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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籍人士因SNS型投資詐欺、加密資產詐欺被牽連時|資金洗錢與遣返之雙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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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籍人士因SNS型投資詐欺、加密資產詐欺被牽連時|資金洗錢與遣返之雙重風險

中國籍人士因SNS型投資詐欺、加密資產詐欺被牽連時|資金洗錢與遣返之雙重風險

2026/05/05

中國籍人士因SNS型投資詐欺、加密資產詐欺被牽連時|資金洗錢與遣返之雙重風險

(本文針對2026年5月時點之日本現行法令撰寫。日本法令、判例可能日後變更,個別案件請逕向律師諮詢。)

一、「高額兼職」「自動賺錢」之誘惑──寫給家人突然以詐欺嫌疑被逮捕的家屬們

近年日本警方連續摘發以中國籍人士為中心之SNS型投資詐欺、加密資產(虛擬通貨)詐欺集團。報導所示包括「假裝證券分析師於SNS聯絡日本國內被害人,由中國系出款員集團領取現金共8,000萬日圓以上」之案件,以及「中國籍男子被指涉嫌以LINE投資詐欺手法騙取超過8,000萬日圓加密資產而再度被捕」之案件等。

特別令人注意的是,被牽連的人多為一般中國籍留學生、專門學校生及短期業務出差者。他們往往是經由微信、QQ、抖音等中國SNS看到「日本高薪兼職」之徵人廣告,誤以為是合法工作而前往面試,結果被指派擔任「至銀行領取被害金後交給負責人」、「將收到的加密資產轉移至特定錢包」、「為他人開立日本銀行帳戶」等任務。

本所多次承辦此類事件之辯護工作,深知該類事件最危險之處,在於當事人往往真的不知情而被捲入,但日本檢警卻會以「至少存在未必之故意」為由發動偵查與起訴。本文謹以一般性解說的形式,整理SNS型投資詐欺案件中、中國籍當事人可能面臨之刑事·行政雙重風險與初動對應要點。

二、可能適用之罪名與刑事手續流程

SNS型投資詐欺、加密資產詐欺案件中,中國籍當事人可能被追究之罪名包括:

  • 詐欺罪(刑法第246條):10年以下之拘禁刑。指示役、勧誘役、出款員(資金提取員)、收款員(被害金接收員)等任一角色均可能構成共謀共同正犯
  • 組織性犯罪處罰法(組織的犯罪の処罰及び犯罪収益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第3條第1項違反:1年以上之有期拘禁刑。集團性、計畫性顯著之事案適用
  • 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第27條:以「假名出借帳戶」、「為他人之犯罪收益洗錢」之態樣,可處2年以下之拘禁刑或300萬日圓以下之罰金
  • 資金決濟法違反(無登錄加密資產交換業):依案情可能課以3年以下之拘禁刑或300萬日圓以下之罰金
  • 關於假冒身分申辦銀行帳戶、加密資產錢包者,可另行追究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159條·第161條)

(補充說明:日本於令和4年改正刑法、令和7年6月1日起施行,將舊法時代之兩種自由刑(傳統名稱)一體化為「拘禁刑」,本文之拘禁刑即為此新設之統一自由刑。)

逮捕後72小時內為偵查走向之關鍵時段,期間家屬通常無法接見,僅有辯護人能多次接見。再加上SNS型投資詐欺案件易發生「複數次再逮捕」,每件再逮捕將觸發新一輪10日加長10日之羈押期間,最壞之情形可能拘束身體達3個月以上。

三、為什麼此類案件對中國籍人士特別致命──遣返與在留資格的雙重打擊

詐欺罪之法定刑為10年以下之拘禁刑,加上集團性犯罪一旦起訴並有罪判決,幾乎難以逃脫實刑判決或長期緩刑判決之命運。此處對中國籍人士而言之最大陷阱在於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リ──「無期或超過1年之拘禁刑判決」即構成退去強制事由。

其結構性問題如下:

  • 即便獲得緩刑判決(如「拘禁刑3年、緩刑5年」),緩刑之有無不影響退去強制事由之該當性。當事人雖可從拘留所獲釋,但入管局可隨即依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リ發動退去強制程序
  • 組織性犯罪處罰法之適用案件中,法定刑為「1年以上」,故所有有罪判決均會直接構成退去強制事由
  • 即使僥倖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當事人之在留資格更新、變更仍會因「素行不良」之評價而受負面影響(入管法第21條·第22條之4)

**正因如此,避免被起訴本身**──即「不起訴處分之獲得」──成為中國籍當事人在此類案件之最高目標。

四、爭取不起訴處分──「未必故意」之主張與被害人示談

SNS型投資詐欺、加密資產詐欺案件之被告人辯護,最重要之爭點為「對於詐欺事實之認識(故意)是否存在」。具體而言,下列事項應由辯護人徹底主張立證:

  • 受徵聘時之SNS訊息(微信、QQ、Telegram、抖音等)紀錄之分析──當事人對於兼職工作之認知為何
  • 獲得報酬之金額與性質──若報酬與所擔任工作之合理對價並無顯著差距,可作為「無從察覺異狀」之佐證
  • 中國本土徵聘廣告之態樣──多數人是被偽稱「日本物流配送」、「貨幣兌換店業務」之招聘所欺騙
  • 當事人之教育背景、語言能力、來日資歷──留學生、技能實習生對於日本金融制度之認識有限
  • 與被害人之示談(賠償交涉)──刑事責任減輕之最有力資料

