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人士因伪造信用卡·伪造现金卡相关嫌疑被逮捕时|支付用磁卡电磁记录不正作出·行使罪与遣返风险
2026/05/05
中国籍人士因伪造信用卡·伪造现金卡相关嫌疑被逮捕时|支付用磁卡电磁记录不正作出·行使罪与遣返风险
(本文针对2026年5月时点之日本现行法令撰写。日本法令、判例可能日后变更,个别案件请迳向律师咨询。)
一、「我只是按对方教的办法刷卡」──写给突然以伪卡嫌疑被逮捕的中国籍家属们
近期日本警方持续摘发涉及中国籍人士之伪造信用卡、伪造现金卡使用案件。报导中常见之类型包括:「在便利店使用伪造信用卡购买金券、香烟、电子产品」「在ATM以盗读个人资讯之伪造现金卡提款」「于商业街刷卡店刷取大额商品再转售换现金」等。
本类型案件中,被牵连的中国籍人士许多是被「日本高薪短期工」之徵聘所诱招,被告知「只是去店里买东西,刷卡是已经在公司账户上了」「我们提供卡片,你只要去ATM按指示取钱」。当事人在不完全了解日本支付系统之情形下被指派为「实行犯」,以「实行担当」之角色被现行犯逮捕之比例极高。
本所长期承办中国籍当事人之刑事辩护,深知伪卡相关犯罪是「**几乎确定起诉、且法定刑严重**」的高难度类型。本文谨以一般性解说之形式,整理伪卡相关案件之刑事手续流程、不起诉与减轻处分之争取要点、以及在留资格保护策略。
二、可能适用之罪名与刑事手续流程
伪造信用卡、伪造现金卡相关案件中,中国籍当事人可能被追究之罪名包括:
- 支付用卡片电磁记录不正作出罪(刑法第163条之2):10年以下之拘禁刑或100万日圆以下之罚金,或并科。**伪造卡片之制作行为**适用
- 不正电磁记录卡片所持罪(刑法第163条之3):5年以下之拘禁刑或50万日圆以下之罚金,或并科。**所持伪造卡片**之态样
- 支付用卡片电磁记录不正作出供用罪·行使罪(刑法第163条之2第2项·第163条之4):10年以下之拘禁刑。**于商店、ATM等使用伪造卡片**之态样
- 诈欺罪(刑法第246条):10年以下之拘禁刑。以伪造卡片骗取商品、现金之行为,可同时构成诈欺罪与上述电磁记录系列罪(观念上之竞合)
- 不正取得电磁记录原本作成罪(刑法第161条之2):5年以下之拘禁刑或50万日圆以下之罚金。**盗读、复制他人卡片磁条之行为**适用
- 组织性犯罪处罚法第3条:以集团性、计画性方式进行之事案,加重处罚(1年以上之有期拘禁刑)
(补充说明:日本于令和4年改正刑法、令和7年6月1日起施行,将旧法时代之两种自由刑(传统名称)一体化为「拘禁刑」,本文之拘禁刑即为此新设之统一自由刑。)
伪卡相关事件之偵查特征在于:(a) 卡片店、便利店、ATM等之录像往往有清晰记录,「现行犯逮捕」「事後特定逮捕」均较容易;(b) 同一被告人常被以多日多店之多个使用行为多次再逮捕,导致拘留期间显著延长;(c) 即便仅是「实行担当」(被指派之最末端者),由于行使罪法定刑达10年拘禁刑,求处实刑之可能性高。
三、为什么伪卡相关犯罪对中国籍人士特别致命──几乎确定的实刑·遣返
伪卡相关案件之独特严重性在于:
- 法定刑高(10年以下拘禁刑)+ 累犯倾向(同被告人多次行使)→ 实刑判决之可能性极高
- 即便初犯之单次行为,于使用金额超过数十万日圆之事案中,被求处实刑或长期缓刑判决并非罕见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判决实刑必遣返、判决长期缓刑亦遣返**
- 更甚者,伪卡相关行为可能与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2「行使、所持、提供伪造在留卡」等他罪同时被起诉,使罪数累积而判决加重
- 即便仅是末端之实行担当者,被以共谋共同正犯起诉之比例高,「我只是被指派的」之辩解难以成立
此外,伪卡事件中,**被害人(信用卡公司、银行、被害店家)之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会随刑事手续同时推进。即便起诉前完成示谈,损害赔偿金额累计往往达数百万至数千万日圆,对于在日生活之当事人构成沉重经济负担。
四、争取减轻处分──「不知是伪卡」之争论与全额赔偿示谈
伪卡相关案件中,**完全不起诉极困难**,但於下列辩护要素之精细整理下,仍可争取「附缓刑判决」「单一案件再判决一次」「减轻刑期至1年以内(可避免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等中间结果。
- 当事人对卡片为伪造之认识──被指示者具体说明(「公司卡」「贸易卡」等),是否合理
- 当事人之教育背景、日语·英语能力──对日本支付系统之熟悉程度
- 获得报酬之金额与性质──若仅为「按次少额报酬」「未实际取得犯罪收益本身」,可作为「实行担当之有限恶性」之佐证
- 日本入境後之停留期间──短期入境立即被指派之事案,相对应「被欺骗·被利用」之主张更具说服力
- **与全部被害方之全额赔偿示谈**──信用卡公司、银行、被害店家全部之全额赔偿,为减轻处分之最有力资料
此处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伪卡事件之示谈交涉为高度专业领域。**信用卡公司之法务部门对于伪卡事件采取极严格立场,需要具备金融业务实务知识之辩护人协助交涉**。本所对此类大型法人之示谈交涉,已累积多次经验。
