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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EIC等语言考试组织化替考・小型麦克风作弊事件中被认定为"招募役""指示役"之中国籍留学生・大学院生当事者刑事辩护要点|私文书伪造・不正アクセス・组织犯罪处罚法适用与在留资格保全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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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EIC等语言考试组织化替考・小型麦克风作弊事件中被认定为"招募役""指示役"之中国籍留学生・大学院生当事者刑事辩护要点|私文书伪造・不正アクセス・组织犯罪处罚法适用与在留资格保全实务

TOEIC等语言考试组织化替考・小型麦克风作弊事件中被认定为"招募役""指示役"之中国籍留学生・大学院生当事者刑事辩护要点|私文书伪造・不正アクセス・组织犯罪处罚法适用与在留资格保全实务

2026/05/11

TOEIC等语言考试组织化替考・小型麦克风作弊事件中被认定为"招募役""指示役"之中国籍留学生・大学院生当事者刑事辩护要点|私文书伪造・不正アクセス・组织犯罪处罚法适用与在留资格保全实务

一、引言:海外据点诈骗事件之广泛性与中国籍当事者之卷入路径

近期日本警视庁国际犯罪对策课就TOEIC语言考试事件之大规模组织化作弊行为,相继逮捕多名中国籍当事者,案件涉及试场内小型麦克风作弊、替考受験票伪造、相同住所登记数十人同时报名等组织化犯罪态样,部分嫌疑人系日本大学院在籍之中国籍留学生。捜査机关认定,组织内部存在"招募役・指示役・实行役・实音传送役"等分工,并通过中国SNS(微信・小红书等)大规模拓展招募网络。同类事件并不限于TOEIC,其他英语・日本语・中国语・其他第二外国语考试,乃至各种入学考试・资格考试中,亦零星出现类似的组织化作弊摘发例。

此类事件对中国籍留学生・大学院生・在留资格更新申请者而言,所涉影响极为深远。即便嫌疑人未实施"暴力""窃盗"等明显犯罪行为,但因被适用之罪名包括有印私文书伪造・同行使罪(刑法159条1项・3月以上5年以下拘禁刑)、不正アクセス禁止法违反(最高3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円以下罚金)、組織犯罪処罰法违反(加重处罚情形下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等多个罪名,法定刑构造上极易触发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要件,且在留资格更新拒否风险极高。

本文针对中国籍考试作弊事件当事者及其家属,就涉及罪名构造・退去强制风险・不起诉处分获取・在留资格保全之实务策略进行系统说明。

[手续流程]

TOEIC等语言考试作弊事件之日本国内刑事手续,基本沿一般刑事手续之轨迹进行,但因事件之组织性国际性,呈现下列若干特征。第一阶段(任意捜査):捜査机关在试场监督机构(运营公司・大学考试部门等)配合下,对可疑试卷・受験者照片・同一住所申请记录・通信履历等展开任意捜査,长达数月。第二阶段(逮捕):以有印私文书伪造・同行使罪等基础罪名进行逮捕,多数情况下系通常逮捕(书面逮捕令)。第三阶段(再逮捕):因事件被认定为组织化犯罪,警方常针对不同次考试(如3月试・6月试等)、不同罪名(伪造・不正アクセス・组织犯罪处罚法等)分别再逮捕,最长可累计数月之身柄拘束第四阶段(送致・勾留・起诉):每次再逮捕均经勾留10日间・最长再10日间,由检察官决定起诉。第五阶段(公判):因被告人多为中国籍且事件涉及多名共犯,公判周期亦较长。

特别需要注意者,留学・技人国等在留资格之状态会随刑事手续之进展产生连锁影响:勾留期间长达数月可能导致在留期间届满,更新手续延宕;在身柄拘束期间因课程出席率下降,留学资格被认定不适合者可能成为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之直接事由。

[退去強制リスク]

本类型事件之退去强制风险涉及多层结构。第一层:4号リ(无期或1年超之拘禁刑)——有印私文书伪造罪法定刑为"3月以上5年以下拘禁刑",作为基础罪名之一,宣告刑超过1年之可能并不低;不正アクセス禁止法违反法定刑虽较轻,但与其他罪名并合罪可累加;組織犯罪処罰法适用之加重情形则"法定刑下限1年以上",与海外据点诈骗事件相同,全部缓刑之保护范围极为有限。

第二层: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本号规定,当事者若以虚伪事实取得在留资格、或在留期间内行迹不符合该资格之活动,入管庁可取消该资格。留学资格之中国籍当事者若因作弊事件被勾留数月,导致大学院出席率显著下降、研究成果停滞,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再从事留学资格对应之活动",遭遇资格取消。一旦资格被取消,则在14日至30日内必须出国,原本"虽因作弊而在留资格仍存"之既定预期完全瓦解。

第三层:在留资格更新拒否(入管法21条)——即便有罪判决获缓刑、未触及4号リ,下一次在留期间更新申请时,入管庁亦可能以"素行不良"为由拒否更新。同样地,仅"获不起诉处分"亦不必然保证下次更新获得,但实务上"无前科・无前歴"之处分对更新有利程度远远高于缓刑判决。

