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涉毒被捕怎么选律师|缓刑也可能被驱逐出境的原因与确认要点(律师解说)
2026/10/06
外国人在日本因毒品案件被逮捕后,即使被判有罪并宣告缓刑,也属于驱逐出境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チ),因此宜在起诉前就选择能同时看清刑事辩护与入管法两方面的辩护人。
- 因毒品相关罪名被判有罪,即使是罚金或缓刑的拘禁刑,无论持何种在留资格,都属于驱逐出境事由
- 不起诉或无罪不属于该事由,因此起诉前的辩护活动会左右能否继续留在日本
- 被判有罪后,仍可在驱逐出境程序中请求在留特别许可,但不一定获准
- 委托一方可以就会见时间、翻译、刑事与入管两方面的说明等事项事先确认,再选择律师
在日本因毒品案件被逮捕的外国人,核心问题是什么?
核心问题在于:因毒品相关罪名被判有罪,这件事本身就是驱逐出境事由。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简称入管法)24条4号チ,将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大麻草栽培规制法》《鸦片法》《兴奋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为防止助长涉及管制药物的不法行为而制定的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等特例法》)或刑法第2编第14章(鸦片烟相关罪)而被判有罪的人,列为驱逐出境(退去強制)对象。条文不区分刑罚种类,也不区分有无缓刑(執行猶予)。罚金也好,缓刑的拘禁刑也好,只要是有罪判决就适用。
该规定既适用于技能实习、留学等附表一的在留资格,也适用于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附表二的在留资格。针对盗窃、伤害等的24条4号之2仅限于附表一的在留资格,并以拘禁刑为要件,两者结构不同。特别永住者的驱逐出境,由入管特例法22条另行规定。
从被逮捕到起诉,应预想怎样的流程?
通常从逮捕到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最长约23日;毒品案件如果因其他事实再次被逮捕,羁押可能进一步延续。
警察在逮捕后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在接收后24小时内请求羁押(勾留)。法官批准后,原则上羁押10日,如获延长,合计最长20日(刑事诉讼法203条、205条、208条)。在此期间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毒品案件中,使用、持有、转让等多个事实可能同时成为问题,视侦查进展,可能因其他事实再次被逮捕、羁押。
起诉前,辩护人要确认什么、做什么?
起诉前,辩护人会确认嫌疑内容、扣押物和尿检、鉴定的经过、程序是否合法、有无故意,研究是否存在可以争取不起诉的情形。
毒品案件中,被扣押的东西是否确实是管制药物、鉴定如何进行、采尿和搜查程序是否合法、本人是否认识到那是毒品,都可能成为争议点。这些都必须把资料与本人的陈述对照后才能判断,所以在讯问之前获得建议很有意义。询问笔录(供述調書)以日语制作,内容不符时可以要求更正,无法认可时可以拒绝签名按印(刑事诉讼法198条4项、5项)。
不起诉包括:没有嫌疑、嫌疑不充分,以及根据犯人的性格、犯罪后的情况等认为不必追诉(酌定不起诉,起訴猶予,刑事诉讼法248条)。属于哪一种,取决于案件。
如果被判有罪,缓刑或再次缓刑能保住在留吗?
即使宣告缓刑,只要是有罪判决就仍符合24条4号チ,所以不能说仅凭缓刑就能保住在留。
再次缓刑(刑法25条2项)适用于:此前已受拘禁刑全部缓刑的人,被判处2年以下拘禁刑,且情节有特别值得酌量之处,同时附保护观察(同法25条之2第1项)。它对避免实刑有意义,但仍是有罪判决,不影响驱逐出境事由的认定。
| 刑事程序的结果 | 24条4号チ(毒品相关) | 备注 |
|---|---|---|
| 不起诉・无罪 | 不符合(未受有罪判决) | 续期、变更的审查中,案件内容可能被考虑 |
| 罚金 | 符合 | 不论刑罚轻重 |
| 缓刑的拘禁刑(含再次缓刑) | 符合 | 4号リ排除全部缓刑,但4号チ没有排除 |
| 实刑 | 符合 | 超过1年的拘禁刑,也可能符合4号リ |
符合驱逐出境事由时,在留特别许可怎样研究?
在驱逐出境程序中,由法务大臣判断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考虑事项规定在入管法50条5项。
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是即使属于驱逐出境对象,法务大臣也可特别许可其居留的制度(入管法50条1项)。判断时会考虑希望居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境经过、居留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驱逐出境理由的事实、人道上的考虑必要性等(同条5项)。已获永住许可时,条文将其列为许可事由之一(同条1项1号)。另外,对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全部缓刑等除外)的人,有要求存在被认为不缺乏人道考虑的特别情况的但书。
获准的可能性因毒品种类和数量、前科、家庭关系、在日本居住期间等而异,无法一概而论。制度详情见什么是在留特别许可、什么是驱逐出境(退去强制)。
选律师时,委托一方可以确认什么?
下面这些事项,考虑委托的一方可以在咨询时当面确认。
- 毒品案件的刑事程序,以及入管法上的驱逐出境、在留特别许可,两方面的走向能否说明清楚
- 最初的会见(接見)什么时候可以进行,翻译如何安排
- 是否一开始就确认在留资格的种类、在留期限和在留卡的内容
- 起诉前、起诉后(保释、庭审)直到判决后的入管手续,将如何参与
- 对讯问的应对方针(要求到场、事前建议)是怎样考虑的
- 对走向的说明,是否把可能性和局限分开讲
- 与家属联络的方式和报告的频率(家属在中国时需考虑时差)
本所如何应对外国人的毒品案件咨询?
松村大介律师同时承办刑事案件和入管案件,在最初的会见中,重视让本人准确理解可能丧失在留资格的风险。
可用中文咨询,专属翻译常驻,接受全国范围的咨询。对于讯问(取調べ),本所的方针是积极要求辩护人到场;目前几乎不被允许,但会在讯问前与警察官协商。身在中国的家属也可以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咨询时如能提供被逮捕的警察署和日期时间、罪名(所知范围内)、本人姓名和国籍、在留资格的种类和在留期限(在留卡复印件),沟通会更顺畅。
毒品案件的解说见毒品案件页面,以往的解决事例汇总在外国人・中国人刑事案件 解决事例(按罪名分类)。
常见问题
毒品案件如果判了缓刑,还能留在日本吗?
即使宣告缓刑,因毒品相关罪名被判有罪这一事实,本身就属于入管法24条4号チ的驱逐出境事由。不过,在驱逐出境程序中仍有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余地,但不一定获准。因此,重要的是在起诉前就研究有没有争取不起诉的事由。
如果被不起诉,对在留资格有影响吗?
不起诉不是有罪判决,所以不属于24条4号チ的驱逐出境事由。不过,在在留期间续期等审查中,案件内容可能被考虑。具体因人而异,请把在留资格的种类和期限告知辩护人,一起确认。
只是持有少量大麻,也会被驱逐出境吗?
违反《大麻草栽培规制法》被判有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属于24条4号チ。数量和情节会在是否起诉、判处何种刑罚时被考虑。如果是酌定不起诉(起訴猶予),因为没有受到有罪判决,就不属于该事由。
有永住资格或日本人配偶,毒品案件被判有罪也会成为驱逐出境对象吗?
24条4号チ也适用于附表二的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不过,在驱逐出境程序中,会研究考虑家庭关系和在日本居住期间等因素的在留特别许可。特别永住者的驱逐出境事由,由入管特例法22条另行规定。
相关页面
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一定适用于个别案件,具体案件请直接咨询律师;文中提到的解决事例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最后更新 2026年10月6日 / 执笔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记号 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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