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涉毒被抓 判缓刑也会被强制遣返吗|大麻新法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
2026/09/05
毒品案件的咨询中,最常见的误解是:只要判了缓刑,就还能继续留在日本。对其他罪名而言,这样理解有时确实成立;但毒品案件的条文结构完全不同。日本入管法把违反毒品相关法令并受有罪判决这件事本身,直接规定为退去强制事由,既不问刑罚轻重,也不问在留资格种类。罚金也好,缓刑也好,永住者也好,结论相同。以下把家属在本人被羁押期间必须先弄清的几点,依条文逐一说明。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规定,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判决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罚金、缓刑、免除刑罚均包括在内。
- 该目不问在留资格种类,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同样适用。
- 2024年12月12日起,大麻被纳入《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按麻药处理,并且新设了使用罪。
- 涉毒者无法选择出国命令(第24条之3)这一较轻的出境方式,而且入境拒绝没有期限(第5条第1项第5号)。
- 该目以有罪判决为要件,因此不起诉或者无罪即不构成。本所把力量集中在起诉之前,原因正在于此。
判了缓刑为什么还会被强制遣返
因为条文的写法与其他罪名不同。第24条第4号第8目规定,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以及日本刑法第二编第14章(鸦片烟之罪)等毒品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判决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其中包括被免除刑罚的情形。
与其他各目对照就很清楚。同条第4号第9目以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为要件,但设有但书,全部缓刑被排除;同条第4号之2以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诈骗、伤害等所列举之罪被判拘禁刑为要件,缓刑虽亦构成,但对别表第二在留者不适用。相比之下,第8目既无排除缓刑的规定,也无在留资格上的限定,要件只有一个:受有罪判决。
因此,因持有大麻被判罚金者、因自己使用兴奋剂被判缓刑者,都落入该目,永住者也不例外。在毒品案件中,刑事法庭上争到缓刑,并不等于在入管程序上取得了胜利。
2024年12月的修法,大麻的处理有什么变化
大麻成了麻药。2024年12月12日施行的修法,把原来的《大麻取缔法》改称为《关于大麻草栽培管制的法律》,并把大麻纳入《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上的麻药范畴。
实务上的变化有两点。第一,过去常有人说大麻没有使用罪,如今作为麻药的使用罪(《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第66条之2,7年以下拘禁刑)已可适用,仅凭尿检结果即可立案,前提条件与从前不同。第二,单纯持有的法定刑也提高到7年以下拘禁刑。日本海关的公开资料中已使用“属于麻药的大麻”这一表述;2025年12月,在那霸机场有中国籍女性与台湾籍男性因隐匿携带2.85克大麻等物品而被告发至检察机关,即为公开的一例。
| 案件类型 | 主要适用法令 | 是否构成第4号第8目 | 注意点 |
|---|---|---|---|
| 持有、使用兴奋剂(甲基苯丙胺) | 《觉醒剂取缔法》 | 构成 | 罚金、缓刑、免除刑罚结论相同 |
| 持有、使用大麻(2024年12月12日以后) | 《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 | 构成 | 新设使用罪 |
| 持有、转让麻药与精神药品 | 《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 | 构成 | 医师等营利目的转让亦同 |
| 营利目的走私毒品 | 《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关税法》 | 构成 | 实刑较长时还会同时构成第9目 |
| 指定药物(所谓危险药物) | 《药机法》(医药品医疗器械等法) | 不构成 | 该法未被列举。超过1年实刑时构成第9目 |
最后一行最容易被忽略。指定药物由《药机法》规制,而该法既未被列入第4号第8目,也未被列入第4号之2。2025年大分地方法院对一起指定药物走私案件,据报道对中国籍男性判处拘禁刑2年6个月、缓刑4年。适用法令不同,入管法上的结论也随之不同,因此确定罪名本身就是关乎在留资格存亡的工作。
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也会被遣返吗
会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没有按在留资格作出限定,因此属于别表第二的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全部在适用范围之内。如果是盗窃或者伤害,别表第二在留者不适用第4号之2,只有超过1年的实刑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毒品案件没有这道安全阀。
