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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犯了什么罪会被强制遣返?|入管法24条遣返事由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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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犯了什么罪会被强制遣返?|入管法24条遣返事由问答

在日本犯了什么罪会被强制遣返?|入管法24条遣返事由问答

2026/07/28

"这个罪会不会被遣返回国",这是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本人与家属最迫切想知道的问题。答案全部写在入管法24条里,但24条按"号"列举了各种遣返事由,每一号的结构都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论。本文以问答形式解说其中与刑事案件关系最深的部分。

核心要点

  • 强制遣返(退去强制)的事由由入管法24条逐号列举,必须按号分别判断。
  • 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构成遣返事由(24条4号リ),但刑罚全部缓刑时有除外规定。
  • 毒品犯罪不问刑罚轻重(24条4号チ),即使缓刑、即使刑罚很轻,一经有罪即构成遣返事由。
  • 不法残留、资格外活动等入管法违反本身也是遣返事由。
  • 避免遣返的最有效方法,是在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

问:哪些情形构成强制遣返事由?

答:与刑事案件关系最深的主要有以下几类(均为入管法24条):

  • 不法入国、不法上陆(1号、2号);
  • 不法残留(超过在留期间继续滞留)(4号ロ);
  • 资格外活动(从事在留资格范围外的收入活动)(4号ハ相关);
  • 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4号リ。全部缓刑时有除外规定);
  • 毒品犯罪(觉醒剂、大麻、麻药等)有罪(4号チ。不问刑罚轻重);
  • 使其他外国人从事不法就労活动(不法就労助长,入管法73条の2相关,4号ヌ)。

需要强调:各号的构造互不相同。同样是"有罪判决",按リ号要看刑期是否超过1年、是否全部缓刑;按チ号则完全不看刑期。判断具体案件是否构成遣返事由,必须逐号精查。

问:拿到缓刑判决,也会被遣返吗?

答:可能会。这是外国人刑事案件最大的误区。

24条4号リ(超过1年拘禁刑)在刑罚全部缓刑时确实有除外规定;但毒品犯罪适用的4号チ没有这样的除外:即使全部缓刑,一经有罪即构成遣返事由。换言之,"缓刑=能留在日本"这个等式,在入管法上并不成立。刑事法庭上的"胜利",可能在入管程序中变成"失败"。

问:如果已经符合遣返事由,还有办法留在日本吗?

答:有。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后,最终阶段仍可争取法务大臣的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审查中受重视的情况包括:与日本人的婚姻及其实态、有无日本国籍的子女及其养育状况、在日年数、发觉经过(主动申告还是被查获)、素行等。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自平成16年以来逐年公布许可、不许可案例。这些公表案例是行政机关自己认定"应予许可"的先例,可以作为平等原则(宪法14条1项)主张的依据加以活用。此外,松村大介弁护士目前正在系属中的诉讼中主张:遣返事由的判断也应考虑故意、过失的有无。对"没有过错却面临遣返"的类型,从刑事阶段起保留这一论点的证据尤为重要。

问:怎样才能从一开始就不走到遣返这一步?

答:最有效的办法只有一个:在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不起诉意味着没有有罪判决,上述以"被判刑"为前提的遣返事由(4号リ、チ等)根本不会被触发。

这正是本所坚持"不起诉目标主义"的理由。为此,逮捕后的初动至关重要:行使沉默权以避免不利笔录、尽早委托辩护人、确保为本人服务的翻译,然后通过与检察官的交涉、和解(示谈)、意见书等争取不起诉。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的支援体制

本所松村大介弁护士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在刑事与入管两个领域均有实绩:特殊诈骗"取款人"案件多次再逮捕后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因不法滞在被起诉的委托人,通过分析入管当局公表许可案例等,一次性取得公认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并在不法就労助长认定案件中取得没有先例的在留特别许可(这是把"遣返事由是否需要故意、过失"这一论点在实务中推进的成果)。

本所的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护士自会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办理;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结语

是否会被遣返,不取决于运气,而取决于罪名、处理结果与入管法24条各号结构的对照,以及从初动阶段开始的辩护设计。越早让精通入管法的律师介入,可守住的东西越多。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况,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7月。

执笔者信息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馆3阶)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领域。曾取得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公认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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