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人士因「资金洗钱」单独嫌疑被逮捕时|账户出借·虚假事业收益伪装与遣返风险
2026/05/05
中国籍人士因「资金洗钱」单独嫌疑被逮捕时|账户出借·虚假事业收益伪装与遣返风险
(本文针对2026年5月时点之日本现行法令撰写。日本法令、判例可能日后变更,个别案件请迳向律师咨询。)
一、「我只是把账户借给朋友用一下」──写给突然以洗钱嫌疑被捕的中国籍家属们
近期日本警方持续摘发以中国籍人士为核心之资金洗钱(マネーロンダリング)案件。其中包括「中国籍夫妇被三度逮捕,涉嫌将SNS型投资诈欺之被害金伪装为正当事业收益,账户合计转账金额达33亿日圆」、「中国籍会社役员等4人被以诈欺及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违反嫌疑逮捕,涉嫌为多个诈欺集团承包资金洗钱业务」等案件。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被牵连的当事人未必是诈欺集团之核心成员。许多人是被同乡、朋友、网络认识者请求「帮忙开个日本账户」、「把这笔钱以贸易款的名义转过去」、「以你的公司名义开张发票」,在「人情」与「报酬」之间不知不觉成为洗钱链条的一环。
本所长期承办中国籍人士刑事辩护,深知资金洗钱单独类型之事件具有「即便辩称不知情,也极难脱罪」的特殊难度。本文谨以一般性解说之形式,整理资金洗钱嫌疑案件的刑事手续流程、不起诉争取要点、以及在留资格保护要点。
二、可能适用之罪名与刑事手续流程
「资金洗钱单独类型」案件中,中国籍当事人可能被追究之罪名包括:
- 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第27条违反:以「假名出借账户」「为他人之犯罪收益洗钱」之态样,可处2年以下之拘禁刑或300万日圆以下之罚金
- 组织性犯罪处罚法第10条违反(隐匿犯罪收益等):5年以下之拘禁刑或300万日圆以下之罚金,或并科
- 组织性犯罪处罚法第11条违反(接收犯罪收益):3年以下之拘禁刑或100万日圆以下之罚金
- 诈欺罪共谋共同正犯(刑法第246条):10年以下之拘禁刑。即便仅是「资金洗钱」分担者,若被认定具有诈欺整体之共谋,可成立诈欺罪共谋共同正犯
- 出资法违反(出資の受入れ、預り金及び金利等の取締りに関する法律):未注册资金移动业之代办,可处5年以下之拘禁刑或500万日圆以下之罚金
(补充说明:日本于令和4年改正刑法、令和7年6月1日起施行,将旧法时代之两种自由刑(传统名称)一体化为「拘禁刑」,本文之拘禁刑即为此新设之统一自由刑。)
资金洗钱事件之偵查特征在于:(a) 警方常以「最末端的账户名义人」逐次逮捕,每次再逮捕将触发新一轮拘留期间;(b) 多数案件之被捕者最初被以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违反逮捕,但偵查推进中再被以诈欺罪共谋共同正犯起诉;(c) 海外帐户、加密资产钱包之资金流动往往复杂,偵查机关对当事人施加极大压力以换取自白。
三、为什么「资金洗钱单独」对中国籍人士特别危险──遣返与在留资格的连锁打击
资金洗钱单独类型案件中,中国籍人士面临之独特风险包括: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即便附缓刑亦不影响该事由之成立
- 即便仅以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第27条违反(最重2年拘禁刑)单独被起诉,于实际判决为「拘禁刑1年6个月、缓刑3年」之情形,仍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
- 更甚者,组织性犯罪处罚法之适用案件中,法定刑为「5年以下」或更重,被求处实刑或长期缓刑判决之可能性显著提高
- 「经营·管理」、「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在留资格之持有者,于资金洗钱嫌疑发动後,几乎无可避免地遭到在留资格更新拒绝
此外,资金洗钱事件中,**未起诉处分获得後,金融机构方面之账户冻结、未来开户拒绝、信用评估降低等附随影响**,对于在日继续生活之当事人构成长期负担。本所对此类「刑事处分後之社会复归」也提供综合性意见。
四、争取不起诉处分──「不知情」之客观立证与切割性证据
资金洗钱事件中,最关键之争点为「对于资金来源之犯罪性的认识(故意)」之有无。具体而言,下列事项应由辩护人彻底主张立证:
- 账户开设时之经过──账户是当事人本人开设并使用?还是受托代为开设?开设当时之目的为何
- 与请求方之关系──同乡、朋友、网络认识者,关系之深浅及请求事由
- 获得报酬之有无与金额──无报酬之纯粹「人情」,与高额报酬之间,主观推定差异极大
- 资金额度与频率──偶发之单次、小额转账,与高频率、大额转账之态样应分别评价
- 被请求时之说明内容──是被告知「贸易款代付」「友人短期借款」「保险理赔」等具体说明,并提交合理解释为佐证
- 当事人之教育背景与日本金融制度之熟悉程度──留学生、技能实习生对反洗钱规定之认识有限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与诈欺主犯之「切割性证据」**为不起诉争取之关键。例如:当事人完全不知道被害人是谁、当事人与诈欺主犯之SNS沟通中无任何犯罪暗示、当事人于知道资金可能涉案後立即停止协助等具体事实,应由辩护人详细整理并向检察官说明。
