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人士因SNS型投资诈欺、加密资产诈欺被牵连时|资金洗钱与遣返之双重风险
2026/05/05
中国籍人士因SNS型投资诈欺、加密资产诈欺被牵连时|资金洗钱与遣返之双重风险
(本文针对2026年5月时点之日本现行法令撰写。日本法令、判例可能日后变更,个别案件请迳向律师咨询。)
一、「高额兼职」「自动赚钱」之诱惑──写给家人突然以诈欺嫌疑被逮捕的家属们
近年日本警方连续摘发以中国籍人士为中心之SNS型投资诈欺、加密资产(虚拟通货)诈欺集团。报导所示包括「假装证券分析师于SNS联络日本国内被害人,由中国系出款员集团领取现金共8,000万日圆以上」之案件,以及「中国籍男子被指涉嫌以LINE投资诈欺手法骗取超过8,000万日圆加密资产而再度被捕」之案件等。
特别令人注意的是,被牵连的人多为一般中国籍留学生、专门学校生及短期业务出差者。他们往往是经由微信、QQ、抖音等中国SNS看到「日本高薪兼职」之征人广告,误以为是合法工作而前往面试,结果被指派担任「至银行领取被害金后交给负责人」、「将收到的加密资产转移至特定钱包」、「为他人开立日本银行帐户」等任务。
本所多次承办此类事件之辩护工作,深知该类事件最危险之处,在于当事人往往真的不知情而被卷入,但日本检警却会以「至少存在未必之故意」为由发动侦查与起诉。本文谨以一般性解说的形式,整理SNS型投资诈欺案件中、中国籍当事人可能面临之刑事·行政双重风险与初动对应要点。
二、可能适用之罪名与刑事手续流程
SNS型投资诈欺、加密资产诈欺案件中,中国籍当事人可能被追究之罪名包括:
- 诈欺罪(刑法第246条):10年以下之拘禁刑。指示役、勧诱役、出款员(资金提取员)、收款员(被害金接收员)等任一角色均可能构成共谋共同正犯
- 组织性犯罪处罚法(组织的犯罪の処罚及び犯罪収益の规制等に関する法律)第3条第1项违反:1年以上之有期拘禁刑。集团性、计划性显著之事案适用
- 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第27条:以「假名出借帐户」、「为他人之犯罪收益洗钱」之态样,可处2年以下之拘禁刑或300万日圆以下之罚金
- 资金决济法违反(无登录加密资产交换业):依案情可能课以3年以下之拘禁刑或300万日圆以下之罚金
- 关于假冒身分申办银行帐户、加密资产钱包者,可另行追究伪造私文书、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刑法第159条·第161条)
(补充说明:日本于令和4年改正刑法、令和7年6月1日起施行,将旧法时代之两种自由刑(传统名称)一体化为「拘禁刑」,本文之拘禁刑即为此新设之统一自由刑。)
逮捕后72小时内为侦查走向之关键时段,期间家属通常无法接见,仅有辩护人能多次接见。再加上SNS型投资诈欺案件易发生「复数次再逮捕」,每件再逮捕将触发新一轮10日加长10日之羁押期间,最坏之情形可能拘束身体达3个月以上。
三、为什么此类案件对中国籍人士特别致命──遣返与在留资格的双重打击
诈欺罪之法定刑为10年以下之拘禁刑,加上集团性犯罪一旦起诉并有罪判决,几乎难以逃脱实刑判决或长期缓刑判决之命运。此处对中国籍人士而言之最大陷阱在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其结构性问题如下:
- 即便获得缓刑判决(如「拘禁刑3年、缓刑5年」),缓刑之有无不影响退去强制事由之该当性。当事人虽可从拘留所获释,但入管局可随即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发动退去强制程序
- 组织性犯罪处罚法之适用案件中,法定刑为「1年以上」,故所有有罪判决均会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即使侥幸获得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当事人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仍会因「素行不良」之评价而受负面影响(入管法第21条·第22条之4)
**正因如此,避免被起诉本身**──即「不起诉处分之获得」──成为中国籍当事人在此类案件之最高目标。
四、争取不起诉处分──「未必故意」之主张与被害人示谈
SNS型投资诈欺、加密资产诈欺案件之被告人辩护,最重要之争点为「对于诈欺事实之认识(故意)是否存在」。具体而言,下列事项应由辩护人彻底主张立证:
- 受征聘时之SNS讯息(微信、QQ、Telegram、抖音等)纪录之分析──当事人对于兼职工作之认知为何
- 获得报酬之金额与性质──若报酬与所担任工作之合理对价并无显著差距,可作为「无从察觉异状」之佐证
- 中国本土征聘广告之态样──多数人是被伪称「日本物流配送」、「货币兑换店业务」之招聘所欺骗
- 当事人之教育背景、语言能力、来日资历──留学生、技能实习生对于日本金融制度之认识有限
- 与被害人之示谈(赔偿交涉)──刑事责任减轻之最有力资料