此處特別需要強調的是,**當事人本人之家屬若身在中國本土,從中國匯款至日本之手續比一般想像為艱難**。中國人民銀行對於外幣管理有諸多規範,匯款一筆數百萬日圓之示談金,需提交詳盡資料方能獲准匯出,且需數週時間。本所中國籍通譯熟悉中國本土外匯管制制度,可協助家屬與中國本地銀行、匯款機構、保險公司等迅速協調,避免示談時間貽誤起訴判斷。

此外,加密資產詐欺案件中,被害金往往透過多重錢包進行混淆(mixer服務、跨鏈轉移等),從鏈上分析中還原資金流向需要相當技術。本所對於此類案件,可協同熟悉鏈上分析之技術專家共同進行辯護策略構築。

五、家屬初動之三大要點──資料保全與關係斷絕

(1)行使緘默權,避免被誘導之自白

詐欺案件之偵訊往往以「你只是被當棋子,告訴我們指示者是誰」之引導為手法,誘使當事人供述與事實有出入之內容。當事人之供述會被警方以調書方式定稿並附於日後之起訴狀,影響甚巨。在律師抵達前請保持沉默,此為日本憲法第38條第1項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2)儘速委任辯護人並保全電子資料

SNS型投資詐欺案件中,家屬可在律師指導下協助保全當事人手機、電腦中之徵聘訊息、報酬轉帳紀錄、與招聘者之對話紀錄等電子資料。**此等資料一旦遭警方扣押後再要求復原,往往需走漫長程序**,因此早期透過律師申請等保全措施意義重大。

(3)安排具有刑事經驗之中國籍通譯

詐欺案件之偵訊涉及金融制度、SNS交流之微妙語感,中文方言(北京話、廣東話、福建話等)之掌握程度直接影響供述筆錄之精確性。本所通譯均具有刑事案件經驗,在接見、偵訊在席、與檢察官面談等所有局面提供精確之語言支援。

六、本所支援──過去解決事例的具體介紹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由松村大介律師(第一東京律師會所屬/登錄號59077/2019年登錄)主理,特別是中國籍依賴人之SNS型投資詐欺、加密資產詐欺案件具有豐富之辯護實績。本所同時對國際刑事案件(涉及多國管轄之事件)累積有經驗。

以下介紹幾則本所實際解決事例,以供參考:

【事例B-1】特殊詐欺出款員(出し子)案件中,本所擔任20多歲女性之辯護人。透過細緻整理當事人之主觀情事──指示者之欺瞞·脅迫狀況、犯意之不存在等──最終**獲得不起訴處分**。本案展示出辯護人對「未必故意」之否認立證能力(about-me.md公開檔案、弁護士JP揭載)。SNS型投資詐欺之出款員、收款員案件多因相同主觀情事之爭點而適用相同辯護方針。

【事例B-2】特殊詐欺收款員(受け子)案件,係多次再逮捕(複次拘留更新)之困難案件。本所透過徹底之偵訊對應、對不當偵訊之抗議、徹底主張立證,**所有再逮捕均獲得不起訴處分**(弁護士ドットコム揭載)。SNS型投資詐欺案件中常見之多次再逮捕,本所同樣具備全程戰鬥之經驗。

【事例F-1】使用海外SNS進行之侮辱被害事件中,本所協助申請刑事告訴並透過國際刑事警察組織(INTERPOL)之聯絡,**告訴受理成功**(弁護士ドットコム、弁護士JP揭載)。涉及加密資產跨境追蹤、海外SNS資料蒐集之SNS型投資詐欺案件,本所對國際聯絡程序具有實踐經驗。

【事例D-1】持觀光簽證入境之中國籍依賴人因在留資格喪失而以入管法違反逮捕、起訴。本所從憲法觀點與當局交涉、整理對依賴人有利之證據、徹底分析入管當局過往之許可事例,**一次便成功獲得在留特別許可**(弁護士ドットコム揭載;https://www.bengo4.com/tokyo/a_13116/l_1467010/case/79877/)。即使在SNS型投資詐欺事件已演變為退去強制處分之最壞局面,本所之在留特別許可申請仍提供救濟之可能性。

本所完備中國籍通譯,可於接見、偵訊在席、與當事人家屬之溝通中提供無縫支援。為使日後刑事手續結束後之在留資格更新、變更亦得以一站式辦理,本所與專業行政書士事務所建立合作關係。對於陷入中國本土外匯管制困境之示談金匯款協助,本所亦能透過實務經驗給予指引。

七、結語──「我只是兼職」之辯解,需要由專業辯護人轉化為法律主張

SNS型投資詐欺、加密資產詐欺案件中,當事人之「我只是兼職、不知道是詐欺」之辯解,僅憑當事人本人於警察偵訊中重複說明,往往會在筆錄製作過程中被巧妙轉換為自白文書。請務必在律師抵達前保持沉默,並透過經驗豐富之辯護人,將當事人之主觀真實轉化為法律上有說服力之主張。

本文僅為一般性解說,個別案件請逕向律師諮詢。又,本文所述過往解決案例係基於個別情事,並不保證相同結果。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律師會所屬(登錄號: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以中國籍依賴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入管手續為主要注力領域。具有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案件之無罪判決獲得、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訴處分獲得、難關在留特別許可獲得等解決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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