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住者・定住者涉刑事案件怎么选律师|驱逐出境与永住许可撤销的关系(律师解说)
2026/10/06
永住者、定住者涉刑事案件时,因属于附表二的在留资格,因盗窃等被判缓刑的拘禁刑不属于驱逐出境事由,但毒品相关的有罪判决或超过1年的实刑可能符合,因此宜咨询能把刑罚种类和罪名分开确认的辩护人。
- 永住者、定住者属于附表二的在留资格,居留期间的活动没有限制(限制适用于附表一的在留资格)
- 是否属于驱逐出境事由,依入管法24条各号判断,4号之2(盗窃、伤害等)仅限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
- 毒品相关的有罪判决(4号チ)和超过1年的实刑(4号リ),也适用于永住者、定住者
- 现行入管法22条之4没有因刑事处分而撤销永住者的事由,但预定2027年4月1日施行的修改,将增加有关永住者的撤销事由
- 特别永住者的驱逐出境事由,由入管特例法22条另行限定
永住者、定住者与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有什么不同?
永住者、定住者属于附表二的在留资格,居留期间的活动不受限制,驱逐出境事由中的4号之2不适用,这是主要区别。
附表二中,永住者是法务大臣认可其永住的人,定住者是法务大臣考虑特别理由、指定一定的在留期间而认可其居住的人。与附表一的在留资格不同,入管法19条的活动范围限制是针对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的,居留期间的就业等在资格上没有限制。定住者因为被指定了在留期间,需要办理续期手续。
刑事处分在什么情况下会成为驱逐出境事由?
对永住者、定住者而言,主要是毒品相关的有罪判决(4号チ)和超过1年的实刑(4号リ),除毒品相关外,缓刑的拘禁刑不符合。
入管法24条4号之2以持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为对象,不适用于永住者、定住者。4号リ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为对象,但受到全部缓刑宣告的人等除外。4号チ以因毒品相关罪名被判有罪的人为对象,不区分刑罚种类和有无缓刑。
| 刑事处分的结果 | 永住者・定住者 | 特别永住者 |
|---|---|---|
| 罚金 | 不属于驱逐出境事由 | 不属于 |
| 缓刑的拘禁刑(盗窃、伤害等) | 不属于(4号之2仅限附表一的人) | 不属于 |
| 超过1年的实刑 | 属于(24条4号リ) | 只要不属于入管特例法22条的列举,就不成为驱逐出境对象 |
| 因毒品相关罪名被判有罪(含缓刑、罚金) | 属于(24条4号チ) | 只要不属于入管特例法22条的列举,就不成为驱逐出境对象 |
永住许可会因刑事处分被撤销吗?(入管法22条之4)
现行入管法22条之4没有列举因刑事处分本身而撤销永住者的事由,但依令和6年法律第60号的修改,将增加有关永住者的撤销事由。
现行22条之4第1项列举的事由,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有关住所申报的事项、仅限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的活动未实施等。对永住者,因拘禁刑或罚金而撤销,现行条文没有列举。
另一方面,依令和6年法律第60号修改后的条文,可以在e-Gov法令检索中作为预定施行内容确认,预定施行日为2027年4月1日。其内容是在撤销事由中增加:永住者不遵守入管法规定的义务,或者故意不缴纳公租公课(8号);永住者因4号之2所列罪名被判处拘禁刑(9号)。施行后适用关系的细节超出了本文能够确认的范围,故不记载。撤销之前,有听取本人意见的程序(同条2项)。
定住者在续期或永住申请中,刑事处分会怎样被对待?
定住者的续期只有在法务大臣认为有相当理由时才被许可,即使是罚金或缓刑判决,素行也可能被不利考虑。
定住者因被指定了在留期间,需要续期(入管法21条)。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续期许可指引,将素行和纳税义务的履行等作为考虑因素。即使是不属于驱逐出境事由的刑事处分,续期审查中也可能被考虑。
关于永住许可的申请,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永住许可指引》(令和8年10月1日修订)中,有将过去受过拘禁刑或罚金刑的人原则上作负面评价的记载。考虑将来申请永住的人,需要结合刑事处分的内容确认走向。
特别永住者与永住者有什么不同?
特别永住者的驱逐出境,仅限于符合入管特例法22条所定事由的情形,入管法24条的事由并非原样适用。
入管特例法22条1项,将特别永住者依入管法24条的驱逐出境,限定于:因内乱、外患相关罪名或邦交相关罪名被判处一定刑罚的情形,被判处无期或超过7年的拘禁刑且法务大臣认定其损害日本国重大利益的情形等。因毒品相关罪名或盗窃等而被驱逐出境,只要不属于这一列举,就不会发生。另外,入管法22条之4以持附表一或附表二在留资格的人为对象,特别永住者处于与此不同的地位。
符合驱逐出境事由时,永住者还能继续居留吗?
在驱逐出境程序中,由法务大臣判断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已获永住许可这一点,条文将其列为许可事由。
入管法50条1项1号将已获永住许可,列为在留特别许可的事由之一。判断时会考虑希望居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在留期间、人道上的考虑必要性等(同条5项)。对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全部缓刑等除外)的人,有要求存在被认为不缺乏人道考虑的特别情况的但书。能否获准,取决于个别情况。详见什么是在留特别许可。
向律师咨询时,应该确认什么?本所如何应对?
先确认在留资格的种类(永住者、定住者、特别永住者),再看能否把刑罚种类和罪名分开说明走向,这是确认的起点。
- 是否一开始就确认在留资格是永住者、定住者、特别永住者中的哪一种
- 能否按刑罚种类(罚金、缓刑、实刑)和罪名,分别说明驱逐出境事由的认定
- 最初会见的时间,以及翻译的安排
- 从起诉前到判决后的在留手续,将如何参与
可用中文咨询,专属翻译常驻,接受全国范围的咨询。对于讯问(取調べ),本所的方针是积极要求辩护人到场;目前几乎不被允许,但会在讯问前与警察官协商。身在中国的家属也可以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以往的解决事例汇总在外国人・中国人刑事案件 解决事例(按罪名分类)。
常见问题
永住者被判罚金的话,永住许可会被撤销吗?
现行入管法22条之4没有列举因罚金而撤销永住者的事由,罚金也不属于驱逐出境事由。不过,在定住者等的续期以及将来的永住申请中,可能作为素行被考虑。
定住者被判了缓刑,会怎样?
缓刑的拘禁刑,因入管法24条4号之2仅限于附表一的在留资格,不适用于定住者。4号リ也排除了受全部缓刑的人。不过,毒品相关罪名的有罪判决,即使附缓刑也符合4号チ。续期审查会考虑素行。
永住者因毒品案件被判有罪,也会成为驱逐出境对象吗?
入管法24条4号チ以因毒品相关罪名被判有罪的人为对象,不问刑罚种类和有无缓刑,也适用于永住者。在驱逐出境程序中有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余地,但不一定获准。
特别永住者因盗窃或毒品案件被判有罪,也不会被驱逐出境吗?
特别永住者的驱逐出境,仅限于符合入管特例法22条所定事由的情形。盗窃或毒品相关罪名不在其列举之中。具体因罪名和刑罚而异,需要依条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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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一定适用于个别案件,具体案件请直接咨询律师;文中提到的解决事例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最后更新 2026年10月6日 / 执笔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记号 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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