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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争议“故意・过失”,是回避强制送还的第一步——责任主义的射程与入管法24条的构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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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争议“故意・过失”,是回避强制送还的第一步——责任主义的射程与入管法24条的构造论

刑事案件中争议“故意・过失”,是回避强制送还的第一步——责任主义的射程与入管法24条的构造论

2026/05/07

刑事案件中争议“故意・过失”,是回避强制送还的第一步——责任主义的射程与入管法24条的构造论

当事务所每日接待来自外国籍当事人(特别是中国籍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咨询。在这些案件中反复直面的,是

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如“双重不利益”般层层叠加的构造

即便是罚金或附带执行猶予的判决——作为刑事处分而言看似相对温和——也可能因为罪名・刑期的原因,正中入管法第24条各号规定的退去强制事由,瞬间夺走当事人多年苦心经营的在日生活基础。更值得注意的是,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之中,

刑事手续中本应当然争议的“故意・过失”被认为不属判断要件,这正是从来入管实务的运用。

本文将一般地整理本所对此实务的问题意识,以及在刑事案件阶段就应当布局的“二重・三重防御线”。

一、入管法24条的构造——“号别精査”不可或缺

入管法第24条规定的主要退去强制事由,可大致整理如下:

  • 24条1号〜3号:不法入国・不法上陆・不法在留(超过在留期限残留等)
  • 4号(各号):正规在留外国人,因特定罪名・活动类型而该当
  • 4号リ:原则上对无期或被处超过1年拘禁刑(日本2025年6月起新设之统一自由刑)者。但是,刑的全部被宣告执行猶予的人,因除外规定不属本号对象
  • 4号チ:违反刑法・药物关联法令等而被处有罪判决者(药物关联,不论刑罚轻重均可能该当)
  • 4号ロ:与在留资格相关的活动中违反刑罚法令而被处拘禁刑者 等

(出处:e-Gov 法令検索 https://laws.e-gov.go.jp/law/326CO0000000319 )

各号在微妙之处构造不同。

“实刑还是执行猶予”“刑期长短”“罪名・条文”等要素均会左右处理。基于错误前提(“执行猶予就没事”“罚金就没事”等)的自我判断,在实务中是极其危险的,号别精査不可或缺。

二、入管实务的现状——“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过失”

入管实务中,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

仅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外国人本人的故意・过失之有无被认为不属判断要件,这一运用长期被踏袭。

典型例子是不法就劳助长罪。即便雇主侧主张“不知道雇用的人是不法就劳者”而在刑事案件中争议无罪,在入管手续中,只要被认定“客观上有不法就劳助长事实”即被视为该当退去强制事由——这是从来的构造。

这一运用,以“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独立判断”这一形式论之理由付支撑。然而,其中潜伏一个根本问题:

近代法的根本原则——“责任无则罚无”(责任主义)——究竟应当多大程度及于行政处分?

三、当事务所的问题意识——责任主义的射程也应当及于行政处分

退去强制是一种与刑罚不相伯仲的、对当事人生活基础・家庭关系・职业延续造成重大不利益的处分。将这一处分以

不问故意・过失、仅凭“客观事实”加以发动,与下列宪法上的根本价值不能两立——这是当事务所的问题意识。

  • 宪法31条(适正手续之保障):不仅适用于刑事手续,亦及于重大不利益处分
  • 宪法13条(个人之尊重):对本人无责任而课以重大不利益,有违个人尊严
  • 宪法14条1项(平等原则):将有故意之外国人与无故意・过失之外国人同列处理,缺乏合理理由

当事务所目前正在系争的不法就劳助长案件中,正是对

“退去强制事由也应将故意・过失作为要件”“过失责任主义之射程也及于行政处分”此一论点,正面提起诉讼(后述事例D-2)。判决方向虽未确定,但作为重新质问入管实务从来枠组的先驱性诉讼,本所对此案件投入相当资源。

四、反映于弁护方针——“二重・三重防御线”之发想

将来可能发展为退去强制事由的刑事案件中,从刑事案件阶段开始意识下列防御线展开活动至关重要。

第一防御:刑事案件中故意・过失之彻底争议

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中,彻底主张・立证故意(特别是未必的故意)之不存在、过失之不存在。这既是刑事案件本来之论点,亦是后来入管手续中第二・第三防御线之事实基础的构筑作业。

证据的保全、被疑者笔记的作成、客观证据的精査——刑事阶段所累积的事实关系,正是入管手续中可用之武器。

第二防御:入管手续中责任主义违反论之主张

万一刑事案件被处有罪,在入管手续阶段,主张

“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之判断,亦应受责任主义之射程所及”“无故意・过失之退去强制,违反宪法31条・13条・14条1项”。此时,刑事阶段所蓄积的证据・主张,正是决定性之基础。这就是为什么

从刑事弁护阶段开始就应当为入管手续中的论争留下证据与主张痕迹

第三防御:在留特别许可中之平等原则违反论

从入管厅过往公表之许可事例中,抽出与本案具同种事情之事例,主张

“同种事例有许可实绩,本件单独不许可,缺合理理由地不同处理,违反宪法14条1项之平等原则”。这是质问“入管厅自身判断为‘许可相当’的先例所产生之行政自我拘束力”的论理,亦是当事务所在留特别许可案件中所标准使用之基本构造。

五、当事务所的对应能力与解决事例

【事例D-2】不法就劳助长冤罪・责任主义违宪诉讼(系争中)

当事务所代理因冤罪嫌疑被问以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送还危机之依赖人,正面争议

“退去强制事由亦应受责任主义之射程所及”“无故意・过失之退去强制违宪”此一论点之诉讼(出处:弁护士JP)。本诉讼为退去强制事由中故意・过失要件论之先驱实例,亦是本文所述论点目前正在实践中之唯一现在进行型事例。

【事例D-1】难关在留特别许可的“一发”获得

观光目的来日依赖人,与日本人女性育子,在留资格丧失后被以不法滞在逮捕・起诉之案件中,通过对入管厅过去公表许可事例的精细分析,主张“既然存在同种事情之许可实绩,本件单独不许可即违反平等原则”,

一发即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出处:弁护士.com「难関な在留特別許可に成功」)。本事例为第三防御线(平等原则违反论)之典型例。

【事例A-1】覚醒剤取締法违反(営利目的所持)的无罪判决获得

裁判员裁判对象之重大事件中,通过彻底证据分析、被告人质问・反対尋问,

获得无罪判决(出处:弁护士JP・弁护士.com)。本事例为第一防御线(刑事案件本体中故意・所持立证之彻底抗弁)之典型例,亦展现着与后续入管手续展望相一贯之弁护姿势。

中国语通译完备与行政书士提携之一站式对应

当事务所常时手配中国语通译,可一贯对应刑事案件・入管手续之全过程。提携之行政书士事务所亦可对应刑事手续完了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手续。

六、结语

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刑事案件不止于“刑事处罚”,而是连锁至“在留资格丧失”“强制送还”。在此连锁中,

刑事案件中故意・过失之彻底争议,既是刑事案件本来之防御,亦是将来入管手续中第二・第三防御线之出发点

近代法之根本原则——责任主义之射程,究竟应当多大程度及于行政处分(退去强制)?这是当事务所目前正在系争之重要论点。本所一面取り组目前依赖人之救济,一面推进制度设计之问い直し——两轮齐进。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依赖人的外国人刑事弁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分野。具有覚醒剤取締法违反(営利目的所持)的无罪判决获得、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获得、难関在留特别许可获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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