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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籍人士因過失駕車致人受傷而被逮捕時|重大交通事故的初動對應與在留資格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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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籍人士因過失駕車致人受傷而被逮捕時|重大交通事故的初動對應與在留資格保護

中國籍人士因過失駕車致人受傷而被逮捕時|重大交通事故的初動對應與在留資格保護

2026/05/05

中國籍人士因過失駕車致人受傷而被逮捕時|重大交通事故的初動對應與在留資格保護

(本文針對2026年5月時點之日本現行法令撰寫。日本法令、判例可能日後變更,個別案件請逕向律師諮詢。)

一、僅一瞬間的駕駛失誤,可能改變人生──寫給因重大交通事故陷入煩惱的家屬們

近期日本各地接連發生由中國籍駕駛人引起的重大交通事故報導。其中包括位於東京都板橋區之多重車輛追撞事故,造成包含警察人員在內共6人受傷送醫,駕駛之中國籍男子(23歲)以過失駕駛致傷之嫌疑被現行犯逮捕等案例。

對於在日生活、工作或留學的中國籍人士及其家屬而言,「明明只是個駕駛失誤,怎麼會被刑事拘留?」「會不會被遣返中國?」「公司知道後我會被解雇嗎?」等諸多不安會在事故發生瞬間蜂擁而至。

本所長期承辦中國籍人士之刑事事件及在留特別許可案件,深知交通事故案件對外國人而言具有「日本人不會經歷的另一層風險」。本文謹以一般性解說的形式,針對中國籍當事人之家屬及友人,整理重大交通事故的刑事流程、在留資格上的關鍵風險,以及不可錯過的初動對應要點。

二、過失駕駛致傷案件的刑事手續流程概要

日本對於汽車駕駛人因過失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之事故,依「自動車駕駛致死傷處罰法」(自動車の運転により人を死傷させる行為等の処罰に関する法律)規定處罰。其主要之罪名與法定刑如下:

  • 過失駕駛致傷罪(同法第5條):7年以下之拘禁刑或100萬日圓以下之罰金
  • 過失駕駛致死罪(同法第5條):7年以下之拘禁刑或100萬日圓以下之罰金
  • 危險駕駛致傷罪(同法第2條):15年以下之拘禁刑(依酒駕、超速、闖紅燈等惡質情節而異)
  • 危險駕駛致死罪(同法第2條):1年以上之有期拘禁刑(最高20年)

(補充說明:日本於令和4年改正刑法、令和7年6月1日起施行,將舊法時代之兩種自由刑(傳統名稱)一體化為「拘禁刑」,本文之拘禁刑即為此新設之統一自由刑。)

被現行犯逮捕後,將先送往警察署接受偵訊,於原則48小時內移送檢方,並可能向法院聲請羈押。羈押期間最長20日,此期間內檢方將決定是否提起公訴。被害人傷勢輕微且當事人態度誠懇者,往往能在勾留期間內或起訴前獲得「不起訴處分」;但若被害人重傷或致死、有飲酒或無照駕駛等惡質情節,獲得不起訴的難度將顯著提高。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逮捕後72小時是決定後續身體拘束去向之關鍵時期。此期間家屬與外界訊息來往困難,僅有辯護人能多次接見,因此早期選任辯護人具有極重要的意義。

三、中國籍人士的特有風險──遣返(強制退去)與在留資格

日本人駕駛人在重大事故中即便被起訴並受有罪判決,仍可在日本國內繼續生活、就業;然而中國籍人士所面臨的風險則截然不同。

入管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24條規定了多項退去強制事由。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最需要警戒的是同條第4號リ──「無期或超過1年拘禁刑之有罪判決」。此處的最大陷阱在於,**即便附有緩刑(執行猶予),亦同樣構成退去強制事由**。

舉例而言,過失駕駛致傷案件中,若一審判決為「拘禁刑1年6個月、緩刑3年」,雖然當事人可從拘留所獲釋,但入管局依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リ仍可發動退去強制程序,最終仍可能遭受遣返。

此外,**酒駕**、**無照駕駛**、**毒品駕駛**等情節惡劣之事故,由於可能適用危險駕駛致傷罪(最重15年拘禁刑),實際判決為實刑(無緩刑)的可能性大幅提高。一旦判決實刑,於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リ之該當性無容置疑,遣返幾乎不可避免。

此外,即便僥倖避免退去強制,仍可能面臨在留資格更新拒絕(入管法第21條)或在留資格取消(入管法第22條之4)。經營·管理、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與職業有關之在留資格,常會因「素行不良」之評價而導致更新被拒絕。

四、為什麼「不起訴處分」對中國籍人士如此重要

由於上述「即便緩刑亦會被遣返」之構造,外國人刑事案件的最大目標,在於**起訴前階段**獲得不起訴處分。一旦被起訴並受有罪判決──即便是緩刑判決──退去強制事由即告成立,後續的救濟程序(在留特別許可申請)將更加困難。

為實現不起訴處分,辯護人會於起訴前的羈押期間內推進下列工作:

  • 與被害人迅速展開示談(賠償交渉、誠摯道歉),爭取被害人撤回告訴或寬恕
  • 整理事故發生原因(道路狀況、視野遮蔽、被害人本身過失等)以淡化過失程度
  • 向檢察官提交書面意見(不起訴意見書),具體說明被告人事故後之態度、家庭狀況、在留歷史
  • 提交保險金支付證明、車輛保險之介入狀況等客觀資料,證明被害人賠償已屬充分

不論被害人傷勢輕重,**示談的早期成立**對於不起訴處分之獲得有極大影響。又中國籍當事人之家屬若身在中國本土,匯款日本之外匯管制、保險公司溝通的語言問題等,往往拖累示談進度。本所中國籍通譯與經驗豐富的辯護人能聯手解決上開困難。

五、家屬於初動階段務必把握的三項要點

以下三項要點,為應對重大交通事故的「黃金72小時」之核心。

(1)行使緘默權,避免單方面之自白筆錄

日本憲法第38條第1項保障緘默權(不得強迫任何人對自身不利之陳述)。事故當下感到混亂時,警察詢問「你怎麼會撞到?是不是看手機?」之類問題,當事人若驚慌之下做出與事實不符的陳述,該筆錄將於後續公審中成為極不利之證據。建議當事人:「在律師抵達前,我希望保持沉默」。

(2)儘速委任辯護人

日本制度提供「值班律師制度」,可請求警察免費通知律師會見。另一更為穩妥之方式,為自家屬聯繫私選辯護人。本所對於中國籍當事人之刑事事件可在事件發生當日進行接見,並於整個程序中持續支援家屬。

(3)安排具有刑事經驗之中國籍通譯

警察與檢察方所安排之通譯,未必精通法律用語。北京話、廣東話、上海話、福建話等方言之掌握不足,會造成供述筆錄與事實出現微妙偏差,此種偏差於後續公審中將成為致命傷。本所通譯具有刑事程序豐富經驗,可避免此類風險。

六、本所支援──過去解決事例的具體介紹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第一東京律師會所屬/登錄號59077/2019年登錄)主理,以中國籍依賴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及入管手續為主要注力領域。針對重大交通事故案件,本所重視「事故原因之客觀分析」、「示談談判力」、「對檢察官之說服力」三者並重。

以下介紹幾則本所實際解決事例,以供參考:

【事例A-1】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案件中,本所經由徹底之證據分析、被告人質問及對證人之反詰問,**獲得無罪判決**。本案被廣泛報導,屬裁判員審判對象之重大事件,反映本所對於重大刑事事件辯護之深厚功力(弁護士JP、弁護士ドットコム揭載)。對於可能因危險駕駛致死傷罪而適用裁判員審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本所同樣可投入此等辯護資源。

【事例C-1】卸售業之依賴人因詐欺案件而陷入危機時,本所協助以刑事告訴為起點,最終達成**7,500萬日圓之解決金獲得**之示談(弁護士ドットコム、弁護士JP揭載)。事故案件之示談與民事賠償談判,亦同樣需要此種交涉力。

【事例G-1】針對警察處分之異議,本所代理大阪高等法院ストーカー規制法警告處分取消等請求控訴事件,於令和6年6月26日獲得勝訴判決。判決首次認定「警告非單純行政指導,而具有法律效果」,正面承認處分性,係前例性極高之判決。對於行政處分(如交通違反取締等)之挑戰,本所同樣具備經驗(弁護士JP、ココナラ法律相談揭載)。

【事例D-1】持觀光簽證入境之中國籍依賴人與日本人女性育有子女,因在留資格喪失被以入管法違反逮捕、起訴。其婚姻、認知手續未完成而遭當局一度不受理;松村律師從憲法觀點與當局交涉,於成功完成婚姻、認知後,於入管法違反之刑事審判中進行被告人質問與證人尋問。在當事人本國(中國)發行之公文書極為有限的困難狀況下,仍蒐集對依賴人有利之證據,並分析入管當局之過往許可事例,**一次便獲得在留特別許可**(弁護士ドットコム揭載;https://www.bengo4.com/tokyo/a_13116/l_1467010/case/79877/)。即便重大交通事故已導致退去強制處分發動,本所之在留特別許可申請仍可能成為救濟之最後屏障。

本所完備中國籍通譯,可於接見、偵訊在席、與當事人家屬之溝通中提供無縫支援。為令尼日後刑事手續結束後之在留資格更新、變更亦得以一站式辦理,本所與專業行政書士事務所建立合作關係,提供刑事與入管之綜合解決方案。

七、結語──黃金72小時的決斷將決定一切

重大交通事故對於中國籍人士及其家屬而言,往往是「日本生活全部陷入崩潰之危機時刻」。然而,即便狀況看似絕望,於起訴前的早期辯護介入下,仍有獲得不起訴處分、保住在留資格的可能。最重要的是,**請勿在驚慌之下單獨應對警察詢問**,請第一時間聯繫具有外國人刑事辯護經驗之律師。

本文僅為一般性解說,個別案件請逕向律師諮詢。又,本文所述過往解決案例係基於個別情事,並不保證相同結果。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律師會所屬(登錄號: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以中國籍依賴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入管手續為主要注力領域。具有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案件之無罪判決獲得、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訴處分獲得、難關在留特別許可獲得等解決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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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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