此处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本人之家属若身在中国本土,从中国汇款至日本之手续比一般想像为艰难**。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外币管理有诸多规范,汇款一笔数百万日圆之示谈金,需提交详尽资料方能获准汇出,且需数周时间。本所中国籍通译熟悉中国本土外汇管制制度,可协助家属与中国本地银行、汇款机构、保险公司等迅速协调,避免示谈时间贻误起诉判断。
此外,加密资产诈欺案件中,被害金往往透过多重钱包进行混淆(mixer服务、跨链转移等),从链上分析中还原资金流向需要相当技术。本所对于此类案件,可协同熟悉链上分析之技术专家共同进行辩护策略构筑。
五、家属初动之三大要点──资料保全与关系断绝
(1)行使缄默权,避免被诱导之自白
诈欺案件之侦讯往往以「你只是被当棋子,告诉我们指示者是谁」之引导为手法,诱使当事人供述与事实有出入之内容。当事人之供述会被警方以调书方式定稿并附于日后之起诉状,影响甚巨。在律师抵达前请保持沉默,此为日本宪法第38条第1项所保障之基本权利。
(2)尽速委任辩护人并保全电子资料
SNS型投资诈欺案件中,家属可在律师指导下协助保全当事人手机、电脑中之征聘讯息、报酬转帐纪录、与招聘者之对话纪录等电子资料。**此等资料一旦遭警方扣押后再要求复原,往往需走漫长程序**,因此早期透过律师申请等保全措施意义重大。
(3)安排具有刑事经验之中国籍通译
诈欺案件之侦讯涉及金融制度、SNS交流之微妙语感,中文方言(北京话、广东话、福建话等)之掌握程度直接影响供述笔录之精确性。本所通译均具有刑事案件经验,在接见、侦讯在席、与检察官面谈等所有局面提供精确之语言支援。
六、本所支援──过去解决事例的具体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特别是中国籍依赖人之SNS型投资诈欺、加密资产诈欺案件具有丰富之辩护实绩。本所同时对国际刑事案件(涉及多国管辖之事件)累积有经验。
以下介绍几则本所实际解决事例,以供参考:
【事例B-1】特殊诈欺出款员(出し子)案件中,本所担任20多岁女性之辩护人。透过细致整理当事人之主观情事──指示者之欺瞒·胁迫状况、犯意之不存在等──最终**获得不起诉处分**。本案展示出辩护人对「未必故意」之否认立证能力(about-me.md公开档案、弁护士JP揭载)。SNS型投资诈欺之出款员、收款员案件多因相同主观情事之争点而适用相同辩护方针。
【事例B-2】特殊诈欺收款员(受け子)案件,系多次再逮捕(复次拘留更新)之困难案件。本所透过彻底之侦讯对应、对不当侦讯之抗议、彻底主张立证,**所有再逮捕均获得不起诉处分**(弁护士ドットコム揭载)。SNS型投资诈欺案件中常见之多次再逮捕,本所同样具备全程战斗之经验。
【事例F-1】使用海外SNS进行之侮辱被害事件中,本所协助申请刑事告诉并透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INTERPOL)之联络,**告诉受理成功**(弁护士ドットコム、弁护士JP揭载)。涉及加密资产跨境追踪、海外SNS资料搜集之SNS型投资诈欺案件,本所对国际联络程序具有实践经验。
【事例D-1】持观光签证入境之中国籍依赖人因在留资格丧失而以入管法违反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观点与当局交涉、整理对依赖人有利之证据、彻底分析入管当局过往之许可事例,**一次便成功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弁护士ドットコム揭载;https://www.bengo4.com/tokyo/a_13116/l_1467010/case/79877/)。即使在SNS型投资诈欺事件已演变为退去强制处分之最坏局面,本所之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仍提供救济之可能性。
本所完备中国籍通译,可于接见、侦讯在席、与当事人家属之沟通中提供无缝支援。为使日后刑事手续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亦得以一站式办理,本所与专业行政书士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对于陷入中国本土外汇管制困境之示谈金汇款协助,本所亦能透过实务经验给予指引。
七、结语──「我只是兼职」之辩解,需要由专业辩护人转化为法律主张
SNS型投资诈欺、加密资产诈欺案件中,当事人之「我只是兼职、不知道是诈欺」之辩解,仅凭当事人本人于警察侦讯中重复说明,往往会在笔录制作过程中被巧妙转换为自白文书。请务必在律师抵达前保持沉默,并透过经验丰富之辩护人,将当事人之主观真实转化为法律上有说服力之主张。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迳向律师咨询。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案件之无罪判决获得、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获得、难关在留特别许可获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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