第四层:再入国不能——一旦遭退去强制,原则上5年至10年内不得再入境日本(入管法5条1项9号・9号之2)。对于中国籍留学生・大学院生而言,此乃职业规划与人生计画之毁灭性打击。

此处亦应注意本所一贯主张之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中故意・过失要件论(事例D-2)。组织化作弊事件中,部分中国籍嫌疑人实际仅充当末端"实音传送役"或"受験票模板提供役",对整体组织构造无充分认识。此类被告人正适用"刑事故意要件+退去强制处分故意要件"双层防御构造,本所之弁护战略将自接见初动起即布局此一论点。

[不起诉処分の重要性]

TOEIC等考试作弊事件之中国籍当事者,必以起诉前不起诉处分获取为最优先目标。理由除前述退去强制风险之外,更在于在留资格更新对"无前科・无前歴"状态之强烈依存。具体辩护活动包括:(一)对于"招募役"嫌疑,争取证明其与实际作弊行为之主观关联不充分,主张幇助犯之降格或不可罚的事前行为;(二)对于"实行役"嫌疑,争取证明其遭组织上层欺罔・胁迫,犯意之主体性不充分;(三)对受験票伪造行为之"行使目的"争点,争取主张其单纯持有伪造文书而无行使意图(行使前阶段之主张);(四)对不正アクセス禁止法之"特定电子计算机"该当性争点等技术性争点予以充分主张;(五)通过被害人和解(运营公司・大学等)、社会内复归条件之准备(中止在日活动・回国安排等),争取检察官之起诉裁量。

仅追求执行猶予判决之弁护方针,对留学生・大学院生类型之中国籍当事者意义有限。即便宣告缓刑,在留资格更新拒否之风险依然存在,事实上等同于在卒业・就业之关键时点被迫回国之结果。入管法对在留资格申请之审查与刑事手续宽严之间,并不存在简单对应关系,故必须于刑事手续阶段就以"前科の不発生"为目标进行通盘布局。

[初動対応3ポイント]

第一,黙秘权之冷静行使:本类型事件之被疑人,常因首次接触日本捜査程序而过度紧张,倾向于"积极说明""澄清误解",但对于组织内部分工・其他共犯姓名・通信内容等敏感事项,弁护人到达前一概不应陈述。供述调书一旦签名,后期翻供之困难性远超想象。第二,早期弁护人選任:本类型事件案件数多、共犯多、再逮捕频繁,留学生・大学院生当事者尤其需要熟悉"刑事+入管+在学资格"三位一体对应之弁护人。第三,专属通訳之确保:捜査机关指定通訳虽具一般翻译能力,但TOEIC・语言考试相关之专业术语("小型マイク""イヤホン送信""替え玉""受験票"等)若未能准确双方互译,调书内容极易偏离嫌疑人实际意思。本所中国语专属通訳熟悉此类事件常用术语,可避免初期误译所致之根本性不利。

[事務所案内]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由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録番号59077・2019年登録)独力运营,专注于中国籍依頼者之外国人刑事弁护・入管手续领域。本所之代表性解决案例如下:

事例C-1——卸业依頼者因取り込み詐欺被害事件,本所通过刑事告诉为契机锁定相手方,并实现远超被害金額之解决金7,500万円之成果。此一实务能力同样适用于本类型事件中之被告人侧赔偿和解谈判;事例G-1——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裁判决之ストーカー規制法警告处分取消等请求控诉事件中,本所获得了"警告并非单纯之行政指导,而具法的效力"之先例性判决,正面突破警察行政处分的处分性论点。这一深厚之行政法・宪法论功底,对TOEIC等考试事件中所涉之入管行政处分・在留资格争点同样发挥决定性作用;事例D-2——入管法73条之2不法就労助長罪认定事件中,本所获取入管实务上前所未有之在留特别许可,将责任主义射程于行政处分领域率先实务化。

本所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绝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更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通訳,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通訳人员,全程为依頼者本人服务。本所并通过提携之行政书士事务所,对在留资格更新・变更・在留特别许可申请等手续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万一进入退去强制手续阶段,本所凭借在留特别许可獲取实绩(事例D-1:困难案件"一次性"获许),可一贯应对刑事手续后续之入管局面。

[結語]

TOEIC等考试事件中之中国籍当事者,几乎都属"前途有为之留学生・大学院生・职业人"。在此种事件中,单纯追求执行猶予判决而忽视在留资格保全之弁护方针,对当事者今后之人生计画将造成毁灭性打击。务必自被逮捕之最初时点即委任精通入管法之弁护人,以不起诉处分・无前科状态之保全为最优先目标,避免数年甚至永久无法再入境日本之最坏结果。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執筆者]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録番号:59077/2019年登録)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頼者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弁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执业领域。

取得过覚醒剂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无罪判决・特殊诈骗事案不起诉处分・困难在留特别许可・不法就労助長罪认定事件中前所未有之在留特别许可等多项解决实绩。

二、刑事手续之流程(逮捕至起诉之概要)

三、退去强制(强制送还)风险之多层结构

四、起诉前阶段不起诉处分获取之绝对重要性

五、初动对应之三大重点(黙秘・早期弁护人・专属通訳)

六、本所之代表性解决事例与对应体制

七、结语

执笔者信息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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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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