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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overstay涉及刑事案件,怎么选中文律师|刑事手续与入管手续要同时确认(律师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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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overstay涉及刑事案件,怎么选中文律师|刑事手续与入管手续要同时确认(律师解说)

在日本overstay涉及刑事案件,怎么选中文律师|刑事手续与入管手续要同时确认(律师解说)

2026/10/06

涉及非法滞留(overstay)的刑事案件,关于非法滞留罪(入管法第70条第1款第5项)的刑事手续与驱逐出境手续(同法第24条第4号ロ)可能同时推进,所以选择能够同时说明刑事辩护和入管手续的咨询对象很重要。

  • 非法滞留既是刑罚的对象(第70条第1款第5项),也符合驱逐出境事由(第24条第4号ロ)
  • 刑事手续进行期间,驱逐出境手续也可以推进(第63条第1款)
  • 在驱逐出境手续中,会审查是收容还是适用监理措施(第39条第2款、第44条之2)
  • 符合一定要件的,可以不经驱逐出境而依出国命令出国(第24条之3、第55条之85)
  • 在留特别许可,由法务大臣在驱逐出境手续中判断(第50条)

涉及非法滞留(overstay)的刑事案件,如何选择咨询对象?

选择的标准是,对方能否就刑事手续和入管手续各自在自己的情况下如何推进、彼此如何影响,作出具体说明。

非法滞留既是刑罚的对象,也是驱逐出境(退去強制)的对象,手续的窗口也分为检察厅、法院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庁)。如果只能听到其中一方的说明,就有可能在不清楚另一方前景的情况下被迫作出判断。具体的确认要点,在后文整理。

非法滞留会构成什么罪?

没有取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变更而超过在留期间滞留的人,构成非法滞留罪,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处(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0条第1款第5项)。

此外,超过在留期间滞留,也符合驱逐出境事由(第24条第4号ロ)。驱逐出境事由,无论是否受到刑事处分,只要存在滞留的事实就会产生,所以即使刑事手续因罚金或起诉犹豫(起訴猶予)而结束,入管的手续也可能继续。在留期间的更新、变更许可是在留期间内的外国人的问题,超过期间之后,主要是在驱逐出境手续中请求在留特别许可。

刑事手续与驱逐出境手续,是什么关系?

两者是不同的手续,刑事手续进行期间,不收容也不适用监理措施,也可以推进驱逐出境手续(审查、口头审理、提出异议等)(入管法第63条第1款)。即使发出了驱逐出境令书,其执行原则上也在刑事手续结束之后(同条第2款)。

另外,对于非法滞留罪(第70条)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其他犯罪嫌疑时,司法警察员在收容令书发出时将人移交入国警备官,作出监理措施决定时予以释放,可以采取不同于通常移送检察官的处理(第65条)。驱逐出境手续的流程如下。

阶段内容依据
违反调查入国警备官调查被认为符合驱逐出境事由的外国人第27条
审查收容还是监理措施主任审查官审查是收容还是适用监理措施第39条第2款、第39条之2、第44条之2
移交入国审查官收容时,自身体被拘束时起48小时以内移交第44条
审查、认定入国审查官审查是否属于驱逐出境对象者并作出认定第45条、第47条第3款
口头审理、提出异议对认定有异议的,自通知起3天以内请求口头审理,对其判定仍有异议的,再在3天以内提出异议第48条、第49条
在留特别许可法务大臣判断是否特别许可在留第50条
驱逐出境令书不予许可等情形下发出,并被遣返第47条第5款、第51条、第52条

以往原则上采取收容的做法(全件收容主义),现在由主任审查官考虑逃亡和隐灭证据的可能程度、收容造成的不利程度等,审查是收容还是适用监理措施(第44条之2第1款)。也请参见什么是监理措施(監理措置)、什么是驱逐出境(退去強制)。

什么是出国命令制度?谁可以使用?

