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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实习・特定技能人员涉刑事案件怎么选律师|在留资格与工作单位的影响(律师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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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实习・特定技能人员涉刑事案件怎么选律师|在留资格与工作单位的影响(律师解说)

技能实习・特定技能人员涉刑事案件怎么选律师|在留资格与工作单位的影响(律师解说)

2026/10/06

技能实习、特定技能的人涉刑事案件时,两者都属于附表一的在留资格,且与工作单位的关系是在留的前提,因此宜尽早咨询能同时确认刑事处分走向与和工作单位、支援机关关系的辩护人。

  • 技能实习、特定技能属于附表一的在留资格,因盗窃、伤害、诈骗等罪被判处拘禁刑(含缓刑),属于驱逐出境事由(入管法24条4号之2)
  • 罚金不属于驱逐出境事由,但续期、变更的审查会考虑素行
  • 仅因逮捕、羁押,在留资格不会丧失,但连续3个月以上不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就会涉及撤销问题
  • 打工等资格外活动本身就是犯罪(入管法73条),被判处拘禁刑则属于驱逐出境事由
  • 与工作单位、监理团体、登记支援机关的联络,在确认本人意愿的同时,由辩护人作为窗口掌握

技能实习、特定技能的人被逮捕后,在留资格会怎样?

仅因逮捕、羁押,在留资格不会立即丧失,但由于属于附表一的在留资格,刑事处分的结果容易与驱逐出境事由挂钩。

技能实习和特定技能,都列在入管法附表一的二的表中。技能实习的内容是依据获得认定的技能实习计划进行的活动,特定技能的内容是依据与法务大臣指定的机构订立的雇佣合同进行的活动。与接收单位的关系,是在留的前提,这是其特点。与附表二(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相比,更容易受到刑事处分的影响。

刑事处分对驱逐出境和续期、变更有怎样的影响?

是否属于驱逐出境事由,由刑罚种类和罪名决定;续期、变更是否获准,则由法务大臣个别判断。

刑事处分的结果驱逐出境事由续期・变更的审查
罚金不符合作为素行,可能被不利考虑
缓刑的拘禁刑(盗窃、伤害、诈骗、侵入住宅、伪造文书等4号之2所列罪名)符合(24条4号之2)连同在留特别许可一并研究
缓刑的拘禁刑(4号之2未列罪名)不直接符合续期・变更可能不被许可,个别判断
超过1年的实刑符合(24条4号リ)在驱逐出境程序中研究在留特别许可
因毒品相关罪名被判有罪符合(24条4号チ)在驱逐出境程序中研究在留特别许可
资格外活动之罪(73条)被判处拘禁刑符合(24条4号ヘ)仅被判罚金时,不符合4号ヘ

续期、变更只有在法务大臣认为有相当理由时才被许可(入管法20条3项、21条3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续期许可指引,将素行和纳税义务的履行等作为考虑因素。

与工作单位、监理团体、登记支援机关的关系会怎样?

被逮捕后,关于与接收单位的合同和支援的延续,在确认本人意愿的同时,由辩护人作为窗口掌握情况。

技能实习中的团体监理型,有监理团体参与(附表一规定了“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特定技能方面,特定技能所属机构负有向外国人提供支援的义务,可以通过合同将其实施委托给他人(入管法19条之22)。接受全部支援业务委托的人,可以登记为登记支援机关(同法19条之23第1项)。

工作单位告知解雇或终止合同时,如果本人在羁押中,由辩护人确认合同如何处理,结合不起诉或释放的可能性决定应对。联系相关方时,要顾及本人的同意和保密。

失去工作单位后,在留资格的适格性怎么考虑?

连续3个月以上不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除有正当理由外会成为撤销对象,所以要留意无法工作的期间及其理由。

持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连续3个月以上不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而居留时,除有正当理由外,可以撤销其在留资格(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6号)。撤销之前,有听取本人意见的程序(同条2项)。

特定技能的人更换工作单位时,需要获得在留资格变更的许可(20条1项。就特定技能而言,包括法务大臣指定的机构或特定产业领域的变更)。结合释放或不起诉的可能性,与辩护人商量寻找下一个接收单位的时机。

因打工等资格外活动被查处,会怎样?

未经许可从事本来活动以外的取得报酬的活动,会触犯入管法73条之罪,被判处拘禁刑时,依24条4号ヘ属于驱逐出境事由。

持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除获得许可外,不得从事不属于在留资格范围的带来收入的经营活动或取得报酬的活动(入管法19条1项、2项)。违反者,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罚金,或者两者并处(73条1号)。4号ヘ以因73条之罪被判处拘禁刑的人为对象,并没有写明缓刑的情形除外。仅被判罚金时,不符合4号ヘ。

如果明显认定是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还可能构成另一事由(24条4号イ)。也可能因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而从事其他活动,成为撤销对象(22条之4第1项5号)。详见不法就业页面。

从技能实习到育成就劳的制度转换,与这类案件有关吗?

设立育成就劳在留资格的修正案已经公布,法令检索上的预定施行日为2027年4月1日,但目前的案件按现行法判断。

依令和6年法律第60号(修改入管法及技能实习法的法律),可以从e-Gov法令检索的预定施行条文确认,附表一中将设置育成就劳一项。施行后,现持技能实习在留资格的人如何处理的过渡措施,超出了本文能够确认的范围,故不记载。

向律师咨询时,应该确认什么?本所如何应对?

下面这些事项,考虑委托的一方可以在咨询时当面确认。

  • 刑事处分的走向,与驱逐出境事由、续期・变更的走向,能否分开说明
  • 最初的会见什么时候可以进行,翻译如何安排
  • 是否一开始就确认在留卡、在留期限、工作单位,以及监理团体或登记支援机关的名称
  • 是否说明了按照本人意愿推进与工作单位、支援机关联络的方法
  • 从起诉前到判决后的在留手续,将如何参与

可用中文咨询,专属翻译常驻,接受全国范围的咨询。对于讯问(取調べ),本所的方针是积极要求辩护人到场;目前几乎不被允许,但会在讯问前与警察官协商。身在中国的家属也可以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以往的解决事例汇总在外国人・中国人刑事案件 解决事例(按罪名分类)。

常见问题

技能实习生被逮捕并被公司解雇后,就不能留在日本了吗?

仅因解雇,在留资格不会立即丧失。不过,连续3个月以上不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除有正当理由外,会成为撤销对象(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6号)。因羁押所致的情况,由辩护人整理经过。

特定技能的人被判罚金的话,会怎样?

罚金不属于驱逐出境事由。不过,续期和变更的审查会考虑素行,所以结果因罚金的内容和情况而异。在留期限临近时,请连同申请的时机一起尽早确认。

因资格外的打工被逮捕,会怎样?

未经许可从事资格外活动,构成入管法73条之罪,被判处拘禁刑时,依24条4号ヘ属于驱逐出境事由。仅被判罚金则不符合4号ヘ,但续期和变更的审查会考虑素行。

如果被判了缓刑,还能留在日本吗?

因盗窃、伤害、诈骗等入管法24条4号之2所列罪名被判处拘禁刑,即使附缓刑,在附表一的在留资格下也属于驱逐出境事由。虽有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途径,但不一定获准。因此,重要的是在起诉前就研究有没有争取不起诉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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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一定适用于个别案件,具体案件请直接咨询律师;文中提到的解决事例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最后更新 2026年10月6日 / 执笔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记号 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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