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特别许可取决于配偶的在留资格|刑事案件判决确定前的这段时间应当做什么
2026/10/11
因刑事案件而进入退去强制(即强制遣返)程序的外国人,能否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不仅取决于本人的情况,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配偶以何种在留资格居住在日本。即使罪名和刑罚轻重相近,配偶是日本人、永住者或定住者的,获得许可;配偶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在留资格的,则不予许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公布的事例中,这种分化表现得十分清楚。
核心要点
- 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只能在依收容令书(収容令書)被收容后,或受到监理措施(監理措置)决定后提出(入管法第50条第2款)。退去强制令书(退去強制令書)发出后,便不能再申请(同条第3款)。
- 《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将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的,限于配偶是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以永住者、定住者等入管法别表第二(別表第二)的在留资格居留的情形。
- 本所对平成26年(2014年)份至令和7年(2025年)份的公布事例逐一核对原文后发现:配偶持有别表第一(別表第一)的在留资格、且本人受过刑事处分(包括缓刑)的事例共有8件,全部不予许可。
-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要到判决确定时才产生。因此,从侦查阶段到上告审阶段如果应对得当,在判决确定之前有时可以争取到数年的时间。
- 利用这段时间推进配偶的归化申请或永住许可申请,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是通往许可的现实路径。
什么是在留特别许可?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在留特别许可,是指对属于退去强制对象的外国人,由法务大臣特别准许其在日本居留的处分(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50条第1款)。根据令和5年(2023年)修正法(令和6年〔2024年〕6月10日施行),新设了由本人提出申请的程序。
但是,并非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入管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如下。
「在留特別許可の申請は、収容令書により収容された外国人又は監理措置決定を受けた外国人が、法務省令で定める手続により、法務大臣に対して行うものとする。」(入管法第50条第2款)
(译文: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按照法务省令规定的程序,向法务大臣提出。)
也就是说,只有在入管的退去强制程序启动、本人被收容或被适用代替收容的监理措施之后,才具备申请资格。反之,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便不能申请(同条第3款)。此外,如果本人服从入国审查官的认定,必须在该日起3日内提出申请,否则将发出退去强制令书(入管法第47条第5款第2号)。不错过申请时机,是第一道关口。
是否给予许可,是在经过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认定、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判定或法务大臣的裁决之一后作出判断(入管法第50条第4款)。判断时会考虑希望居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在留期间、在此期间的法律地位、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等(同条第5款)。
为什么配偶的在留资格如此重要?
因为《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令和6年〔2024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起实施)将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的,仅限于配偶是日本人、特别永住者的情形,以及配偶以入管法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居留的情形。
关于与日本人、特别永住者的婚姻,指导方针规定如下。
「当該外国人が、日本人又は特別永住者と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退去強制を免れるために、婚姻を偽装し、又は形式的な婚姻届を提出した場合を除く。)であって、夫婦として相当期間共同生活をし、相互に協力して扶助しており、かつ、夫婦の間に子がいるなど婚姻が安定かつ成熟していること」(指导方针第2之2(1)ウ)
(译文:该外国人与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在法律上结婚〔为逃避退去强制而伪装婚姻或提交形式上的结婚登记的情形除外〕,作为夫妻共同生活了相当期间,相互协力扶助,并且夫妻之间育有子女等,婚姻稳定且成熟。)
对于与以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居留者的婚姻,指导方针也设置了内容相同的因素。
「当該外国人が、入管法別表第二に掲げる在留資格で在留している者と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指导方针第2之2(2)ウ。其后的要件与(1)ウ相同)
(译文:该外国人与以入管法别表第二所列在留资格居留的人在法律上结婚的情形。)
与此相对,配偶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经营·管理”(経営·管理)、“留学”(留学)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时,该婚姻并未被列入家庭关系方面的“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同样是夫妻之间的情感纽带,评价的起点却因配偶的在留资格而不同。
| 配偶的在留地位 | 在指导方针中的定位 | 获得许可时的在留资格示例 |
|---|---|---|
| 日本人、特别永住者 | 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第2之2(1)ウ) | 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 |
| 永住者(永住者) | 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第2之2(2)ウ) | 永住者配偶者等 |
| 定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 | 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第2之2(2)ウ) | 定住者等 |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留学等(别表第一) | 未被列入家庭关系方面的“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 | 家族滞在(家族滞在)(公布事例中获得许可的极少) |
在公布事例中,结论是否因配偶的在留资格而分化?
