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涉刑事案件怎么选律师|婚姻实质与在留资格的影响(律师解说)
2026/10/06
持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人涉刑事案件时,因属于附表二的在留资格,因盗窃等被判缓刑的拘禁刑不属于驱逐出境事由,但续期是否获准另行判断,因此宜咨询能把驱逐出境事由和续期分开说明的辩护人。
-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属于附表二的在留资格,居留期间的活动没有限制,但被指定了在留期间,需要续期
- 4号之2(盗窃、伤害等)仅限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但毒品相关的有罪判决(4号チ)和超过1年的实刑(4号リ)适用
- 即使是不属于驱逐出境事由的罚金或缓刑判决,续期审查中也会考虑素行
- 连续6个月以上不从事作为配偶的活动,除有正当理由外会成为撤销对象(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7号)
- 离婚后的处理,因个别情况而异
持“日本人的配偶者等”资格的人涉刑事案件,在留资格会怎样?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属于附表二的在留资格,与附表一的在留资格相比,驱逐出境事由有限,但仍需办理在留期间的续期。
附表二列举了作为日本人的配偶者、特别养子,或作为日本人的子女出生的人。与永住者那样没有期限的在留资格不同,因为被指定了在留期间,每次续期都要接受审查。附表一在留资格那样的活动范围限制(入管法19条),不适用于此。
在什么情况下属于驱逐出境事由?
对日本人的配偶者等而言,主要是毒品相关的有罪判决(4号チ)和超过1年的实刑(4号リ),因盗窃等被判缓刑的拘禁刑不符合。
入管法24条4号之2以持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为对象,不适用于日本人的配偶者等。4号リ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为对象,但受到全部缓刑宣告的人等除外。4号チ以因毒品相关罪名被判有罪的人为对象,不区分刑罚种类和有无缓刑。
| 刑事处分的结果 | 驱逐出境事由 | 续期的审查 |
|---|---|---|
| 罚金 | 不属于 | 作为素行,可能被不利考虑 |
| 缓刑的拘禁刑(盗窃、伤害等) | 不属于 | 续期可能不被许可,个别判断 |
| 超过1年的实刑 | 属于(24条4号リ) | 在驱逐出境程序中研究在留特别许可 |
| 因毒品相关罪名被判有罪(含缓刑、罚金) | 属于(24条4号チ) | 在驱逐出境程序中研究在留特别许可 |
续期会获准吗?与驱逐出境事由有什么不同?
即使不属于驱逐出境事由,续期也只有在法务大臣认为有相当理由时才被许可,素行等会被个别考虑。
续期只有在法务大臣认为有足以认定续期适当的相当理由时才被许可(入管法21条3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续期许可指引,将素行和纳税义务的履行等作为考虑因素。因此,即使是不属于驱逐出境事由的刑事处分,续期审查中也可能被不利考虑。结果因罪名、刑罚内容、婚姻生活状况、家庭关系等而异,无法一概而论。
婚姻的实质与在留资格有什么关系?
日本人配偶的在留资格以配偶身份和活动为前提,连续6个月以上不从事作为配偶的活动,会涉及撤销问题。
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7号规定,持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限于具有日本人配偶身份者)的人,连续6个月以上不从事作为配偶身份者的活动而居留时,除有正当理由外,可以撤销其在留资格。因羁押或服刑而有无法同居的期间,也不一定仅因此就被评价为婚姻实质已经丧失,但可能需要说明情况。
另外,如果查明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则另外成为撤销对象(同条1项2号)。撤销之前,有听取本人意见的程序(同条2项)。
对配偶和子女有什么影响?
配偶和子女会在会见、送物、和解、担保人、抚养监护等方面深度参与案件的进行,驱逐出境程序中也会考虑家庭关系。
日本人配偶是与本人会见、联络的窗口,在与被害人和解的场合,有时也会参与。有子女的,本人被拘束期间的抚养监护也会成为问题。在驱逐出境程序中判断在留特别许可时,家庭关系被列为考虑事项(入管法50条5项)。家属最先该做的事,也请参见外国人被逮捕后家属最先要做的事。
离婚的话,在留资格会怎样?
离婚后,以配偶活动为前提的在留资格的基础会改变,有时需要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能否获准取决于个别情况。
因离婚而不能说仍在继续基于配偶身份的活动时,前述22条之4第1项7号的撤销问题就可能产生。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需要取得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入管法20条),能否获准,会结合居留状况和刑事处分的内容判断。关于变更为特定在留资格的可能性,超出了本文能够确认的范围,故不记载。
向律师咨询时,应该确认什么?本所如何应对?
能否按刑罚种类和罪名说明驱逐出境事由,再另行说明续期的走向,这是确认的起点。
- 驱逐出境事由的认定,与续期是否获准,是否分开说明
- 是否一开始就确认婚姻的状况(是否同居、家庭关系)
- 最初会见的时间,以及翻译的安排
- 是否向配偶和家属说明手续的走向和报告的频率(家属在中国时需考虑时差)
- 从起诉前到判决后的在留手续,将如何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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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有日本人配偶,涉刑事案件也不会被强制遣返吗?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属于附表二的在留资格,因盗窃等被判缓刑的拘禁刑不属于驱逐出境事由。不过,毒品相关罪名的有罪判决(4号チ)或超过1年的实刑(4号リ)可能符合。结果因个别情况而异,并不是有配偶就能免于驱逐出境。
被判罚金的话,在留期间还能续期吗?
罚金不属于驱逐出境事由。不过,续期只有在法务大臣认为有相当理由时才被许可,会考虑素行。会结合罚金的内容和情况个别判断,结果因案而异。
被逮捕、羁押而无法同居期间,在留资格会被撤销吗?
连续6个月以上不从事作为配偶的活动而居留时,除有正当理由外,会成为撤销对象(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7号)。因羁押或服刑所致的情况,辩护人有整理经过并加以主张的余地。
离婚的话,就不能留在日本了吗?
离婚后,以配偶活动为前提的在留资格的基础会发生变化。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有可能获准,但因个别情况而异。刑事案件的内容,也可能影响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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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一定适用于个别案件,具体案件请直接咨询律师;文中提到的解决事例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最后更新 2026年10月6日 / 执笔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记号 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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