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人士因放火罪(建造物等放火)被捕——给在日工作·留学的家属的实务指南
2026/05/06
中国籍人士因放火罪(建造物等放火)被捕——给在日工作·留学的家属的实务指南
一、近期案例与本文写作目的
近期日本媒体报道,北海道某警署以非现住建造物等放火嫌疑,逮捕了一名居住于度假胜地周边的30余岁中国籍男性。据报道,该男性涉嫌深夜对自宅附近的木造巴士站候车室点火,致其全焼,警方亦在调查附近度假酒店的连续可疑火灾与本案的关联。本人在调查中保持沉默。
本文以此事件为素材,对在日因放火嫌疑被卷入刑事程序的当事人本人,以及生活在日本国外·焦急等待消息的家属,从外国人刑事辩护的视角整理初动应对·量刑构造·在留资格相关风险。本文不涉及个别案件的有罪无罪判断,仅作为同类案件之一般性解说。
二、放火案件的刑事程序流程与「重罪性」
日本刑法将「放火罪」依对象物的属性区分为多个层级。简言之:①「现住建造物等放火罪」(刑法第108条)——对有人居住或者有人在内的建造物放火,法定刑为「死刑·无期·5年以上的拘禁刑」(即日本2025年6月起施行的统一自由刑);②「非现住建造物等放火罪」(同第109条第1项)——对无人住·无人在内之建造物放火,法定刑为「2年以上20年以下的拘禁刑」;③「建造物等以外放火罪」(同第110条)——对建造物以外之物放火,法定刑较轻。罪名归属的判断,对量刑产生决定性影响。
在程序上,放火案件由于属于重大事件,逮捕后的勾留(最长20日)·勾留延长·再逮捕的可能性较高,搜查机关倾向于对火源·助燃剂·监视摄像头·DNA等证据进行长时间·细致的取证。审判方面,前述「现住建造物等放火罪」属裁判员裁判对象事件(裁判员法第2条第1项第1号),即由6名一般市民与3名职业法官共同参与审判。
尤其重要的是逮捕后最初72小时——这是辩护人介入·决定供述方向·主张罪名归属(如争取从「现住」降至「非现住」、或从「非现住」降至「建造物以外」)能否被掌控的关键节点。
三、外国人当事人特有的风险——退去强制是「几乎确定」的层级
放火罪类案件对持有「経营·管理」「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特定技能」「留学」「家族滞在」「永住者」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而言,下列「退去强制(强制送还)」风险尤其严峻。
依据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简称「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者,原则上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如前所述,现住建造物等放火罪的法定刑下限为「5年以上的拘禁刑」,非现住建造物等放火罪的下限为「2年以上的拘禁刑」——即只要被认定有罪,宣告刑超过1年的可能性极高。
再者,与一般经济犯罪不同,放火罪即便最终判决附「执行猶予(缓刑)」,由于宣告刑通常仍会落在「3年以下的拘禁刑」(缓刑可附之上限)的范围内、且依然超过1年,因此即便附了缓刑,仍可能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的字面射程,退去强制的实务风险极大。永住者亦可能因放火罪导致永住资格被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重新接受退去强制审判。「附了缓刑就可以留下」——在放火案件中是极其危险的误解。
四、为什么「罪名归属」「不起诉」「在留特别许可」的争取至关重要
如上所述,放火罪附缓刑判决并不必然回避退去强制——这一冷峻的现实意味着,对当事人本人及家属而言,争取空间集中于以下三个层次:(i)在初动阶段·公审阶段争取「罪名归属」的下移(如争取适用刑法第110条「建造物等以外放火罪」,避免落入第108条·第109条之射程);(ii)针对部分情节较轻或证据不足的事实,主张获得「不起诉处分」;(iii)即便被起诉·被判处含缓刑判决,仍需做好在退去强制手续上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双轨应对。
具体而言,辩护人可以在初动阶段开展的活动包括:(i)针对火源·助燃剂·点火行为的精密分析,主张「无放火故意」「轻过失」「失火」的可能性;(ii)针对建造物属性(有无人居住·有无人在内·有无看守人)的法律性质争论,主张罪名归属的下移;(iii)针对动机·精神状态·责任能力(如刑法第39条之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的鉴定请求;(iv)针对所有者·管理者的弁偿·和解交涉,将之作为量刑减轻·情状证据的核心;(v)准备退去强制手续中可活用之家族关系·在日期间·素行等情状证据,为后续的在留特别许可申请预先布局。
五、初动应对的三个关键点
