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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人士因过失驾车致人受伤而被逮捕时|重大交通事故的初动对应与在留资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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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人士因过失驾车致人受伤而被逮捕时|重大交通事故的初动对应与在留资格保护

中国籍人士因过失驾车致人受伤而被逮捕时|重大交通事故的初动对应与在留资格保护

2026/05/05

中国籍人士因过失驾车致人受伤而被逮捕时|重大交通事故的初动对应与在留资格保护

(本文针对2026年5月时点之日本现行法令撰写。日本法令、判例可能日后变更,个别案件请迳向律师咨询。)

一、仅一瞬间的驾驶失误,可能改变人生──写给因重大交通事故陷入烦恼的家属们

近期日本各地接连发生由中国籍驾驶人引起的重大交通事故报导。其中包括位于东京都板桥区之多重车辆追撞事故,造成包含警察人员在内共6人受伤送医,驾驶之中国籍男子(23岁)以过失驾驶致伤之嫌疑被现行犯逮捕等案例。

对于在日生活、工作或留学的中国籍人士及其家属而言,「明明只是个驾驶失误,怎么会被刑事拘留?」「会不会被遣返中国?」「公司知道后我会被解雇吗?」等诸多不安会在事故发生瞬间蜂拥而至。

本所长期承办中国籍人士之刑事事件及在留特别许可案件,深知交通事故案件对外国人而言具有「日本人不会经历的另一层风险」。本文谨以一般性解说的形式,针对中国籍当事人之家属及友人,整理重大交通事故的刑事流程、在留资格上的关键风险,以及不可错过的初动对应要点。

二、过失驾驶致伤案件的刑事手续流程概要

日本对于汽车驾驶人因过失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之事故,依「自动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自动车の运転により人を死伤させる行为等の処罚に関する法律)规定处罚。其主要之罪名与法定刑如下:

  • 过失驾驶致伤罪(同法第5条):7年以下之拘禁刑或100万日圆以下之罚金
  • 过失驾驶致死罪(同法第5条):7年以下之拘禁刑或100万日圆以下之罚金
  • 危险驾驶致伤罪(同法第2条):15年以下之拘禁刑(依酒驾、超速、闯红灯等恶质情节而异)
  • 危险驾驶致死罪(同法第2条):1年以上之有期拘禁刑(最高20年)

(补充说明:日本于令和4年改正刑法、令和7年6月1日起施行,将旧法时代之两种自由刑(传统名称)一体化为「拘禁刑」,本文之拘禁刑即为此新设之统一自由刑。)

被现行犯逮捕后,将先送往警察署接受侦讯,于原则48小时内移送检方,并可能向法院声请羁押。羁押期间最长20日,此期间内检方将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被害人伤势轻微且当事人态度诚恳者,往往能在勾留期间内或起诉前获得「不起诉处分」;但若被害人重伤或致死、有饮酒或无照驾驶等恶质情节,获得不起诉的难度将显著提高。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逮捕后72小时是决定后续身体拘束去向之关键时期。此期间家属与外界讯息来往困难,仅有辩护人能多次接见,因此早期选任辩护人具有极重要的意义。

三、中国籍人士的特有风险──遣返(强制退去)与在留资格

日本人驾驶人在重大事故中即便被起诉并受有罪判决,仍可在日本国内继续生活、就业;然而中国籍人士所面临的风险则截然不同。

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规定了多项退去强制事由。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最需要警戒的是同条第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之有罪判决」。此处的最大陷阱在于,**即便附有缓刑(执行犹予),亦同样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举例而言,过失驾驶致伤案件中,若一审判决为「拘禁刑1年6个月、缓刑3年」,虽然当事人可从拘留所获释,但入管局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仍可发动退去强制程序,最终仍可能遭受遣返。

此外,**酒驾**、**无照驾驶**、**毒品驾驶**等情节恶劣之事故,由于可能适用危险驾驶致伤罪(最重15年拘禁刑),实际判决为实刑(无缓刑)的可能性大幅提高。一旦判决实刑,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之该当性无容置疑,遣返几乎不可避免。