是的,存在分化。即使罪名和刑罚轻重相近,配偶是永住者、定住者或日本人的获得许可,而配偶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则不予许可,这样的事例接连出现。
| 公布事例 | 本人的刑事处分 | 配偶 | 结论 |
|---|---|---|---|
| 令和6年(2024年)份(6月10日以后) | 违反道路交通法 惩役(懲役)1年2个月、缓刑3年 | 定住者 | 许可(定住者) |
| 令和6年(2024年)份(6月10日以后) | 过失驾驶致死 禁锢(禁錮)3年、缓刑4年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 不予许可 |
| 令和6年(2024年)份(截至6月9日) | 违反入管法(非法滞留) 惩役2年6个月、缓刑3年 | 永住者 | 许可(永住者配偶者等) |
| 令和6年(2024年)份(截至6月9日) | 诈骗、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等 惩役1年6个月、缓刑3年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 不予许可 |
| 令和7年(2025年)份 | 违反入管法(非法滞留) 惩役1年、缓刑3年 | 永住者 | 许可(永住者配偶者等) |
| 令和7年(2025年)份 | 盗窃 惩役1年2个月实刑 | 日本人 | 许可(第50条第1款但书) |
| 令和7年(2025年)份 | 盗窃 惩役1年2个月实刑 | 定住者 | 许可(第50条第1款但书)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事例及未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事例》令和6年份、令和7年份。刑名为当时的表述,惩役(懲役)、禁锢(禁錮)相当于现行法中的拘禁刑(拘禁刑)。)
当然,各个事例在婚姻期间、有无子女、案发经过等方面各不相同,仅凭表中的一行无法说明结论。尽管如此,从整体来看,倾向是明显的。本所对平成26年(2014年)份至令和7年(2025年)份的公布事例逐一核对原文后发现:配偶持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且本人受过刑事处分(包括附缓刑的判决)的事例共有8件,全部不予许可。此外,在令和7年(2025年)份中,被判处实刑却依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获得许可的3件,均属于配偶是日本人或定住者,或本人是作为日裔在日本出生长大的情形,没有一件是配偶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
即使同样犯了罪、同样珍视家人,只要配偶的在留资格停留在别表第一,就进入不了指导方针中的“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这正是问题的核心所在。各类犯罪的倾向,详见【按犯罪类型】在留特别许可的许可与不许可事例153件分析。
以刑事案件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从何时开始?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要到判决确定后才产生。因此,入管的退去强制程序正式启动,原则上是在刑事案件结束之后。
与刑事处分有关的主要退去强制事由如下。条文中的“被处以”“受到有罪判决”,在实务中被理解为指判决确定。
| 条文 | 对象 | 缓刑、罚金的处理 |
|---|---|---|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以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等)居留的人,因盗窃、诈骗、伤害等特定犯罪被处以拘禁刑的情形 | 附缓刑的也属于该事由。仅处罚金的不属于 |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 | 因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受到有罪判决的情形 | 罚金、缓刑也属于该事由 |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 | 被处以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的情形 | 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除外 |
判决确定后,程序将按照入管的违反调查、依收容令书收容或适用监理措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违反审查的顺序进行。要走到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这一步,必须先通过这道入口;以刑事案件为理由时,这道入口就是经过第一审、控诉审、上告审后判决确定。
另外,逾期滞留(非法滞留)或非法入境的情形,不必等待判决,该事实本身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如果在刑事案件进行期间本人的在留期间届满,则与判决无关,非法滞留本身也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不中断在留期间的更新手续,也是争取时间的前提。
在判决确定之前,可以争取到多长时间?
视案件情况而定,但如果在侦查阶段和刑事审判阶段应对得当,在退去强制事由产生之前,有时可以获得数年的缓冲期。
控诉和上告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如果在事实认定或量刑上有应当争辩之处,可以通过上诉寻求更好的判决,同时,判决确定前的时间也会延长。从在留的角度来看,推迟判决确定具有明确的实际意义。仅由被告人提起控诉的案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
而最理想的,是根本不受到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判决。对于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被处以拘禁刑为要件,因此如果止于不起诉或罚金,就不属于该号(毒品案件即使是罚金也属于第4号チ)。侦查阶段的辩护活动,是守护在留资格的第一个、也是效果最大的机会。
在这段时间里,应当做些什么?