此外,中国籍当事人之家属若身在中国本土,从中国汇款数百万至千万日圆之示谈金至日本,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制之严格限制。本所中国籍通译熟悉中国本土汇款实务,可协助家属与中国本地银行协调,避免因汇款延误而错失起诉判断之时机。
五、家属初动之三大要点──证据保全与刷卡履历追溯
(1)行使缄默权,避免被诱导之共谋自白
「你既然刷了,当然知道是伪卡吧」──此种诱导性偵讯在伪卡事件中极为常见。当事人若惊慌之下做出「我大概觉得有点奇怪」之陈述,将直接构成「未必之故意」之认定基础。在律师抵达前请彻底保持沉默,此为日本宪法第38条第1项所保障之权利。
(2)速委任辩护人并保全SNS·徵聘记录
伪卡事件之关键证据──微信、QQ、Telegram等SNS对话记录、徵聘広告之截图、报酬转账记录──往往保存于当事人之手机、电脑中。一旦遭警方扣押后再要求复原往往需走漫长程序,请第一时间通过律师申请保全措施。
(3)安排具有金融·支付系统知识之中国籍通译
伪卡事件之偵讯涉及大量金融、支付系统之专业用语(IC芯片·磁条·CVC、磁卡盗读器·skimmer、PIN码、ATM、决济端末等)。通译能力直接影响供述笔录之精确性。本所通译均具有刑事案件经验,并对支付系统实务有所掌握。
六、本所支援──过往解决事例的具体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本所针对中国籍当事人之伪造信用卡·现金卡相关案件,以及与之相联之诈欺、组织性犯罪相关事件,具有相当之承办实绩。
以下介绍几则本所实际解决事例,以供参考:
【事例A-1】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案件中,本所经由彻底之证据分析、被告人质问及对证人之反诘问,**获得无罪判决**。本案被广泛报导,属裁判员审判对象之重大事件,反映本所对于重大刑事事件辩护之深厚功力(弁护士JP、弁护士ドットコム揭载)。伪卡相关案件中,对组织性·集团性之主张否认,与本案之辩护方法具有共通性。
【事例B-1】特殊诈欺出款员(出し子)案件中,本所担任20多岁女性之辩护人。透过细致整理当事人之主观情事──指示者之欺瞒·胁迫状况、犯意之不存在等──最终**获得不起诉处分**(about-me.md公开档案、弁护士JP揭载)。伪卡相关案件之「实行担当者」之主观立证,与本案具有共通性。
【事例B-2】特殊诈欺收款员(受け子)案件,系多次再逮捕(复次拘留更新)之困难案件。本所透过彻底之偵讯对应、对不当偵讯之抗议、彻底主张立证,**所有再逮捕均获得不起诉处分**(弁护士ドットコム揭载)。伪卡事件中常见之多次再逮捕,本所同样具备全程战斗之经验。
【事例F-3】Facebook冒名账户被仮处分手续删除事例中,本所协助进行**仮处分**手续,迅速达成账户删除(弁护士ドットコム揭载)。伪卡相关案件中所涉及之电子证据保全、网路平台之回应(如盗用之电子支付账户冻结·删除请求等),本所同样具备实务经验。
【事例D-1】持观光签证入境之中国籍依赖人因在留资格丧失而以入管法违反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观点与当局交涉、整理对依赖人有利之证据、彻底分析入管当局过往之许可事例,**一次便成功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弁护士ドットコム揭载;https://www.bengo4.com/tokyo/a_13116/l_1467010/case/79877/)。伪卡相关案件演变为退去强制处分之最坏局面下,本所之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仍提供救济之可能性。
本所完备中国籍通译,可于接见、偵讯在席、与当事人家属之沟通中提供无缝支援。又为使日後刑事手续结束後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亦得以一站式办理,本所与专业行政书士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
七、结语──几乎确定的实刑预期下,仍有「不到1年缓刑」之最後一道屏障
伪卡相关案件中,「无罪获得」「全部不起诉」之可能性极低,但通过专业辩护人之精细辩护工作,仍有可能将判决控制在「拘禁刑1年以内、附缓刑」之范围内,从而避免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判决1年以内之缓刑与1年1月之缓刑,对中国籍当事人而言,是「能否继续在日生活」之分水岭**。请第一时间联系具有外国人刑事辩护经验之律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迳向律师咨询。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案件之无罪判决获得、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获得、难关在留特别许可获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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