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因风俗营业法(风营法)违反被逮捕|与「非法就劳助长」相同的退去强制风险与三重防御
2026/06/22
中国人因风俗营业法(风营法)违反被逮捕|与「非法就劳助长」相同的退去强制风险与三重防御
「只是经营店铺被警察查了,怎么会牵扯到强制遣返?」在日本经营卡拉OK、酒吧、风俗店、按摩店等场所的中国籍经营者,以及在此类店铺工作的中国人,一旦因风俗营业法(正式名称为「风俗营业等规制及业务适正化等相关法律」,以下简称「风营法」)违反被逮捕,往往会面对这样的疑问。本文写给突然接到逮捕通知、四处寻找律师的家属与本人。风营法违反案件,在结构上与「非法就劳助长」案件极为相似——刑事处罚之外,还潜藏着失去在留资格、被退去强制(强制遣返)的重大风险。更需要注意的是,入管(出入国在留管理局)会作出独立于刑事程序的判断。
一、风营法违反案件的刑事程序走向
风营法违反的典型类型,包括无许可经营接待饮食店、超时经营、名义出借、对营业场所构造的违规、雇用未满18岁者、违法招揽客人(拉客)等。经营者一方常被以风营法违反逮捕,店内工作的外国人则可能被以资格外活动(超出在留资格范围从事收入活动)追究。
逮捕后,警察可拘留至多48小时,随后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申请羁押。羁押一经裁定,原则上为10日,并可再延长10日,最长约23日身体被拘束。这最初的「72小时」,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期。在此期间能否选任律师、能否避免在不利的供述笔录上签字,直接左右此后的结果。
二、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退去强制
对外国人而言,风营法违反真正的可怕之处,不在于罚金或拘禁刑本身,而在于其可能成为退去强制(强制遣返)的导火索。具体须逐号精查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结构。
- 第24条第4号ヌ(卖淫相关业务从事者):从事卖淫或其周旋、劝诱、提供场所等与卖淫直接相关业务者,可被退去强制(因人身买卖等处于他人支配下者除外)。当风营法违反案件涉及卖淫场所提供、卖淫周旋时,此号最为关键。
- 第24条第4号リ(拘禁刑1年超):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即便附了缓刑,部分情形仍可能该当,「拿了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成立。
- 第24条第4号ハ(资格外活动):在风俗店工作的留学生、家族滞在者等,从事在留资格范围外的收入活动时,独立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非法就劳助长(入管法第73条之2):经营者明知而雇用非法滞在、资格外的外国人,自身亦被追究刑责,并波及在留资格。
〔关于用语〕令和4年修订刑法(令和7年6月1日施行)废除了原有的「惩役」「禁锢」,统一为「拘禁刑」。本文在解说现行法时一律使用「拘禁刑」。
三、入管会作出独立于刑事程序的判断(最须警惕之处)
许多人误以为「刑事上没被起诉,入管就不会动手」。这是危险的误解。退去强制事由的认定,是入管基于其自身调查、独立于刑事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判断。换言之,即使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处分、即使法院判决无罪、即使只是被处以罚金,入管仍可能独自认定事实,判断退去强制事由该当。
尤其第24条第4号ヌ(卖淫相关业务从事),并不以刑事有罪为要件。只要入管认定客观上「从事了与卖淫直接相关的业务」,即可作为退去强制事由。这正是风营法违反案件与「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共通的结构性陷阱:刑事程序的胜利,并不当然等于入管程序的胜利。因此,必须从刑事侦查阶段起,就将日后的入管程序一并纳入视野,统一布局。
四、反驳的结构——三重防御(与「非法就劳助长」相同的思路)
本所对风营法违反引发退去强制风险的案件,采取与非法就劳助长案件相同的三重防御结构。
第一重防御——在刑事阶段否定该当性,争取「嫌疑不十分」之不起诉。首先在刑事程序中,彻底争辩构成要件不该当:经营者对违法事实是否有故意或认识可能性、客观上是否真的存在卖淫场所提供或资格外活动的事实。通过此种主张立证,争取检察官以「嫌疑不足(嫌疑不十分)」作出不起诉处分。这既是刑事上的防御,也为日后入管程序中否定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预先保全证据与立论基础。
第二重防御——纵使退去强制事由被认定,仍主张比例原则违反。鉴于入管会作出独立判断,须预先准备:即便入管认定退去强制事由该当,强制遣返这一处分本身,相对于违反行为的轻重,是否过当?依宪法第13条(个人之尊重)及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须将违反态样的轻重、在日期间的长短、与日本人或正规在留外国人配偶、子女的家族关系、本人对生活基盘的依存程度等加以衡量。若强制遣返将给在日扎根的家庭带来与违反程度显不相称的重大不利益,则该处分构成裁量权的逾越、滥用。
第三重防御——在在留特别许可阶段,援用入管庁公表事例主张平等原则。万一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则在在留特别许可阶段,从入管庁历年公表的「许可・不许可事例」中,抽取与本案同种情事而获许可的先例,主张「对同种情事区别对待,违反宪法第14条第1项平等原则」。
五、初动应把握的三个要点
- 行使沉默权:侦查阶段的不慎供述,可能在日后刑事公判与入管程序中同时成为致命伤。不在未经律师确认的笔录上签字。
- 尽早选任律师:可利用当番律师制度,或选任私选辩护人。风营法与入管法交错的案件,越早介入越能统一刑事与入管的整体战略。
- 重视有经验的翻译: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未必精通法律用语,译文的细微偏差会残留在供述笔录中。本所配备为本人服务的专属中文翻译。
六、本所的对应与解决实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在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领域,积累了丰富实绩。
在非法就劳助长被认定的案件中获得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实例D-2,现正系争中)。本所松村律师,在因冤罪被问以非法就劳助长罪、濒临强制遣返的女性救济案件中,正就「退去强制事由是否亦应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责任主义射程问题,提起诉讼系争中。这一论点,与风营法违反案件中「入管独立认定退去强制事由」的结构直接相通——刑事阶段彻底争辩故意・客观事实之不存在,正是日后入管防御的基础。
难关在留特别许可一举获准(实例D-1)。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育有子女却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的委托人,在国籍国公的文件几近不存的困境下,本所收集有利证据、分析入管过往许可事例,最终一举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特殊诈骗受け子案件多次再逮捕仍全件不起诉(实例B-2)。通过彻底的侦查对应与主张立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这一「以不起诉为最优先目标」的方针,对外国人案件守住在留资格而言,具有决定性意义。
本所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亦可经由合作的行政书士提供一站式支援。
七、结语
风营法违反,绝非「交了罚金就了事」的轻微案件。对外国人而言,它可能成为退去强制的导火索,而入管的判断又独立于刑事结果。正因如此,从逮捕最初的阶段起,由兼通刑事与入管的律师统一布局——先在刑事阶段争取「嫌疑不十分」之不起诉以否定该当性,纵使被认定亦主张比例原则违反——这一三重防御,才是守护在日生活的关键。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难关在留特别许可获准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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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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