,刑事程序阶段之故意・过失争点,将成为后续退去强制程序中第二・第三道防线之重要伏笔。此即「刑事与入管之二重防御线」之松村流弁护方针。

三、不起诉处分之决定性重要性 ― 缓期执行判决远不足以保护在留资格

本类型案件中,许多案件即使取得缓期执行判决,结果仍将导致强制送还。此乃因执行猶予判决之案件中,4号リ「超过1年之拘禁刑」之要件虽存除外可能,但4号チ「外国人不法就劳行为相关之有罪」、4号ヘ「危害我国之利益乃至公安行为」等其他号之适用,往往独立成立。亦即,「因获得缓期执行而得以留居日本」之说明本身,即可能基于对入管法24条各号构造之误解。

因此,对于将来高度可能涉及退去强制之刑事案件,弁护活动之最优先目标应为「自起诉前阶段获得不起诉处分」,而非「获得缓期执行判决」。此点对入管法构造未充分理解之弁护人之选任,将可能直接导致依赖人之在留资格丧失・强制送还之重大不利益。

不起诉处分之获得,需透过下列活动综合实施:(一)针对身体拘束初动阶段之取调对应建议、(二)共谋认识・指示行为之故意性等关键争点之证据收集与主张、(三)依存度・受指示性等情状面之主张(特别是在指示役内部之上下关系中所处之相对位置)、(四)被害弁偿・恕宥状之取得、(五)检察官面谈中之意见书提出。

四、初动应对之三个要点

(一)行使缄默权

中国籍当事者于侦查阶段最易陷入之陷阱,即「想趁早回家而对侦查机关全面坦白」之心理。然而,本类型案件中,由本人之供述构成之共谋认识・指示行为之具体内容,往往成为后续公判中决定性之不利证据。在弁护人未到达之前,应彻底行使宪法38条1项・刑诉法198条2项保障之缄默权。

(二)尽早选任弁护人

中国本土在住之家属难以来日接见,故弁护人应承担与家属间逐次共有状况之主要窗口角色。逮捕后24小时内之初动接见,往往左右案件之结局。

(三)经验丰富之翻译之利用

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未必精通法律用语,且对中国语方言(北京话・上海话・广东话等)之对应有时不足。透过翻译人员所制作之供述笔录中之语意偏差,于后续公判中可能形成致命伤。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赖人本人服务。

五、本所之介绍及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由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持,专办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弁护与入管手续。

【案例A-1(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事案中获得无罪判决)】于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被起诉案件中,透过对侦查程序合法性、所持故意、营利目的之缺如等争点之彻底证据分析,于裁判员裁判对象事件・受到世界关注之重大案件中,获得无罪判决。本类型案件中,对于「指挥层」「指南役」之共谋认识・指示行为之具体性,可援用同样之证据分析方法予以彻底反驳。

【案例E-1(裁判员裁判对象事件・国际刑事案件之对应实绩)】对于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事件、受世界报导之重大事件,累积有丰富之对应经验。中国籍当事者之重大案件中,对于多重再逮捕・长期身体拘束・媒体集中报导等特殊困难,本所有完整之对应体制。

【案例F-1(外国SNS侮辱被害事案中经由国际刑警组织受理刑事告诉)】于使用外国SNS之侮辱被害案件中,透过日本警察与国际刑警组织(インターポール)之合作,使刑事告诉获得受理。本所对国际搜查共助之实务运作熟知,亦能就被起诉一方提供相应之防御战略。

【案例D-2关连(不法就劳助长罪认定事件中获得前例无之在留特别许可)】此案系针对入管实务长年所采「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过失」之运用,从宪法上之责任主义射程提出根本质疑之诉讼之结实。本案不仅是对刑事段之防御,更将退去强制段之防御线推进至前例之外的画时代成果。本类型案件中,倘当事者主张「不知所参加之组织系犯罪集团」时,可于刑事段彻底争故意・过失,并保留至入管段之主张基础。

【案例D-1(难关在留特别许可之1次申请获许可)】此案系于资料严重不足之困难状况下,透过对入管厅过去许可案例之精密分析,提出宪法14条1项平等原则违反之主张,于第1次申请即获在留特别许可之结实。倘本类型案件最终进入退去强制段,本所将立即启动相同之分析・主张体制。

本所最大之特征,为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赖人本人服务。此外,本所与提携之行政书士合作,对刑事手续终结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亦能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结语

被认定为国际诈骗组织之指挥层・指南役之刑事案件,系外国人刑事弁护中最为复杂・最为困难之类型之一。共谋共同正犯之认识、指示行为之具体性、犯罪收益等隐匿之客观行为与主观认识之乖离、退去强制事由之多重适用 ― 各论点均要求高度专业之弁护活动。如此种案件中之依赖人或其家属,请尽速向本所咨询,本所将自接见初动起,由松村大介弁护士直接对应。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弁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分野。

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获得、特殊诈骗事案之不起诉处分获得、不法就劳助长罪认定事件中之前例无之在留特别许可获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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