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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权人|谁可以申请、何时可以申请及与刑事案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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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权人|谁可以申请、何时可以申请及与刑事案件的关系

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权人|谁可以申请、何时可以申请及与刑事案件的关系

2026/10/11

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权人,是指可以自行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的人,即被收容令书(収容令書)收容的外国人,或收到监理措置决定(監理措置決定)的外国人(入管法第50条第2项)。

2023年修改的入管法(2024年6月10日施行)设立了由本人申请的程序,但并不是任何人随时都能申请。只有进入入管的退去强制程序、被收容或被付诸监理措置之后,才成为申请权人。对于有刑事案件的外国人来说,判决确定之前通常还到不了这一步,如何利用这段时间,往往决定最终结果。

核心要点

  • 可以申请的,是被收容令书收容或收到监理措置决定的外国人本人(入管法第50条第2项)。
  • 退去强制令书(退去強制令書)签发后,不能再申请(同条第3项)。
  • 法务大臣即使没有申请也可以依职权许可,但主动申请的,不许可时会收到附理由的书面通知(同条第1项、第10项)。
  •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时,判决确定前尚未进入入管程序,无法申请,这段时间正是提升配偶在留地位的准备期。

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权人是谁?

是在入管退去强制程序中,被收容令书收容的外国人,以及收到监理措置决定的外国人。申请人是本人,法律上没有由配偶或父母代替本人成为申请人的规定。

「前項の規定による許可(以下この条において「在留特別許可」という。)の申請は、収容令書により収容された外国人又は監理措置決定を受けた外国人が、法務省令で定める手続により、法務大臣に対して行うものとする。」(入管法第50条第2项)

收容与监理措置,是退去强制程序进行期间对本人人身的处理方式。主任审查官(主任審査官)会审查是收容当事人,还是不收容而付诸监理措置(入管法第39条第2项)。无论哪一种,都同样成为申请权人。详见什么是收容令书和什么是监理措置。

从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从被收容或收到监理措置决定时起,到退去强制令书签发为止。如果服从了认定,则必须在3日内申请。

程序阶段能否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依据
刑事案件侦查、审判中(判决确定前)通常尚未进入入管程序,不能申请入管法第50条第2项
入国警备官违反调查中(收容、监理措置之前)不能申请同上
被收容令书收容后、收到监理措置决定后可以申请入管法第50条第2项
服从认定或判定后、异议被裁决无理由后3日内不申请即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第47条第5项第2号、第48条第10项、第49条第7项
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不能申请入管法第50条第3项

3日期限的详细说明,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申请的3日期限。

不申请也可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可能。法务大臣也可以依职权许可。但主动申请有一个重要意义:不许可时,会以书面告知理由。

「法務大臣は、在留特別許可の申請があつた場合において在留特別許可をしない処分をするときは、法務省令で定める手続により、速やかに理由を付した書面をもつて、当該申請をした外国人にその旨を知らせ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入管法第50条第10项)

书面理由是日后提起撤销诉讼等的出发点。如果有希望留在日本的理由,基本做法是准备好材料主动申请,而不是寄希望于职权许可。

配偶和家属能参与申请程序吗?

申请人是本人,但家属可以通过提交材料、陈述、担任监理人等方式,实际上支撑整个程序。

判断是否许可时,会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在留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等(入管法第50条第5项)。证明婚姻实际状况的材料和配偶的陈述书,只有家属才能准备。监理措置是交由监理人监督的措施(第44条之2第1项),配偶担任监理人支持本人生活的情况也不少。

为什么刑事案件期间不能申请?

因为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实务中被理解为判决确定时才产生,在此之前不存在入管收容或监理措置的前提。

例如,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盗窃、诈骗等被判处拘禁刑(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或被判处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同条第4号リ)时,通常在判决确定后才正式开始入管的违反调查。毒品案件即使是罚金或缓刑,只要被判有罪即属该当(同条第4号チ)。另外,逾期滞留、非法入境本身就是退去强制事由,不必等待判决,情况有所不同。

成为申请权人之前,应该做些什么?

把配偶的在留地位提升到永住者或日本国籍(归化)。等到可以申请时才开始行动,多数情况下已经来不及。

从公开事例看,刑事处分相近,结论却因配偶的在留资格而不同。令和7年(2025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的许可第1事例,当事人因违反入管法(逾期滞留)被判懲役1年、缓刑3年(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配偶为永住者,获准「永住者の配偶者等(1年)」。同年同类型的不许可第1事例,当事人因行使伪造在留卡被判懲役1年6个月、缓刑3年,配偶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

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是在包括上诉在内充分行使正当辩护权利的过程中产生的(参阅刑事案件的上诉)。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这段时间调整配偶的地位和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当然,结果因案而异。

成为申请权人后,首先该做什么?

在被收容或收到监理措置决定时,尽快准备申请书和材料,并确定申请时机。

  • 不在看不懂的文书上签字,尤其是“不申请”的文书(入管法第47条第5项第1号)
  • 备齐结婚登记记录、住民票、配偶的在留卡、同居和共同生活的证明
  • 准备配偶和子女的陈述书,具体说明家庭关系
  • 对照公开事例,以与自己情况相近的许可事例为主张核心

家人被入管收容或收到监理措置通知时,请立即与我们联系。

常见问题

Q1. 被付诸监理措置、在家生活,也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吗?

可以。入管法第50条第2项将收到监理措置决定的外国人与被收容者并列为申请权人。请注意不要因为没有被收容而延误申请。

Q2. 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申请吗?

为执行刑罚而在刑事设施内,与入管法第50条第2项所说的收容令书收容是两回事。通常要转入入管程序、被收容令书收容或收到监理措置决定后才能申请。服刑期间就应与家属一起开始准备材料。

Q3. 配偶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也能申请吗?

能否申请与配偶的在留资格无关,取决于入管法第50条第2项的要件。但评价不同:配偶为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的公开事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因此在判决确定前推进配偶的永住申请,意义重大。

Q4. 不申请、等待职权许可,有什么不利?

法务大臣可以依职权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只有申请了,不许可时才会收到附理由的书面通知(同条第10项)。考虑到日后的救济途径,原则上应当主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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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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