- 一、原则上行使沉默权。放火案件中,「点火行为·动机·助燃剂·火源认识」的供述,将直接影响罪名归属与量刑。在搜查初期,对火源的位置·点火方法等若不慎陈述,将导致难以挽回的后果。在弁护人到场之前,原则上行使沉默权。当事人若有精神方面的不安·不眠·情绪起伏等情形,应一并向弁护人说明,以便讨论责任能力鉴定等防御构造。
- 二、尽早委任弁护士。逮捕后的最初72小时是关键。放火案件的勾留几乎是被视为「定例」的,若错失初动,则后续推翻调书·主张罪名下移的难度将急剧上升。无论是利用当番弁护士制度(首次免费),还是直接委任私选弁护人,都应当争取在勾留决定前介入。家属·朋友若获悉逮捕消息,应立即向有外国人刑事辩护经验的弁护士事务所联系。
- 三、确保有经验的中文翻译。放火案件中,对动机·精神状态·人际关系等微妙的心理性事实的描述,对供述的「色彩」具有决定性影响。搜查机关委任之翻译人未必精通法律用语与心理性微表达,调书的细微误译可能在公审中被对方视为关键。在辩护人侧亦确保通译人员,是保障供述正确性的不可缺少之要素。
六、关于本事务所及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弁護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领域,办理过国際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世界范围内被报道的重大事件等丰富案件。
本所在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裁判员裁判对象事件、世界范围内被报道的事件——的对应方面有丰富经验(事例E-1,参考律师网站「弁護士JP」「ココナラ法律相談」等)。放火罪在日本被定位为属于「公共危险罪」之最严重者之一,公审运营·裁判员对策·情状证据的整理均具有高度专门性,本所在该领域的对应能力可作为本人及家属的参考。
此外,本所在重大薬物犯罪上亦有解决经验。曾在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这一裁判员裁判对象·法定最高刑为无期的重大事件中,通过对搜查违法性·所持故意·营利目的不存在等的逐一论证,最终于法院获得无罪判决(事例A-1,参考「弁護士ドットコム」「ココナラ法律相談」等)。该案展现了本所对重大刑事事件的「彻底证据分析·被告人质问·反对尋问」之实战能力,对放火等同样属裁判员裁判对象的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本所对入管手续的实绩亦十分扎实。曾承接的案例中,本人持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之间育有子女,但因婚姻·认知手续未完成而失去在留资格、被以入管法违反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视角与入管当局交涉,使婚姻·认知成立,并意识到入管法违反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质问·证人尋问,在国籍国可获取的公文书极为稀少的困难局面下,仍通过对入管厅过往许可事例的精密分析,最终于「1次申请」即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事例D-1,参考「弁護士ドットコム」掲載等)。在放火案件中,刑事程序终结后被切入入管法上的收容程序而面临退去强制的局面亦十分常见,本所在「刑事·入管两轨同时·一贯应对」方面具有积累,可作为本人及家属的参考。
本所与提携行政书士联动,对刑事程序终结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可提供一站式支援。接见·取调べ立会·打合せ均可由本所完备的中国语通译人员协同进行。
七、结语
放火罪在日本被定位为公共危险罪中之最严重一类,与外国人当事人的视角看,意味着不仅「日本之生活基础」可能被剥夺,连「重新回到中国后之社会复归」亦可能蒙上长期的阴影。最初72小时的初动应对——原则上的沉默权行使·尽早委任弁护人·确保经验丰富的通译——往往决定结局。请家属与朋友务必尽早与有外国人刑事辩护经验的弁护士联系。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信息】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领域。曾办理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案件取得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难度甚高的在留特别许可获得等多项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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