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涉毒案件一旦有罪即面临强制遣返|缓刑、实刑均无法幸免,守住在留资格的唯一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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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案件一旦有罪即面临强制遣返|缓刑、实刑均无法幸免,守住在留资格的唯一防线

涉毒案件一旦有罪即面临强制遣返|缓刑、实刑均无法幸免,守住在留资格的唯一防线

2026/06/22

涉毒案件一旦有罪即面临强制遣返|缓刑、实刑均无法幸免,守住在留资格的唯一防线

前言

「家人因毒品案件被逮捕,今后还能不能继续留在日本?」――怀着这样的不安找到本页的家属与朋友并不在少数。日本媒体几乎每天都在报道涉及兴奋剂、大麻的外国人案件。

外国人的涉毒案件,存在一个与日本人案件截然不同的陷阱:即使量刑很轻、即使判处缓刑,原则上仍会被强制遣返出境。本文先具体梳理哪些毒品、哪些罪名属于强制遣返(退去强制)对象,再从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的弁护士立场,说明守住在留资格的关键所在(本文依据2026年6月时点的法令)。

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涉毒犯罪」――规制对象毒品与相关法律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规定:违反毒品相关法令并受有罪判决的外国人,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此处所称毒品相关法令,以及规制对象的主要毒品种类,具体如下。

  • 覚醒剤取締法――兴奋剂(甲基苯丙胺、苯丙胺,俗称「冰毒」「S」「Ice」等)
  • 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麻药(可卡因、海洛因、吗啡、MDMA摇头丸、LSD、迷幻蘑菇所含裸盖菇素等),以及向精神药(部分安眠药、抗焦虑药等之非法处理)
  • 大麻――依2024年12月12日施行之法律修正,大麻及有害成分THC被定位为「麻药」,其持有、转让、使用改由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规制。新设使用罪,单纯持有之法定刑亦提高至7年以下拘禁刑。大麻草之栽培则由「大麻草の栽培の規制に関する法律」(原大麻取締法)规制
  • あへん法(鸦片法)――鸦片、罂粟壳等
  • 麻薬特例法(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等特例法)――规制药物非法交易之教唆、毒品犯罪收益之处理等

就行为类型而言,持有、使用、转让与受让、进口与出口、栽培,以及营利目的之各类型,均属规制对象。只要就上述毒品受有罪判决,无论刑罚轻重,原则上即可能成为强制遣返对象。

另需注意,所谓危险药物(指定药物)由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药机法)规制,并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所列举之毒品相关法令之内。但即便如此,若被处1年以上之拘禁刑,仍可能落入另一退去强制事由(同号「リ」),不可掉以轻心。

为何缓刑也无法幸免――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之结构

「既然判了缓刑,就不必入狱,应该可以留在日本吧。」――这是外国人案件中最常见的误解之一。

在退去强制事由中,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者)设有除外规定:受刑罚全部缓刑宣告者除外。然而,针对毒品犯罪之同号「チ」却无此除外规定。换言之,在涉毒案件中,即便是缓刑判决,乃至罚金或免除刑罚,只要受有罪判决,即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若为实刑,更不待言。

若辩护活动仅以在刑事审判中争取缓刑为最终目标,便无法避开此一陷阱。未能准确把握入管法第24条各号结构,便对当事人说「判了缓刑就没事」,结果可能导致当事人丧失在留资格、被强制遣返,危害极为严重。

唯有「不起诉处分」方能守住在留资格

由上述结构可得出明确结论:涉毒案件要守住在留资格,关键在于自始即不受有罪判决,亦即在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起诉犹豫、嫌疑不足、无嫌疑),这几乎是唯一确实可行之路。

因此,外国人涉毒案件之辩护活动,不应以取得缓刑为目标,而应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加以构建。具体而言,应自逮捕、羁押之早期阶段,即精查持有或使用之故意有无、对系毒品之认识可能性、有无营利目的、有无违法侦查等,并多次向检察官提交请求不起诉之意见书、进行面谈。

初动应对须把握之三个要点

一旦接获家人被逮捕之通知,至羁押决定为止之最初72小时尤为关键。请留意以下三点。

  • 行使沉默权――勿轻率应对讯问。涉毒案件中,关于认识与取得途径之供述,将大幅左右日后之处分
  • 尽早选任弁护人――透过当番弁护士制度或私选弁护人,尽早安排弁护人前往接见
  • 确保有经验之翻译――侦查机关指定翻译之译文语感,可能以不利方式留存于供述笔录。确保为当事人本人服务之翻译,将左右最终结果

万一仍被判有罪――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与比例原则

万一受有罪判决而进入退去强制程序,亦无须就此放弃。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仍保有向法务大臣(及受其委任之入管当局)请求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之途径。依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在留特别许可应考量之事项已于法律上明示(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希望在留之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国经纬、在留期间、人道上之考量等)。

此处本所重视者,乃基于比例原则与平等原则之主张。就比例原则而言,须将违反态样之轻重(例如系自用目的之少量持有,抑或营利目的之大量持有),与因强制遣返而丧失之利益之重大性(与日本人配偶、在日就学子女之家族关系,多年建立之生活基础等)相对照,论证强制遣返此一最重处分,相对于所欲达成之目的已显失均衡。

就平等原则(宪法第14条第1项)而言,须就出入国在留管理庁过往公表之许可事例进行跨年度分析,指出就与本案同种情事曾有获许可之先例,进而主张仅就本案不予许可,乃欠缺合理理由之差别对待。此类场合往往易以行政之广泛裁量为由被一笔带过,但本所认为,回归宪法、追问裁量界限之姿态至关重要。

此外,针对长期以来入管实务在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时不以行为人故意、过失为要件之做法,本所正就「责任主义之射程是否亦应及于行政处分」此一论点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中。自刑事案件阶段即彻底争执故意、过失,亦构成日后入管程序中主张之基础。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護士,长期专注于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涉及毒品案件与在留之解决案例,例如下列。

  • 就以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之当事人,透过彻底之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讯问、反对询问,取得无罪判决之案例。营利目的之涉毒案件法定刑重,连取得缓刑都非易事,但透过细致主张举证侦查之违法性、持有与营利目的之故意不存在,仍有翻转结果之可能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之当事人,透过与入管当局交涉并分析过往许可事例,于一次申请中即取得向称艰难之在留特别许可之案例
  • 为救济因冤案被控不法就労助長罪、濒临强制遣返危机之当事人,就「退去强制事由是否亦需故意、过失」此一论点,作为责任主义射程之问题提起诉讼,目前系争中之案例

本所之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護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于刑事程序全程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亦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手,提供一站式应对。

结语

对外国人而言,涉毒案件左右人生者,与其说是刑罚轻重本身,毋宁是是否丧失在留资格此一关键。正因如此,所需要者并非以争取缓刑为念之思路,而是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并兼顾入管程序之一贯辩护活动。及早咨询,将大幅拓宽可选之余地。

本文僅為一般性解說,個別案件請逕向律師諮詢。又,本文所述過往解決案例係基於個別情事,並不保證相同結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向称艰难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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