回国之后还能再来日本吗
毒品案件比其他类型困难得多,这一点误解最深。
被强制遣返出境者,原则上自出境之日起5年内不得入境,曾被遣返过的为10年(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该事由随期间经过而消灭。但毒品另有规定:同项第5号规定,违反日本或者外国有关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法令而受刑罚者,拒绝其入境,而该号并未设定期限。罚金即可构成,违反外国法令亦足。
由于不会因时间经过而自动消灭,此后要再次入境,只能取得法务大臣的上陆特别许可(同法第12条第1项)。无论是来探望在日本的家人,还是因工作来日,都必须先过这一关。因此,在毒品案件中争取不起诉的意义,不仅在于避免眼前的遣返,也在于保住将来再入境的可能性。
此外,自行到入管出面、以较轻方式回国的路也走不通。出国命令(入管法第24条之3)以不构成第4号第3目至第15目中任何一项为要件,因此涉毒者不在适用范围之内。出国命令出境者的入境拒绝原则上只有1年,而这条路对涉毒案件是关闭的。关于程序全貌,另见中文页面。
不知道里面是什么就帮人带了行李,会怎么处理
毒品案件辩护中争议最多的,正是故意的有无。受人之托代为保管、没有觉得报酬高得反常、没有查看内容物,这些说明本身并不足以导致无罪。法院会从报酬金额、与委托人的关系、航线是否不自然、行李重量与隐匿方式等间接事实,推认存在未必的故意。
即便如此,争执仍然很有价值。第24条第4号第8目以有罪判决为要件,因此无罪或者不起诉时根本不构成该目。刑事程序中对故意的争执,直接构成入管程序上的防御,这是其他各目所没有的结构。本所曾在一起以《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案件中,通过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各案情节不同,不能保证同样结果,但争点如何设定确实可能改变结论。
本所并主张,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中也应当审查故意与过失的有无,该论点目前仍在诉讼中争议之中。在刑事阶段把与故意有关的证据仔细保全下来,也会成为日后入管程序中主张的基础。关于毒品案件的具体处理,另见外国人的毒品案件。
本所如何提供协助
- 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从缓刑不足以保住在留资格这一前提出发,把力量集中于起诉前的23天。
- 刑事与在留一站式对应。受托时即确认是否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以及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时机,收容之后的程序仍由同一律师负责。
- 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中亦争执故意与过失的有无,该主张目前仍在诉讼中争议之中。
- 松村大介律师本人全程直接负责,并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文翻译同行。毒品案件中供述的细微措辞往往左右结论,由为当事人本人服务的翻译在场,意义重大。
- 可通过微信(WeChat ID:matsumura1119)与身在中国的家属直接沟通。
本所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亦有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绩,但结果取决于个别事情。刑事与在留的关系见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咨询请见咨询窗口。
常见问题
不起诉的话,在留资格能保住吗
不起诉时不存在有罪判决,因而不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但在在留期间更新或者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中,案件经过仍可能作为素行被纳入考虑。与其隐瞒,不如附上能够说明经过的材料一并申请,多数情况下更为有利。
只带了一点大麻,真的会被遣返吗
只要受有罪判决,不论数量多少,都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2024年12月12日以后,大麻按《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上的麻药处理,使用罪同样适用。所谓量少就没事的说法,与现行法律并不相符。
朋友是来旅游的,在机场被抓,短期滞在也一样吗
一样。该目不问在留资格种类,短期滞在同样构成。而且依第5条第1项第5号,入境拒绝没有期限,此后要来日本,只能取得上陆特别许可。
已经判了缓刑,现在还能做什么
还有。可以在退去强制程序中请求在留特别许可。但能够申请的只限于受收容令书收容者与受监理措置决定者,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即不能申请(入管法第50条第2项、第3项)。时机是最大的问题,判决之后请尽快咨询。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毒品种类、数量、有无营利目的、在留资格等情况而有很大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