出国命令是对符合一定要件的非法滞留外国人等,不经驱逐出境手续,命令其在不超过15天的出国期限内出国的制度,对象者的要件规定在入管法第24条之3,命令规定在第55条之85。

受到出国命令时,除被监理者外,会立即获得释放(第47条第2款)。要件大致如下。

  • 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以出国的意思自行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到场。或者,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收到认定通知(第47条第3款)之前,表明了出国的意思
  • 不属于非法就业助长(不法就労助長)、人身买卖、毒品犯罪、超过1年的拘禁刑等入管法第24条规定的重大事由
  • 入境后,没有因盗窃、伤害、诈骗等罪(与第24条第4号之2相同的罪名)被判处拘禁刑
  • 过去没有受过驱逐出境,也没有因出国命令而出国
  • 预计能够迅速出国

因出国命令而出国时的拒绝上陆期间,比因驱逐出境而出国的短。

出国方式拒绝上陆期间依据
因出国命令出国自出国之日起1年。但是,在违反调查开始后才表明意思的人(第24条之3第1号ロ)打算从事短期滞在活动时为5年第5条第1款第9项ホ、ヘ
因驱逐出境被遣返自离境之日起5年(初次被驱逐出境时),10年(过去有驱逐出境或因出国命令出国等情形时)第5条第1款第9项ハ、ニ

是否到场自首,根据有无刑事案件、在留经过、家庭关系等而判断不同,到场自首未必有利。是否符合要件,也取决于个别情况。到场之前,请先向律师咨询。也请参见什么是出国命令。

在留特别许可,在什么情况下成为问题?

这是在驱逐出境手续中,由法务大臣判断是否特别许可属于驱逐出境对象者的外国人在留的制度(入管法第50条第1款),并不保证获得许可。

判断时,会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入境经过、在留期间、成为驱逐出境理由的事实、是否需要人道上的考虑等(第50条第5款)。在刑事案件中被处的刑罚,会影响品行等方面的判断,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受到刑的全部缓期执行的人等除外),仅限于存在被认为缺乏人道上考虑的特别情形时(第50条第1款但书)。驱逐出境令书发出之后,不能提出申请(同条第3款)。制度概要请见什么是在留特别许可。

如何确认咨询对象是否能同时处理刑事辩护和入管手续?

请在咨询时,就以下几点直接询问并确认。

  • 刑事手续(不起诉、罚金、缓刑等前景)与驱逐出境手续(收容与监理措施、出国命令、在留特别许可),哪个按什么顺序推进,彼此如何影响,能否得到说明
  • 刑事处分的结果对在留的影响,能否分成“是否符合驱逐出境事由”和“能否获得在留许可”来说明
  • 入管手续由谁代理(该律师自己办理,还是委托其他专业人士)
  • 费用的明细,以及产生追加费用的条件(请参见外国人刑事案件确认律师费用的要点)
  • 能否通过译员,得到本人可以理解的说明
  • 是否没有作出承诺结果的说明(律师职务基本规程(弁護士職務基本規程)第29条第2款)

本所如何处理涉及非法滞留的刑事案件?

由松村大介律师同时负责刑事案件和入管案件,从起诉前的辩护活动,到出国命令和在留特别许可的考虑,持续应对。

本所重视在第一次接见时,让本人准确理解入管法上的风险。关于讯问,本所的方针是要求辩护人在场,虽然现状几乎不被允许,但有时会在讯问之前与警察官协商。本所可以用中文接受咨询,有专属翻译常驻,接受全国咨询。也可以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 联系。也请参见非法滞留(overstay)专题、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交给一位律师的情形。

常见问题

发现在留期间已经过期了。应该自己去自首吗?

不能一概而论。是否符合出国命令的要件(入管法第24条之3),取决于到场的时间、有无其他刑事案件、过去有无被驱逐出境的记录等,到场之后的前景也因案件而异。到场之前,请先向律师咨询。

因非法滞留被逮捕后,会直接被收容吗?

刑事手续与入管手续的关系因案件而异。在入管方面,由主任审查官审查是收容还是适用监理措施(入管法第39条第2款、第44条之2),刑事手续进行期间,即使不收容也不适用监理措施,也可以推进驱逐出境手续(第63条第1款)。

被处罚金或缓刑的话,还能留在日本吗?

刑事处分与驱逐出境是不同的手续,即使被处罚金或缓刑,只要存在超过在留期间滞留的事实,就符合驱逐出境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要留在日本需要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是否获得许可取决于个别情况。不能断定可以留下。

出国命令与驱逐出境有什么不同?

驱逐出境是依驱逐出境令书被遣返的手续,出国命令是不经驱逐出境手续,在规定的出国期限(不超过15天)内出国的制度,需要符合入管法第24条之3的要件。拒绝上陆期间,出国命令原则上为1年,驱逐出境为5年或10年。

相关页面

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提及的解决事例基于各案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最后更新 2026年10月6日 / 执笔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记号 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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