此外,即便侥幸避免退去强制,仍可能面临在留资格更新拒绝(入管法第21条)或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经营·管理、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与职业有关之在留资格,常会因「素行不良」之评价而导致更新被拒绝。

四、为什么「不起诉处分」对中国籍人士如此重要

由于上述「即便缓刑亦会被遣返」之构造,外国人刑事案件的最大目标,在于**起诉前阶段**获得不起诉处分。一旦被起诉并受有罪判决──即便是缓刑判决──退去强制事由即告成立,后续的救济程序(在留特别许可申请)将更加困难。

为实现不起诉处分,辩护人会于起诉前的羁押期间内推进下列工作:

  • 与被害人迅速展开示谈(赔偿交渉、诚挚道歉),争取被害人撤回告诉或宽恕
  • 整理事故发生原因(道路状况、视野遮蔽、被害人本身过失等)以淡化过失程度
  • 向检察官提交书面意见(不起诉意见书),具体说明被告人事故后之态度、家庭状况、在留历史
  • 提交保险金支付证明、车辆保险之介入状况等客观资料,证明被害人赔偿已属充分

不论被害人伤势轻重,**示谈的早期成立**对于不起诉处分之获得有极大影响。又中国籍当事人之家属若身在中国本土,汇款日本之外汇管制、保险公司沟通的语言问题等,往往拖累示谈进度。本所中国籍通译与经验丰富的辩护人能联手解决上开困难。

五、家属于初动阶段务必把握的三项要点

以下三项要点,为应对重大交通事故的「黄金72小时」之核心。

(1)行使缄默权,避免单方面之自白笔录

日本宪法第38条第1项保障缄默权(不得强迫任何人对自身不利之陈述)。事故当下感到混乱时,警察询问「你怎么会撞到?是不是看手机?」之类问题,当事人若惊慌之下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该笔录将于后续公审中成为极不利之证据。建议当事人:「在律师抵达前,我希望保持沉默」。

(2)尽速委任辩护人

日本制度提供「值班律师制度」,可请求警察免费通知律师会见。另一更为稳妥之方式,为自家属联系私选辩护人。本所对于中国籍当事人之刑事事件可在事件发生当日进行接见,并于整个程序中持续支援家属。

(3)安排具有刑事经验之中国籍通译

警察与检察方所安排之通译,未必精通法律用语。北京话、广东话、上海话、福建话等方言之掌握不足,会造成供述笔录与事实出现微妙偏差,此种偏差于后续公审中将成为致命伤。本所通译具有刑事程序丰富经验,可避免此类风险。

六、本所支援──过去解决事例的具体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针对重大交通事故案件,本所重视「事故原因之客观分析」、「示谈谈判力」、「对检察官之说服力」三者并重。

以下介绍几则本所实际解决事例,以供参考:

【事例A-1】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案件中,本所经由彻底之证据分析、被告人质问及对证人之反诘问,**获得无罪判决**。本案被广泛报导,属裁判员审判对象之重大事件,反映本所对于重大刑事事件辩护之深厚功力(弁护士JP、弁护士ドットコム揭载)。对于可能因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而适用裁判员审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本所同样可投入此等辩护资源。

【事例C-1】卸售业之依赖人因诈欺案件而陷入危机时,本所协助以刑事告诉为起点,最终达成**7,500万日圆之解决金获得**之示谈(弁护士ドットコム、弁护士JP揭载)。事故案件之示谈与民事赔偿谈判,亦同样需要此种交涉力。

【事例G-1】针对警察处分之异议,本所代理大阪高等法院ストーカー规制法警告处分取消等请求控诉事件,于令和6年6月26日获得胜诉判决。判决首次认定「警告非单纯行政指导,而具有法律效果」,正面承认处分性,系前例性极高之判决。对于行政处分(如交通违反取缔等)之挑战,本所同样具备经验(弁护士JP、ココナラ法律相谈揭载)。

