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和解被拒絕之後還能做什麼|財產犯罪的被害回復與被害人一方代理人視角下的再交涉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和解被拒絕之後還能做什麼|財產犯罪的被害回復與被害人一方代理人視角下的再交涉

和解被拒絕之後還能做什麼|財產犯罪的被害回復與被害人一方代理人視角下的再交涉

2026/09/04

竊盜、詐欺、侵占、毀損器物。因財產犯罪前來諮詢時,當事人及其家屬最先問的往往是三件事:會不會留下前科,公司或學校會不會知道,還能不能留在日本。這三個問題的答案,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能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日語稱示談)。而在和解一度被拒絕後,也常有人問:是不是已經沒有辦法了。本文正是為回答這一問題而寫。

本文要點

  • 和解與被害賠償,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48條所稱「犯罪後之情況」,直接作用於起訴與不起訴的判斷。
  • 毀損器物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一旦被撤回,即不得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 在財產犯罪中,被害賠償可能成為能否宣告緩刑的分界;但在犯罪情節較重的案件中,其作用也有限度。
  • 對外國籍當事人而言,能否獲得不起訴直接關係到在留資格。《入管法》第24條第4號ri項與同條第4號之2,均以「受刑之宣告」為要件。
  • 被拒絕一次並不等於交涉結束。將被拒絕的理由拆解開來,往往仍有重組條件與表達方式的餘地。

一、為什麼在財產犯罪中,和解具有如此重的分量

因為財產犯罪屬於可以用金錢回復損害的類型。被害已獲回復這一事實,會直接反映在處分的判斷上。

《刑事訴訟法》第248條規定:「依犯人之性格、年齡及境遇,犯罪之輕重及情狀,以及犯罪後之情況,認無追訴必要時,得不提起公訴。」和解與被害賠償,正是這一「犯罪後之情況」的核心。

依令和7年版(2025年版)《犯罪白皮書》所載令和6年(2024年)資料,按白皮書自身的定義計算暫緩起訴(日語稱起訴猶予)的比例,竊盜為49.4%,詐欺為32.7%,侵占為75.0%。詐欺偏低,應與其中包含大量組織化、反覆實施的類型有關;反過來說,在單發的財產犯罪中,被害回復確實存在左右處分結果的空間。

二、和解成立之後,處分與量刑會發生什麼變化

發生作用的場面有三個:起訴前、告訴乃論之罪,以及公審階段。

起訴前,和解是請求以暫緩起訴為由作出不起訴處分的最有力材料。不起訴則不留前科,也不必站上公開的法庭。

在告訴乃論之罪中,效果更為直接。毀損器物等罪(《刑法》第261條、第264條)、誹謗與侮辱(同法第232條第1項)、親屬之間的竊盜、詐欺、侵占(同法第244條第2項等),沒有告訴即不得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得於提起公訴前撤回;第2項則不允許撤回者再次提出告訴。若透過和解使告訴被撤回,起訴之路即告封閉。

公審階段,和解作為量刑上的情節發揮作用。司法研修所刑事裁判教官室編《實踐刑事裁判》將被害賠償與被害人感情歸入「一般情狀」,視為調整刑量的次要因素,同時指出:視案件情況,一般情狀在量刑判斷中也可能具有最重要的意義。

裁判例中也有體現。大阪高等裁判所平成27年(2015年)7月30日判決就一起詐欺案件認為,被害金額已全額獲賠這一事實,是「於是否宣告緩刑之判斷中堪稱分水嶺之重要情節」,因而撤銷了判處實刑的原判決。另一方面,廣島高等裁判所令和5年(2023年)11月30日判決認為,縱已全額賠償,仍屬「於考量上有其限度之一般情狀事由」,維持了實刑。可見和解並非萬能;在犯罪情節較重的案件中,必須與針對犯罪情節本身的主張相結合。(上述兩案均發生於令和7年6月1日之前,判決書所用的自由刑名稱為當時的用語,在現行法下相當於拘禁刑。)

三、對外國籍當事人而言,和解為何更為重要

因為存在僅有緩刑仍不足夠、必須取得不起訴才能維持在留的情形。

《入管法》第24條第4號ri項(該號各項以日語假名順序排列,ri為第9項)規定,受無期或者逾1年拘禁刑之宣告者構成遣返(日語稱退去強制)事由,但書將全部緩刑的情形排除在外。同條第4號之2則規定,持有別表第一在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留學、家族滯在等)之人,因侵入住宅、傷害、竊盜、詐欺、恐嚇、侵占等受拘禁刑之宣告者,構成遣返事由,且此處並無排除緩刑的規定。

不過,兩者均以「受刑之宣告」為要件。若獲不起訴,依條文即不該當上述遣返事由。此外,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在留資格變更、在留期間更新的準則指出,若有受到相當於遣返事由之刑事處分的行為,縱屬初犯也會被認定為素行不良。將更新與變更的場面一併納入視野,爭取不起訴的實益更為明顯。

四、不知道被害人的聯絡方式時,從何入手

從透過偵查機關確認被害人的意願開始。

加害人一方通常沒有直接獲知被害人聯絡方式的途徑。實務上的做法是,辯護人請求檢察官或警察轉達和解交涉的申請,只有被害人同意,聯絡方式才會被告知。這並非法律上的制度,而是實務上的運作,一旦被拒絕,程序即到此為止。正因如此,最初的申請具有決定性意義。如果對方無從了解是誰、就何事、以何種形式表示道歉與賠償,也就沒有回應的理由。

