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扒窃案件再增加——“轻微”窃盗案件中的强制送还陷阱
2026/05/07
外国人扒窃案件再增加——“轻微”窃盗案件中的强制送还陷阱
2026年5月初,日本某周刊报道指出,外国人由日组织化扒窃案件正在再增加。警察厅统计显示,去年外国人犯罪检举件数比前年度增加约16.9%,达2万5千件以上,其中近70%为窃盗罪(1万2千件以上)。
报道还指出,外国人扒窃的“被害额”远高于日本人案件——日本人作案平均1万日元左右,外国人作案接近
9万日元。这意味着,看似“扒窃这点小事”,在外国人案件中往往升至送检・送家裁・成年事件的程度,并直接联动
强制送还(退去强制)的可能性。
不少在日中国人或观光客,因为“只是想偷一支化妆品”而被逮捕,结果被剥夺了过去多年苦心经营的在留资格、家庭关系、就职机会。本文将就外国人扒窃案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陷阱,作要点说明。
一、扒窃即“窃盗罪”——日本法理的严苛性
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的窃盗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日本2025年6月起新设之统一自由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即便扒窃单价低廉的商品,被害金额本身的微小并不直接导致“微罪处分”。
特别是在以下情形下,警察、检察官倾向严厉处理:
- 被害金额累计较高(多次扒窃、多店扒窃)
- 持有特殊工具(铝箔包、特制提袋等)
- 多人配合(与他人一同行动)
- 呈现“指示役”或“组织化”特征
多次的扒窃,会被以
常习累犯窃盗(盗犯等防止法第3条)追诉,法定刑提升为3年以上拘禁刑。即便初犯,关于扒窃的犯罪事实,对外国人而言往往不允许“罚金一发了事”。
二、即使是初犯也面临的强制送还风险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的“被处以超过1年拘禁刑”,并不区分实刑与执行猶予。关键问题在于:扒窃罪是否会判出超过1年的拘禁刑。
实际操作中:
- 单纯一件扒窃案件(金额数千日元、初犯):通常处罚金或不起诉
- 多次扒窃・组合扒窃(金额数万至数十万日元):可能起诉公判,求处6月〜1年拘禁刑
- 常习累犯窃盗:实刑可能性较高,往往超过1年
即使量刑没有超过1年,外国人当事人仍面临:
- 在留资格更新被拒否(“素行善良”要件未满足,入管法第21条第3项)
- 永住申请被拒否(入管法第22条第2项第1号)
- 再入国许可申请被严格审查
三、起诉前不起诉获得・微罪处分的争取
针对外国人扒窃案件,弁护活动应集中于以下几方面:
(1)早期赔偿・宥恕状取得:扒窃罪的本质是财产犯罪,对店铺方支付被害金额的全额赔偿、追加慰谢料、并取得宥恕状是基本动作。
(2)再犯防止环境的整备:在日本国内有居住地之他人监督、归国意愿表明、就职・就学预定等情况的整理。
(3)微罪处分基准的审查:对各都道府县警察的“微罪处分基准额”作精细审查。被害金额・类型符合基准时,可争取不送检的微罪处分。
(4)罚金略式手续的活用:避免“公判请求 → 实刑 → 退去强制”的最坏路径,争取尽量在略式罚金范围内解决。
四、初动对应3要点
(1)被店内保安“扣留”时即应行使沉默权:在被警察从店家内带走、送至警察署的过程中,店家保安和警察都会要求“先告知姓名・国籍・在留资格”。即便此程度的回答有不可避免性,
针对“是否有偷拿的意图”等核心争点的问题,应在弁护人到场之前以沉默权应对。
(2)早期选任弁护人:扒窃案件多以“现行犯逮捕”开始,从被带至警察署起的最初72小时尤为关键。日本的当番弁护士制度可在被逮捕后立即派遣初次面会弁护人。
(3)慎重选择通译:扒窃案件的争议焦点常常在于“我没有不付钱的意图”“我以为是别的意思”等微妙的故意争议,警方提供的通译有时不能传达细微差别。建议尽早委任能够
自行手配中文通译的弁护人。
五、当事务所的对应能力与解决事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弁护士主持),针对中国籍当事人的窃盗・特殊诈骗・组织犯罪等案件,蓄积了丰富的不起诉获得、退去强制回避的实绩。本所常时手配中文通译,覆盖接见・立会・家属沟通全过程。
【事例B-2】特殊诈骗“受け子”——多次再逮捕亦能全件不起诉
特殊诈骗的“受け子”角色,即便经历了多次再逮捕,依然通过彻底的取调对应、不当取调的抗议、以及主张立证,
全件获得不起诉处分(出处:弁护士.com「松村大介弁护士 主な案件・実績」)。本案揭示:组织犯罪型案件中,被告人的从属性、欺骗状况、犯意的微弱性,配合精细的弁护活动,往往可以突破初看似不可避免的起诉。在外国人扒窃案件中,“被指示者主动行动还是被迫接受”的论点,亦可援用类似分析框架。
【事例F-4】过去逮捕报道・前科报道的削除
即使刑事手续已结束,
互联网上残留的过去逮捕报道仍会长期影响外国人当事人的就职、家庭、签证更新。本所对此类报道的削除请求实绩(出处:弁护士.com),是外国籍当事人在“案件解决之后”也能继续支援的重要资源。扒窃案件即便最终获得不起诉,初动期的报道残留仍可能影响数年后的在留资格更新——这正是本所对刑事案件实行“事后管理”视野的具体体现。
【事例D-1】在留特别许可的获得——案件已发展到丧失资格之后的最后救济
在留特别许可获得案件,证明本所在
“案件已经导致在留资格丧失之后”,仍能通过精细的入管手续介入恢复在留地位的能力(出处:弁护士.com「难关な在留特别许可に成功」)。在中国本土公的書類几乎不存在的极度困难下,通过对入管厅过往许可事例的横向分析,以平等原则(宪法14条1项)为基础推动在留特别许可的成功——这种论证手法,亦可适用于扒窃案件中“判决前已被入管厅采取某种处分”的紧急局面。
入管手续与在留资格的全程支援
如不幸进入退去强制手续,本所基于事例D-1的实绩参与协助。
本所并提携行政书士事务所,可对刑事手续完了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永住申请等行一站式支援。
结语
“扒窃这点小事”——这种漫不经心的认识,对外国人当事人而言,可能是丧失多年苦心经营的在日生活基础的开端。
起诉前阶段的不起诉获得、
赔偿・宥恕状的精心整备、
入管手续的法律风险预测,三者合一才能保护珍贵的在日时光。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的外国人刑事弁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分野。具有覚醒剤取締法违反(営利目的所持)的无罪判决获得、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获得、难关在留特别许可获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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