【事例D-1】持观光签证入境之中国籍依赖人与日本人女性育有子女,因在留资格丧失被以入管法违反逮捕、起诉。其婚姻、认知手续未完成而遭当局一度不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观点与当局交涉,于成功完成婚姻、认知后,于入管法违反之刑事审判中进行被告人质问与证人寻问。在当事人本国(中国)发行之公文书极为有限的困难状况下,仍搜集对依赖人有利之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之过往许可事例,**一次便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弁护士ドットコム揭载;https://www.bengo4.com/tokyo/a_13116/l_1467010/case/79877/)。即便重大交通事故已导致退去强制处分发动,本所之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仍可能成为救济之最后屏障。

本所完备中国籍通译,可于接见、侦讯在席、与当事人家属之沟通中提供无缝支援。为令尼日后刑事手续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亦得以一站式办理,本所与专业行政书士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刑事与入管之综合解决方案。

七、结语──黄金72小时的决断将决定一切

重大交通事故对于中国籍人士及其家属而言,往往是「日本生活全部陷入崩溃之危机时刻」。然而,即便状况看似绝望,于起诉前的早期辩护介入下,仍有获得不起诉处分、保住在留资格的可能。最重要的是,**请勿在惊慌之下单独应对警察询问**,请第一时间联系具有外国人刑事辩护经验之律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迳向律师咨询。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案件之无罪判决获得、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获得、难关在留特别许可获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中国籍人士因过失驾车致人受伤而被逮捕时|重大交通事故的初动对应与在留资格保护

(本文针对2026年5月时点之日本现行法令撰写。日本法令、判例可能日后变更,个别案件请迳向律师咨询。)

一、仅一瞬间的驾驶失误,可能改变人生──写给因重大交通事故陷入烦恼的家属们

近期日本各地接连发生由中国籍驾驶人引起的重大交通事故报导。其中包括位于东京都板桥区之多重车辆追撞事故,造成包含警察人员在内共6人受伤送医,驾驶之中国籍男子(23岁)以过失驾驶致伤之嫌疑被现行犯逮捕等案例。

对于在日生活、工作或留学的中国籍人士及其家属而言,「明明只是个驾驶失误,怎么会被刑事拘留?」「会不会被遣返中国?」「公司知道后我会被解雇吗?」等诸多不安会在事故发生瞬间蜂拥而至。

本所长期承办中国籍人士之刑事事件及在留特别许可案件,深知交通事故案件对外国人而言具有「日本人不会经历的另一层风险」。本文谨以一般性解说的形式,针对中国籍当事人之家属及友人,整理重大交通事故的刑事流程、在留资格上的关键风险,以及不可错过的初动对应要点。

二、过失驾驶致伤案件的刑事手续流程概要

日本对于汽车驾驶人因过失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之事故,依「自动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自动车の运転により人を死伤させる行为等の処罚に関する法律)规定处罚。其主要之罪名与法定刑如下:

  • 过失驾驶致伤罪(同法第5条):7年以下之拘禁刑或100万日圆以下之罚金
  • 过失驾驶致死罪(同法第5条):7年以下之拘禁刑或100万日圆以下之罚金
  • 危险驾驶致伤罪(同法第2条):15年以下之拘禁刑(依酒驾、超速、闯红灯等恶质情节而异)
  • 危险驾驶致死罪(同法第2条):1年以上之有期拘禁刑(最高20年)

(补充说明:日本于令和4年改正刑法、令和7年6月1日起施行,将旧法时代之两种自由刑(传统名称)一体化为「拘禁刑」,本文之拘禁刑即为此新设之统一自由刑。)

