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违反调查|入国警备官调查的流程,以及询问时应讲清的家庭情况
2026/10/11
违反调查(違反調査),是指入国警备官(入国警備官)对被认为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外国人进行的入管调查,规定在入管法第27条以下。
违反调查是退去强制程序的第一步。调查后如有相当理由怀疑属于退去强制事由,主任审查官会审查是收容还是付诸监理措置,此后才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对于经历刑事案件的外国人,违反调查通常在判决确定后正式开始,这前后的应对决定着一家人的将来。
核心要点
- 违反调查是入国警备官进行的入管调查,与警察、检察官的刑事询问是不同的程序(入管法第27条)。
- 调查后如有相当理由怀疑属于退去强制事由,会通知主任审查官,审查收容还是监理措置(同法第39条)。
-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实务中于判决确定时产生,违反调查通常也在此之后开始。
- 违反调查中如实陈述是基本原则,虚假申报在指导方针上属于消极要素(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第2之9)。
什么是违反调查?
是入管的入国警备官调查外国人是否属于退去强制事由的程序。调查结果通知主任审查官后,退去强制程序进入下一阶段。
「入国警備官は、第二十七条の規定による違反調査の結果、容疑者が第二十四条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と疑うに足りる相当の理由があると認めるときは、第四十三条第一項の規定により容疑者を収容した場合を除き、主任審査官に対し、その旨を通知するものとする。」(入管法第39条第1项)
入国警备官会询问本人、核对材料,调查是否有属于入管法第24条各号之一的嫌疑。认定有相当理由时,主任审查官审查是付诸监理措置还是收容(同条第2项)。
违反调查与刑事案件的询问有什么不同?
负责机关、目的、结果都不同。刑事询问处理的是犯罪与刑罚,违反调查处理的是直接关系到能否继续留在日本的退去强制事由。
| 项目 | 刑事案件的询问 | 入管的违反调查 |
|---|---|---|
| 负责人 | 警察、检察官 | 入国警备官 |
| 调查对象 | 是否构成犯罪及情节 | 是否属于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退去强制事由 |
|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 | 入管法第27条以下 |
| 后续流程 | 起诉或不起诉、判决 | 通知主任审查官、收容或监理措置、违反审查 |
| 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关系 | 判决内容决定是否产生退去强制事由 | 通往可申请在留特别许可阶段的入口 |
刑事与入管一体应对的重要性,请参阅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的一贯辩护。
刑事案件之后,违反调查什么时候开始?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时,通常在判决确定后开始。因为条文中“被判处”“受到有罪判决”的要件,在实务中被理解为判决确定。
例如,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盗窃、诈骗等被判处拘禁刑(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缓刑也属该当,仅判罚金则不属该当);因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被判有罪(同条第4号チ,罚金、缓刑也属该当);被判处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同条第4号リ)。而逾期滞留、非法入境本身就是退去强制事由,不必等待判决。
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是在侦查和审判中充分行使正当辩护权利的过程中产生的。能否把这段时间用于准备,结果往往大不相同。
为什么在违反调查阶段就要考虑在留特别许可?
因为违反调查中所讲的家庭关系和在留经过,与之后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中考虑的事项是重合的。
入管法第50条第5项规定,判断是否许可时,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入境经过、在留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导致退去强制的事实以及人道上的需要等。如果违反调查时的陈述与日后申请书的内容不一致,就很难解释清楚。
违反调查询问时,应该说些什么?
如实、具体地说明家庭关系和在日本的生活基础。不知道的就说不知道,不要凭猜测回答。
- 结婚时间、开始同居的时间、子女的有无和年龄
- 配偶的在留资格(日本人、永住者、定住者、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
- 在日本的工作、住所、与社区和学校的联系
- 希望留在日本的理由,以及回国会给家人带来的影响
反之,必须避免与事实不符的说明。指导方针明确,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作虚假申报,以及与本国联系显著,都会被作为消极要素考虑(第2之9)。公开事例中,记载为被逮捕后才结婚的案件几乎无一例外不许可。准确说明婚姻从何时开始延续,并附上材料,非常重要。
违反调查之后,程序如何进行?
主任审查官决定收容或监理措置,之后进入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和认定。从收容或收到监理措置决定时起即可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 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及通知主任审查官(入管法第39条第1项)
- 主任审查官审查收容还是监理措置(同条第2项)
- 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同法第50条第2项)
- 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与认定(同法第45条、第47条)
- 服从认定的,须在3日内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同法第47条第5项第2号)
违反调查开始前,家属应该准备什么?
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并备齐证明婚姻和生活实际状况的材料。
指导方针将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仅限于配偶是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持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定住者)的情形。配偶如为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判决确定前争取永住许可或归化,是现实可行的对策。本所曾为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调整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当然,本所无法承诺一定获得许可。
常见问题
Q1. 刑事审判期间也会进行违反调查吗?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实务中于判决确定时产生,因此这种情况下的违反调查通常在判决确定后开始。但逾期滞留、非法入境等不必等待判决即属退去强制事由的,情况可能不同。
Q2. 违反调查时不提婚姻和子女,会不利吗?
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会考虑家庭关系(入管法第50条第5项)。从违反调查阶段就准确说明结婚时间、同居情况和配偶的在留资格,有助于与之后的申请保持一致。
Q3. 违反调查时说了与事实不符的话,会怎样?
指导方针将退去强制程序中的虚假申报列为消极要素(第2之9)。发现错误时不要置之不理,请尽早咨询律师,研究更正的方法。
Q4. 接受违反调查后,会马上被遣返吗?
不会马上遣返。违反调查之后,要经过收容或监理措置、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与认定、口头审理等程序,才会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在此期间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2项)。
本系列相关文章
- 【核心文章】在留特别许可取决于配偶的在留资格
- 系列总目录(全部文章)
- 违反审查与认定是什么|入国审查官的审查与在留特别许可申请期限
- 退去强制对象者是什么|入管法第45条的定义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提
- 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是什么|结构、配偶的定位与“明显超过”的含义
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阅读本文的日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