此外,资金洗钱事件多与SNS型投资诈欺、特殊诈欺等上游犯罪相关联,**鏈上分析(区块链分析)、跨境账户调查**等技术性辩护要素也至关重要。本所对此类案件可与熟悉鏈上分析之技术专家协同推进辩护策略。
五、家属初动之三大要点──账户冻结对应与证据保全
(1)行使缄默权,避免被诱导之共谋自白
洗钱事件之偵讯特点在于:警方往往以「主犯都已经招了,你不说就只有你受罪」「告诉我们指示者是谁就放你走」之类引诱供述。当事人若惊慌之下做出「我猜可能是诈欺的钱」之类陈述,将直接构成「未必之故意」之认定基础,从而使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违反升级为诈欺共谋共同正犯。在律师抵达前请彻底保持沉默。
(2)速委任辩护人并保全SNS·账户记录
资金洗钱事件之关键证据──微信、QQ、Telegram、WhatsApp等SNS对话记录、网银交易明细、加密资产钱包记录等──往往保存于当事人之手机、电脑中。一旦遭警方扣押后再要求复原往往需要漫长程序。请第一时间通过律师申请保全措施。
(3)安排具有金融专业知识之中国籍通译
洗钱事件之偵讯涉及大量金融、贸易、加密资产专业用语。通译能力直接影响供述笔录之精确性。本所通译均具有刑事案件经验,并对跨境金融实务有所掌握。
六、本所支援──过往解决事例的具体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本所对中国籍当事人之资金洗钱、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违反、诈欺共谋共同正犯等复合类型案件,以及SNS型投资诈欺案件之上下游辩护具有相当之承办实绩。
以下介绍几则本所实际解决事例,以供参考:
【事例B-1】特殊诈欺出款员(出し子)案件中,本所担任20多岁女性之辩护人。透过细致整理当事人之主观情事──指示者之欺瞒·胁迫状况、犯意之不存在等──最终**获得不起诉处分**(about-me.md公开档案、弁护士JP揭载)。资金洗钱「单独类型」案件中,对「未必之故意」之否认立证方法,与本案具有共通性。
【事例B-2】特殊诈欺收款员(受け子)案件,系多次再逮捕(复次拘留更新)之困难案件。本所透过彻底之偵讯对应、对不当偵讯之抗议、彻底主张立证,**所有再逮捕均获得不起诉处分**(弁护士ドットコム揭载)。资金洗钱事件中常见之「以多个上游犯罪之被害事实多次再逮捕」之态样,本所同样具备全程战斗之经验。
【事例F-1】使用海外SNS进行之侮辱被害事件中,本所协助申请刑事告诉并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INTERPOL)之联络,**告诉受理成功**(弁护士ドットコム、弁护士JP揭载)。涉及加密资产跨境追踪、海外SNS资料蒐集之资金洗钱案件,本所对国际联络程序具有实践经验。
【事例D-2】冤罪而被以不法就劳助长罪追诉、面临强制退去危机之女性救援诉讼中,本所主张**「退去强制事由不应不要求故意·过失」之传统实务,违反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之射程**,正在进行系争中(about-me.md公开档案、弁护士JP揭载)。资金洗钱单独类型案件中,对「未必故意」之严格化,可与本所之系争论点结合作为辩护理论依据。
【事例D-1】持观光签证入境之中国籍依赖人因在留资格丧失而以入管法违反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观点与当局交涉、整理对依赖人有利之证据、彻底分析入管当局过往之许可事例,**一次便成功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弁护士ドットコム揭载;https://www.bengo4.com/tokyo/a_13116/l_1467010/case/79877/)。资金洗钱事件演变为退去强制处分之最坏局面下,本所之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仍提供救济之可能性。
本所完备中国籍通译,可于接见、偵讯在席、与当事人家属之沟通中提供无缝支援。又为使日後刑事手续结束後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金融机构对应(账户冻结解除、信用恢复等)亦得以一站式办理,本所与专业行政书士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
七、结语──「人情」与「犯罪」之间的细线,唯有专业辩护人能厘清
资金洗钱单独类型事件中,「我只是把账户借给朋友」「我只是按对方说的去转账」之辩解,于日本检警之严格化执法立场下,往往难以脱免起诉。然而,**当事人主观真实之客观立证**,正是辩护人之专业所在。请务必在律师抵达前保持沉默,并通过经验丰富之辩护人推进辩护工作。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迳向律师咨询。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案件之无罪判决获得、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获得、难关在留特别许可获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