被现行犯逮捕后,将先送往警察署接受侦讯,于原则48小时内移送检方,并可能向法院声请羁押。羁押期间最长20日,此期间内检方将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被害人伤势轻微且当事人态度诚恳者,往往能在勾留期间内或起诉前获得「不起诉处分」;但若被害人重伤或致死、有饮酒或无照驾驶等恶质情节,获得不起诉的难度将显著提高。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逮捕后72小时是决定后续身体拘束去向之关键时期。此期间家属与外界讯息来往困难,仅有辩护人能多次接见,因此早期选任辩护人具有极重要的意义。

三、中国籍人士的特有风险──遣返(强制退去)与在留资格

日本人驾驶人在重大事故中即便被起诉并受有罪判决,仍可在日本国内继续生活、就业;然而中国籍人士所面临的风险则截然不同。

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规定了多项退去强制事由。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最需要警戒的是同条第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之有罪判决」。此处的最大陷阱在于,**即便附有缓刑(执行犹予),亦同样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举例而言,过失驾驶致伤案件中,若一审判决为「拘禁刑1年6个月、缓刑3年」,虽然当事人可从拘留所获释,但入管局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仍可发动退去强制程序,最终仍可能遭受遣返。

此外,**酒驾**、**无照驾驶**、**毒品驾驶**等情节恶劣之事故,由于可能适用危险驾驶致伤罪(最重15年拘禁刑),实际判决为实刑(无缓刑)的可能性大幅提高。一旦判决实刑,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之该当性无容置疑,遣返几乎不可避免。

此外,即便侥幸避免退去强制,仍可能面临在留资格更新拒绝(入管法第21条)或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经营·管理、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与职业有关之在留资格,常会因「素行不良」之评价而导致更新被拒绝。

四、为什么「不起诉处分」对中国籍人士如此重要

由于上述「即便缓刑亦会被遣返」之构造,外国人刑事案件的最大目标,在于**起诉前阶段**获得不起诉处分。一旦被起诉并受有罪判决──即便是缓刑判决──退去强制事由即告成立,后续的救济程序(在留特别许可申请)将更加困难。

为实现不起诉处分,辩护人会于起诉前的羁押期间内推进下列工作:

  • 与被害人迅速展开示谈(赔偿交渉、诚挚道歉),争取被害人撤回告诉或宽恕
  • 整理事故发生原因(道路状况、视野遮蔽、被害人本身过失等)以淡化过失程度
  • 向检察官提交书面意见(不起诉意见书),具体说明被告人事故后之态度、家庭状况、在留历史
  • 提交保险金支付证明、车辆保险之介入状况等客观资料,证明被害人赔偿已属充分

不论被害人伤势轻重,**示谈的早期成立**对于不起诉处分之获得有极大影响。又中国籍当事人之家属若身在中国本土,汇款日本之外汇管制、保险公司沟通的语言问题等,往往拖累示谈进度。本所中国籍通译与经验丰富的辩护人能联手解决上开困难。

五、家属于初动阶段务必把握的三项要点

以下三项要点,为应对重大交通事故的「黄金72小时」之核心。

(1)行使缄默权,避免单方面之自白笔录

日本宪法第38条第1项保障缄默权(不得强迫任何人对自身不利之陈述)。事故当下感到混乱时,警察询问「你怎么会撞到?是不是看手机?」之类问题,当事人若惊慌之下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该笔录将于后续公审中成为极不利之证据。建议当事人:「在律师抵达前,我希望保持沉默」。

(2)尽速委任辩护人

日本制度提供「值班律师制度」,可请求警察免费通知律师会见。另一更为稳妥之方式,为自家属联系私选辩护人。本所对于中国籍当事人之刑事事件可在事件发生当日进行接见,并于整个程序中持续支援家属。

(3)安排具有刑事经验之中国籍通译

警察与检察方所安排之通译,未必精通法律用语。北京话、广东话、上海话、福建话等方言之掌握不足,会造成供述笔录与事实出现微妙偏差,此种偏差于后续公审中将成为致命伤。本所通译具有刑事程序丰富经验,可避免此类风险。

