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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审查与认定是什么|入国审查官的审查与在留特别许可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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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审查与认定是什么|入国审查官的审查与在留特别许可申请期限

违反审查与认定是什么|入国审查官的审查与在留特别许可申请期限

2026/10/11

违反审查(違反審査),是指入国审查官在接收入国警备官移交的嫌疑人或违反案件后,审查该外国人是否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的程序,其结论称为认定(入管法第45条第1款、第47条)。收到认定通知后,请求口头审理和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的3日期限随即开始计算。

核心要点

  • 违反审查由入国审查官负责,审查嫌疑人是否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并制作调书(入管法第45条)。
  • 被认定为退去强制对象者时,会收到附理由的书面通知,并被告知可以请求口头审理和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47条第3款、第4款)。
  • 服从认定后,如果3日内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将被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第47条第5款第2号)。
  • 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在服从认定或经过口头审理、异议申诉之后才会作出(第50条第4款)。

违反审查是由谁、审查什么的程序?

违反审查是入国审查官审查嫌疑人是否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的程序,位于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之后。

「入国審査官は、第四十四条の規定による容疑者の引渡し又は第四十四条の七の規定による違反事件の引継ぎを受けたときは、容疑者が退去強制対象者(第二十四条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し、かつ、出国命令対象者に該当しない外国人をいう。以下同じ。)に該当するかどうかを速やかに審査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入管法第45条第1款)

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入管法第24条各号规定的退去强制事由,以及是否不属于出国命令对象者。关于退去强制对象者的含义,请参阅退去强制对象者是什么。入国审查官必须制作审查调书(第45条第2款),本人在这一阶段所说的话,会作为之后口头审理和在留特别许可判断的材料留存下来。

刑事案件之后,违反审查在哪个阶段进行?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时,通常在判决确定后,经过违反调查,被收容或适用监理措施(監理措置)之后,才进行违反审查。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第4号チ、第4号リ等与刑事处分相关的退去强制事由,以被判处刑罚或被判有罪为要件,实务中理解为判决确定。因此大致按以下顺序进行:

  1. 刑事判决确定
  2. 入国警备官进行违反调查
  3. 主任审查官决定收容或监理措施(第39条、第44条之2)
  4. 入国审查官进行违反审查并作出认定(第45条、第47条)
  5. 口头审理、异议申诉(如有请求)及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第50条)

能够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是依收容令书被收容或已受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第50条第2款),判断在认定等程序之后作出。

违反审查的结果有哪几种?

认定大致分为三种:不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属于出国命令对象者、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

审查结果之后的处理依据
不符合第24条任何一号立即放免(被监理者除外)入管法第47条第1款
属于出国命令对象者通知主任审查官,受出国命令后放免第47条第2款
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附理由书面通知,并告知可请求口头审理、可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47条第3款、第4款

因刑事案件进入程序的人,大多会收到第三种认定。此时的告知义务由条文明确规定:

「前項の規定による通知をする場合には、入国審査官は、当該容疑者に対し、次条の規定による口頭審理の請求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旨及び第五十条第一項の規定による許可の申請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旨を知らせ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入管法第47条第4款)

应该服从认定,还是请求口头审理?

如果认为认定存在事实错误,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请求口头审理(入管法第48条第1款)。如果刑事判决已经确定、对属于退去强制事由本身没有争议,服从认定后集中精力准备在留特别许可的主张,也是现实的选择。

口头审理由特别审理官进行。如被判定认定无误,还可以在3日内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诉(第48条第8款、第49条第1款)。在判定通知和异议无理由的裁决通知中,也会告知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48条第8款、第49条第6款)。口头审理的详细内容请参阅「口頭審理とは」(日文)。

收到通知后再考虑,3日转眼就过,最好在认定前就确定方针。

服从认定后的“3日”是什么意思?

服从认定后,如果自该日起3日内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主任审查官必须迅速签发退去强制令书。期限一过,就无法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服从认定时,需要在写明不请求口头审理的文书上签名(入管法第47条第5款前段)。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将签发退去强制令书:

  • 在写明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文书上签名(第47条第5款第1号)
  • 服从认定之日起3日内未申请(同款第2号)
  • 撤回申请,或受到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同款第3号)
「第三項の認定に服した日から三日以内に第五十条第一項の規定による許可の申請をしなかつたとき。」(入管法第47条第5款第2号)

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不能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第3款),切勿在不理解文书含义时签名。期限的计算方法等,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申请的“3日”是什么。

违反审查阶段,关于配偶和家人应该说明什么?

家庭关系,特别是配偶的在留资格和婚姻的实际情况,是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中的核心考虑因素(入管法第50条第5款)。从审查阶段开始,就应当用材料准确说明事实。

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在留特別許可に係るガイドライン」)将配偶为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的婚姻(第2之2(1)「ウ」),以及配偶持有入管法附表第二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定住者)的婚姻(第2之2(2)「ウ」),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配偶持有「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等附表第一在留资格时则不在其列;平成26年至令和7年的公布案例中,此类配偶且本人有刑事处分(含缓刑)的8件全部不许可。

建议在审查前备齐配偶的在留卡、户籍或住民票、同居和共同开支的材料。

从刑事案件阶段开始,可以为违反审查做哪些准备?

效果最大的做法,是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配偶归化成为日本人,或者至少取得永住许可,到违反审查时,婚姻就能符合指导方针中“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

在侦查阶段争取不起诉或罚金,从根本上避免产生退去强制事由也很重要。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有争议时可以通过上诉争取更好的判决,结果上判决确定的时间也会延后。归化和永住的审查时间都有变长的趋势,最好在被逮捕后就同步开始准备。

本所有过这样的经验:委托人被判有罪后,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人的在留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结果因个案而异,但行动越早,选择越多。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刑事审判进行中,也会进行违反审查吗?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实务上以判决确定为准,通常在判决确定后经过违反调查、收容或监理措施后才进行。但如果在留期限届满变成非法滞留,可能会因其他事由启动程序。

Q2. 收到认定通知后,要在几天内行动?

请求口头审理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入管法第48条第1款)。服从认定时,须在该日起3日内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否则将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第47条第5款第2号)。

Q3. 不请求口头审理,对在留特别许可不利吗?

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无论服从认定,还是经过口头审理、异议申诉,都会进行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第50条第4款)。

Q4. 违反审查中,配偶的在留资格如何被考虑?

违反审查本身是审查是否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但其调书和提交的材料会用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配偶为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持有附表第二在留资格时,婚姻可能成为指导方针上的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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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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