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配偶归化成为日本人,或者取得永住许可成为永住者,哪一种都可以,但至少希望推进到取得永住许可。
| 措施 | 目标 | 在指导方针上的效果 |
|---|---|---|
| 配偶的归化申请 | 配偶成为日本人 | 作为与日本人的婚姻,属于第2之2(1)ウ |
| 配偶的永住许可申请 | 配偶成为永住者 | 作为与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婚姻,属于第2之2(2)ウ |
| 积累婚姻的实质 | 同居、共同生计、监护子女的记录 | 证明“婚姻稳定且成熟” |
近来归化和永住的审查都有耗时较长的趋势,如果等刑事案件结束后再着手,恐怕来不及。从被逮捕、被起诉的阶段起,就应当与刑事辩护同步开始准备配偶的申请。归化和永住各有居住期间、生计等要件,因此需要尽早判断配偶是否处于可以申请的状况。
同时,为了证明指导方针所要求的“婚姻稳定且成熟”,平时就要把同居的事实、共同承担家庭开支、子女的监护抚养情况等留下记录,这一点同样不可或缺。
本所有通过这种方法获得许可的实绩吗?
有。本所曾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的委托人,采取本文所述的各项措施,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即使是公布事例中许可例较少的类型,只要整理好相关情况、构建好主张,也有打开局面的可能。
本所将入管厅的公布事例解读为一种裁量基准,对于无合理理由偏离该基准的处分,从平等原则、比例原则的角度提出争议。当然,结果因个案情况而异,本所无法承诺一定获得许可。
应当在什么时候咨询律师?
被逮捕后立即咨询,最迟也应在被起诉之前。在留特别许可能否获得,并不是进入入管程序后才决定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事案件的初期应对。
- 在首次会见时,准确把握可能属于哪一项退去强制事由
- 通过以不起诉或罚金为目标的辩护活动,探寻不产生退去强制事由本身的途径
- 对判决确定前的进程作出预判,并在此期间推进配偶的归化、永住申请
- 进入入管程序后,遵守申请期限,并对照公布事例准备主张
即使已经到了“家人被逮捕了”“被告知判决一出就会被强制遣返”的阶段,仍有可以采取的措施。请不要放弃,尽早与我们联系。关于入管程序阶段,请一并参阅退去强制、强制遣返问题如何咨询律师;关于收容期间的应对,请参阅监理措施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刑事案件的初期应对,请参阅外国人刑事案件应当咨询律师的时机。
常见问题
Q1. 在留特别许可可以由本人主动申请吗?
可以。但仅限于依收容令书被收容后,或受到监理措施决定后(入管法第50条第2款)。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便不能申请(同条第3款)。
Q2. 配偶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在留资格,就得不到许可吗?
在没有刑事处分的案件中也有许可例。但在本人受过刑事处分的案件中,平成26年(2014年)份至令和7年(2025年)份的公布事例中找不到许可例。在判决确定之前,考虑让配偶申请永住许可或归化,具有很大的价值。
Q3. 只要判了缓刑,就不会被退去强制了吧?
这取决于在留资格。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如果因盗窃、诈骗、伤害等特定犯罪被处以拘禁刑,即使附有缓刑,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毒品案件即使是罚金也属于该事由(同条第4号チ)。
Q4. 提起控诉或上告,会不会反而更不利?
仅由被告人提起控诉的案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如果在事实认定或量刑上有争议之处,上诉既可以寻求更好的判决,同时也具有争取判决确定前的时间的意义。
Q5. 配偶应当以归化还是永住为目标?
哪一种都可以。归化后作为与日本人的婚姻,取得永住许可后作为与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婚姻,均属于指导方针中的“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比较现实的做法是,根据配偶的在留经历和要件满足情况,选择能够更快、更确实地达成的一方。
Q6. 退去强制令书已经发出,就什么都做不了了吗?
虽然不能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3款),但有时可以考虑提起撤销退去强制令书的诉讼、申请停止执行等其他手段。也请参阅诉讼期间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本文为一般性解说,并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论。具体的预判,将在了解您的情况后加以说明。
最后更新日期: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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