六、本所支援──过去解决事例的具体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针对重大交通事故案件,本所重视「事故原因之客观分析」、「示谈谈判力」、「对检察官之说服力」三者并重。

以下介绍几则本所实际解决事例,以供参考:

【事例A-1】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案件中,本所经由彻底之证据分析、被告人质问及对证人之反诘问,**获得无罪判决**。本案被广泛报导,属裁判员审判对象之重大事件,反映本所对于重大刑事事件辩护之深厚功力(弁护士JP、弁护士ドットコム揭载)。对于可能因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而适用裁判员审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本所同样可投入此等辩护资源。

【事例C-1】卸售业之依赖人因诈欺案件而陷入危机时,本所协助以刑事告诉为起点,最终达成**7,500万日圆之解决金获得**之示谈(弁护士ドットコム、弁护士JP揭载)。事故案件之示谈与民事赔偿谈判,亦同样需要此种交涉力。

【事例G-1】针对警察处分之异议,本所代理大阪高等法院ストーカー规制法警告处分取消等请求控诉事件,于令和6年6月26日获得胜诉判决。判决首次认定「警告非单纯行政指导,而具有法律效果」,正面承认处分性,系前例性极高之判决。对于行政处分(如交通违反取缔等)之挑战,本所同样具备经验(弁护士JP、ココナラ法律相谈揭载)。

【事例D-1】持观光签证入境之中国籍依赖人与日本人女性育有子女,因在留资格丧失被以入管法违反逮捕、起诉。其婚姻、认知手续未完成而遭当局一度不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观点与当局交涉,于成功完成婚姻、认知后,于入管法违反之刑事审判中进行被告人质问与证人寻问。在当事人本国(中国)发行之公文书极为有限的困难状况下,仍搜集对依赖人有利之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之过往许可事例,**一次便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弁护士ドットコム揭载;https://www.bengo4.com/tokyo/a_13116/l_1467010/case/79877/)。即便重大交通事故已导致退去强制处分发动,本所之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仍可能成为救济之最后屏障。

本所完备中国籍通译,可于接见、侦讯在席、与当事人家属之沟通中提供无缝支援。为令尼日后刑事手续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亦得以一站式办理,本所与专业行政书士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刑事与入管之综合解决方案。

七、结语──黄金72小时的决断将决定一切

重大交通事故对于中国籍人士及其家属而言,往往是「日本生活全部陷入崩溃之危机时刻」。然而,即便状况看似绝望,于起诉前的早期辩护介入下,仍有获得不起诉处分、保住在留资格的可能。最重要的是,**请勿在惊慌之下单独应对警察询问**,请第一时间联系具有外国人刑事辩护经验之律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迳向律师咨询。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案件之无罪判决获得、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获得、难关在留特别许可获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中国籍人士因过失驾车致人受伤而被逮捕时|重大交通事故的初动对应与在留资格保护

(本文针对2026年5月时点之日本现行法令撰写。日本法令、判例可能日后变更,个别案件请迳向律师咨询。)

一、仅一瞬间的驾驶失误,可能改变人生──写给因重大交通事故陷入烦恼的家属们

近期日本各地接连发生由中国籍驾驶人引起的重大交通事故报导。其中包括位于东京都板桥区之多重车辆追撞事故,造成包含警察人员在内共6人受伤送医,驾驶之中国籍男子(23岁)以过失驾驶致伤之嫌疑被现行犯逮捕等案例。

对于在日生活、工作或留学的中国籍人士及其家属而言,「明明只是个驾驶失误,怎么会被刑事拘留?」「会不会被遣返中国?」「公司知道后我会被解雇吗?」等诸多不安会在事故发生瞬间蜂拥而至。

本所长期承办中国籍人士之刑事事件及在留特别许可案件,深知交通事故案件对外国人而言具有「日本人不会经历的另一层风险」。本文谨以一般性解说的形式,针对中国籍当事人之家属及友人,整理重大交通事故的刑事流程、在留资格上的关键风险,以及不可错过的初动对应要点。