五、被拒絕過一次的和解,是否就不可能成立

僅憑被拒絕這一事實,交涉並未結束。關鍵在於查明究竟為何被拒絕。

拒絕的理由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類:提出的金額與被害人的感情不相稱;道歉流於格式,未能傳達究竟對什麼、以何種方式在反省;對與加害人本人接觸的不安尚未消除;距案發時間尚短,心情上無法接受;或者被害人所求的本來就不是金錢,例如不再被接觸、不讓公司或家人知道、確保網路貼文與影像被徹底刪除,而這些並未寫進條件之中。

理由一旦確定,重組的餘地便會顯現。若在於金額,就說明資金的來源與支付的確實性擔保;若在於表達,就作出針對具體事實的道歉;若在於對接觸的不安,就約定以辯護人為唯一聯絡窗口,並加入禁止接觸條款;若在於金錢以外的訴求,就將其寫入條款。有時候,與其提高金額,不如將條款整備妥當,反而更接近成立。和解於起訴後、判決後同樣可以進行。本所對於曾被拒絕的案件,也採取拆解其理由、重組條件與表達方式後再次提出申請的方針。

六、擔任被害人一方代理人的經驗,如何在交涉中發揮作用

因為我們從內部了解被害人真正想要的是什麼。

本所也承辦過大量以被害人一方代理人身分進行的案件。例如,就偷拍的被害負責刑事告訴與和解交涉,達成以支付慰撫金300萬日圓為內容的和解;就長期跟蹤騷擾行為,作為被害人代理人取得解決金1,000萬日圓;就先取貨後不付款型詐欺的被害,以刑事告訴為端緒查明對方身分,取得遠高於被害金額的7,500萬日圓解決金。

站在被害人一方才能明白,對方所求並不只有金額。不再被接觸、事實不被擴散、確保不再發生,這些要素從加害人一方不易看見,能否在和解方案階段就納入其中,有時正是對方是否願意回應的分界。另需說明,過往解決事例均基於個別案件的具體情況,並不保證同樣的結果。

七、和解書中應寫入什麼,以及刑事和解這一選擇

除支付金額、支付方式與期限外,還應考慮宥恕文句、清算條款、禁止接觸條款、保密條款;屬告訴乃論之罪的,加入撤回告訴的條款;分期給付的,加入喪失期限利益條款。「宥恕」一詞於《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中均不存在,屬實務上的用語,但法務省法制審議會部會的資料中,也將已進行被害回復及隨之達成和解、被害人表示宥恕,列為暫緩起訴的考量因素。

若希望在分期給付時提高履行的確實性,可以利用刑事和解這一制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9條,被告人與被害人共同提出聲請,並將合意記載於公審筆錄後,該記載具有與訴訟上和解相同的效力,成為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不過,令和6年(2024年)的利用件數僅19件(自制度導入以來累計801件),實務上通常仍以裁判外的和解書處理。

另外,被害人於刑事程序中請求賠償的損害賠償命令制度(同法第24條第1項),對象限於故意致人死傷之罪與性犯罪等,財產犯罪不在其列。對財產犯罪的被害人而言,和解也是能夠及早回復被害的少數手段之一。交涉對雙方都具有實益。

八、本所的體制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的松村大介律師(第一東京律師會·登錄編號59077·2019年登錄),以中國籍委任人為主的外國人刑事辯護,以及出入國管理相關的行政訴訟為主要投注領域。刑事案件方面,曾在被認定為特殊詐欺提款者的案件中取得不起訴處分,也曾在作為收貨者多次被再次逮捕的案件中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訴處分。本所備有能夠因應接見、偵訊與會談的中文通譯體制;刑事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與變更,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協同處理。

九、常見問題

Q1 和解金有沒有統一的行情?

沒有統一的行情。金額會因被害金額、被害的性質、被害人的感情以及案件經過而有幅度。在財產犯罪中,回復被害金額是出發點,但未必僅此便已足夠。

Q2 被害人拒絕和解,是不是就很難獲得不起訴了?

不能立即這樣認為。視被拒絕的理由,仍有重組條件後再次提出申請的餘地。為表明賠償被害的意思,也可以採用提存(日語稱供託)或者贖罪捐款的方式,這些同樣可能成為檢察官的判斷材料。

Q3 被起訴之後還能和解嗎?

可以。公審階段的和解會作為量刑上的情節予以考量。也有在二審中賠償被害人損害被納入考量的裁判例。

Q4 只要和解成立,就能避免強制遣返嗎?

和解本身並不能阻止遣返。若透過和解獲得不起訴,便不滿足《入管法》第24條第4號ri項與同條第4號之2所要求的「受刑之宣告」這一要件。但也存在該當其他遣返事由的情形,結論仍取決於個案。

十、結語

和解交涉並不是提出一個金額的作業,而是掌握被害人究竟在追求什麼,將其化為條款的形式,並以對方能夠接受的方式送到對方手中的作業。即使曾經被拒絕,重新走一遍這一工序的餘地,往往依然存在。

本文屬於一般性的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過往解決事例均基於個別案件的具體情況,並不保證同樣的結果。

本文為2026年9月時點的資訊。

執筆者資訊

律師 松村大介(第一東京律師會·登錄編號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
主要投注領域:以中國籍委任人為主的外國人刑事辯護、出入國管理相關的行政訴訟
本所將刑事程序與在留資格問題作為一體加以處理。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其他語言版本:日本語English简体中文한국어Tiếng ViệtनेपालीPortuguêsFilipinoEspañol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