二、过失驾驶致伤案件的刑事手续流程概要

日本对于汽车驾驶人因过失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之事故,依「自动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自动车の运転により人を死伤させる行为等の処罚に関する法律)规定处罚。其主要之罪名与法定刑如下:

  • 过失驾驶致伤罪(同法第5条):7年以下之拘禁刑或100万日圆以下之罚金
  • 过失驾驶致死罪(同法第5条):7年以下之拘禁刑或100万日圆以下之罚金
  • 危险驾驶致伤罪(同法第2条):15年以下之拘禁刑(依酒驾、超速、闯红灯等恶质情节而异)
  • 危险驾驶致死罪(同法第2条):1年以上之有期拘禁刑(最高20年)

(补充说明:日本于令和4年改正刑法、令和7年6月1日起施行,将旧法时代之两种自由刑(传统名称)一体化为「拘禁刑」,本文之拘禁刑即为此新设之统一自由刑。)

被现行犯逮捕后,将先送往警察署接受侦讯,于原则48小时内移送检方,并可能向法院声请羁押。羁押期间最长20日,此期间内检方将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被害人伤势轻微且当事人态度诚恳者,往往能在勾留期间内或起诉前获得「不起诉处分」;但若被害人重伤或致死、有饮酒或无照驾驶等恶质情节,获得不起诉的难度将显著提高。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逮捕后72小时是决定后续身体拘束去向之关键时期。此期间家属与外界讯息来往困难,仅有辩护人能多次接见,因此早期选任辩护人具有极重要的意义。

三、中国籍人士的特有风险──遣返(强制退去)与在留资格

日本人驾驶人在重大事故中即便被起诉并受有罪判决,仍可在日本国内继续生活、就业;然而中国籍人士所面临的风险则截然不同。

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规定了多项退去强制事由。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最需要警戒的是同条第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之有罪判决」。此处的最大陷阱在于,**即便附有缓刑(执行犹予),亦同样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举例而言,过失驾驶致伤案件中,若一审判决为「拘禁刑1年6个月、缓刑3年」,虽然当事人可从拘留所获释,但入管局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仍可发动退去强制程序,最终仍可能遭受遣返。

此外,**酒驾**、**无照驾驶**、**毒品驾驶**等情节恶劣之事故,由于可能适用危险驾驶致伤罪(最重15年拘禁刑),实际判决为实刑(无缓刑)的可能性大幅提高。一旦判决实刑,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之该当性无容置疑,遣返几乎不可避免。

此外,即便侥幸避免退去强制,仍可能面临在留资格更新拒绝(入管法第21条)或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经营·管理、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与职业有关之在留资格,常会因「素行不良」之评价而导致更新被拒绝。

四、为什么「不起诉处分」对中国籍人士如此重要

由于上述「即便缓刑亦会被遣返」之构造,外国人刑事案件的最大目标,在于**起诉前阶段**获得不起诉处分。一旦被起诉并受有罪判决──即便是缓刑判决──退去强制事由即告成立,后续的救济程序(在留特别许可申请)将更加困难。

为实现不起诉处分,辩护人会于起诉前的羁押期间内推进下列工作:

  • 与被害人迅速展开示谈(赔偿交渉、诚挚道歉),争取被害人撤回告诉或宽恕
  • 整理事故发生原因(道路状况、视野遮蔽、被害人本身过失等)以淡化过失程度
  • 向检察官提交书面意见(不起诉意见书),具体说明被告人事故后之态度、家庭状况、在留历史
  • 提交保险金支付证明、车辆保险之介入状况等客观资料,证明被害人赔偿已属充分

不论被害人伤势轻重,**示谈的早期成立**对于不起诉处分之获得有极大影响。又中国籍当事人之家属若身在中国本土,汇款日本之外汇管制、保险公司沟通的语言问题等,往往拖累示谈进度。本所中国籍通译与经验丰富的辩护人能联手解决上开困难。

五、家属于初动阶段务必把握的三项要点

以下三项要点,为应对重大交通事故的「黄金72小时」之核心。

(1)行使缄默权,避免单方面之自白笔录

日本宪法第38条第1项保障缄默权(不得强迫任何人对自身不利之陈述)。事故当下感到混乱时,警察询问「你怎么会撞到?是不是看手机?」之类问题,当事人若惊慌之下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该笔录将于后续公审中成为极不利之证据。建议当事人:「在律师抵达前,我希望保持沉默」。

(2)尽速委任辩护人

日本制度提供「值班律师制度」,可请求警察免费通知律师会见。另一更为稳妥之方式,为自家属联系私选辩护人。本所对于中国籍当事人之刑事事件可在事件发生当日进行接见,并于整个程序中持续支援家属。

(3)安排具有刑事经验之中国籍通译

警察与检察方所安排之通译,未必精通法律用语。北京话、广东话、上海话、福建话等方言之掌握不足,会造成供述笔录与事实出现微妙偏差,此种偏差于后续公审中将成为致命伤。本所通译具有刑事程序丰富经验,可避免此类风险。

六、本所支援──过去解决事例的具体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针对重大交通事故案件,本所重视「事故原因之客观分析」、「示谈谈判力」、「对检察官之说服力」三者并重。

以下介绍几则本所实际解决事例,以供参考:

【事例A-1】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案件中,本所经由彻底之证据分析、被告人质问及对证人之反诘问,**获得无罪判决**。本案被广泛报导,属裁判员审判对象之重大事件,反映本所对于重大刑事事件辩护之深厚功力(弁护士JP、弁护士ドットコム揭载)。对于可能因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而适用裁判员审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本所同样可投入此等辩护资源。

【事例C-1】卸售业之依赖人因诈欺案件而陷入危机时,本所协助以刑事告诉为起点,最终达成**7,500万日圆之解决金获得**之示谈(弁护士ドットコム、弁护士JP揭载)。事故案件之示谈与民事赔偿谈判,亦同样需要此种交涉力。

【事例G-1】针对警察处分之异议,本所代理大阪高等法院ストーカー规制法警告处分取消等请求控诉事件,于令和6年6月26日获得胜诉判决。判决首次认定「警告非单纯行政指导,而具有法律效果」,正面承认处分性,系前例性极高之判决。对于行政处分(如交通违反取缔等)之挑战,本所同样具备经验(弁护士JP、ココナラ法律相谈揭载)。

【事例D-1】持观光签证入境之中国籍依赖人与日本人女性育有子女,因在留资格丧失被以入管法违反逮捕、起诉。其婚姻、认知手续未完成而遭当局一度不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观点与当局交涉,于成功完成婚姻、认知后,于入管法违反之刑事审判中进行被告人质问与证人寻问。在当事人本国(中国)发行之公文书极为有限的困难状况下,仍搜集对依赖人有利之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之过往许可事例,**一次便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弁护士ドットコム揭载;https://www.bengo4.com/tokyo/a_13116/l_1467010/case/79877/)。即便重大交通事故已导致退去强制处分发动,本所之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仍可能成为救济之最后屏障。

本所完备中国籍通译,可于接见、侦讯在席、与当事人家属之沟通中提供无缝支援。为令尼日后刑事手续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亦得以一站式办理,本所与专业行政书士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刑事与入管之综合解决方案。

七、结语──黄金72小时的决断将决定一切

重大交通事故对于中国籍人士及其家属而言,往往是「日本生活全部陷入崩溃之危机时刻」。然而,即便状况看似绝望,于起诉前的早期辩护介入下,仍有获得不起诉处分、保住在留资格的可能。最重要的是,**请勿在惊慌之下单独应对警察询问**,请第一时间联系具有外国人刑事辩护经验之律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迳向律师咨询。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案件之无罪判决获得、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获得、难关在留特别许可获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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