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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特别许可申请的“3日”期限|服从认定后必须在3日内申请,律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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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特别许可申请的“3日”期限|服从认定后必须在3日内申请,律师详解

在留特别许可申请的“3日”期限|服从认定后必须在3日内申请,律师详解

2026/10/11

在留特别许可申请的“3日”期限,是指外国人在服从入国审查官的认定之日(服从口头审理的判定之日、收到异议申出无理由通知之日亦同)起3日内,如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主任审查官就会签发退去强制令书(退去強制令書)的期限(入管法第47条第5项第2号、第48条第10项、第49条第7项)。

退去强制令书一旦签发,就再也不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同法第50条第3项)。对于希望与配偶、子女继续在日本生活的人来说,这3天是整个退去强制程序中最短、也最关键的期限。因刑事案件而进入入管程序的人,应当在判决确定之前就开始准备。

核心要点

  • 服从认定之日起3日内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主任审查官将迅速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入管法第47条第5项第2号)。
  • 服从口头审理的判定,或收到法务大臣认为异议无理由的通知时,同样适用3日期限(同法第48条第10项、第49条第7项)。
  • 如果在“不申请”的文书上签字,不必等到3日届满,退去强制令书就会签发(同法第47条第5项第1号)。
  • 从被收容令书收容或收到监理措置决定时起即可申请,最好不要等到认定之后才准备(同法第50条第2项)。

在留特别许可申请的“3日”期限是什么?

这是被认定为退去强制对象者、且接受该认定的外国人,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最后期限。超过3日,主任审查官就必须签发退去强制令书。

入国审查官(入国審査官)经违反审查,认定当事人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时,会以书面形式附理由通知本人(入管法第47条第3项),同时告知本人可以请求口头审理(口頭審理),也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同条第4项)。本人不提出异议、接受认定,日语称为「認定に服する」。法律规定如下:

「第三項の認定に服した日から三日以内に第五十条第一項の規定による許可の申請をしなかつたとき。」(入管法第47条第5项第2号)

也就是说,一旦决定接受认定、不请求口头审理,留给您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时间只有3天。

超过3日会怎样?

主任审查官会签发退去强制令书,此后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路就被堵死了。即使之后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原则上也不会被考虑。

「在留特別許可の申請は、当該外国人に対して退去強制令書が発付された後は、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入管法第50条第3项)

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也在注释中明确,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的情况变化原则上不予考虑(第3之注4)。届时能采取的手段,基本只剩下撤销诉讼、申请停止执行等通过法院的途径。关于诉讼途径,可参阅退去强制撤销诉讼。

请求口头审理或提出异议时,也有3日期限吗?

有。服从口头审理的判定,或法务大臣裁决异议无理由时,同样准用3日期限。而且每一阶段的不服申诉本身也各有3日期限。

阶段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3日起算点下一步不服申诉及期限依据
入国审查官的认定(违反审查)服从认定之日请求口头审理: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第47条第5项第2号、第48条第1项
特别审理官的判定(口头审理)服从判定之日提出异议:收到判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第48条第10项、第49条第1项
法务大臣的裁决(异议申出)收到“无理由”通知之日入管程序内已无第49条第7项

无论在哪个阶段,收到通知后可用来考虑的时间都极短。有关口头审理与异议申出的区别,请参阅口头审理与异议申出。

在“不申请”的文书上签字会怎样?

不必等到3日届满,退去强制令书就会迅速签发。在没有理解内容的情况下签字,务必避免。

「第五十条第一項の規定による許可の申請をしない旨を記載した文書に署名したとき。」(入管法第47条第5项第1号)

另外,即使已经申请了在留特别许可,如果撤回申请,同样会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同项第3号)。“不请求口头审理”的文书与“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文书是两份不同的文件。看不懂日语文书时,请要求翻译,不要当场签字,并立即联系律师。

为了赶上3日期限,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准备?

从被收容令书(収容令書)收容、或收到监理措置决定(監理措置決定)时起,就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最好在这个阶段就备齐申请书和材料,不要等到认定之后。

「前項の規定による許可(以下この条において「在留特別許可」という。)の申請は、収容令書により収容された外国人又は監理措置決定を受けた外国人が、法務省令で定める手続により、法務大臣に対して行うものとする。」(入管法第50条第2项)

是否许可的判断,在服从认定或判定、或异议被裁决无理由之后作出(同条第4项),届时会综合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在留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导致退去强制的事实等(同条第5项)。婚姻记录、住民票、配偶的在留卡、同居和共同生活的证明等,收集都需要时间。关于谁可以申请、何时可以申请,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权人。

有刑事案件的外国人及其家属需要注意什么?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实务中被理解为判决确定时才产生。3日期限虽短,但在此之前,还有判决确定前的一段准备时间。

例如,以别表第一(別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的人因盗窃、诈骗等被判处拘禁刑(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或被判处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同条第4号リ)时,通常是在判决确定后才开始入管的违反调查。侦查阶段争取不起诉或罚金、包括上诉在内充分行使正当的辩护权利,结果上也会延后进入入管程序的时间。

这段时间里最重要的准备,是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指导方针将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仅限于配偶是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持有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情形(指导方针第2之2第(1)项、第(2)项)。本所曾为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调整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详见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关于3日期限,律师能做什么?

律师会在通知到来之前,同步进行期限管理、判断是接受认定还是请求口头审理、准备申请书和材料等工作。

  • 在收容或监理措置决定阶段就着手准备,不等认定即判断申请时机
  • 核对认定内容是否与事实不符,与本人商量是否请求口头审理
  • 对照公开事例,整理家庭关系、在留期间、品行等材料
  • 提醒本人和家属,不要在看不懂的文书上签字

无论处于哪个阶段,3日期限都会突然到来。家人被入管收容、或收到监理措置通知时,请尽早联系我们。但能否获得许可取决于具体情况,本所无法对结果作出承诺。

常见问题

Q1. 在被认定之前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吗?

可以。入管法第50条第2项规定,被收容令书收容或收到监理措置决定的外国人即可申请,无需等待认定。是否许可的判断在服从认定等之后作出(同条第4项),但提前申请可以避免被3日期限追赶。

Q2. 3日内没有申请,还有办法留在日本吗?

退去强制令书会被签发,此后不能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47条第5项第2号、第50条第3项)。之后只能考虑撤销诉讼、申请停止执行等法院程序,前景因案而异。

Q3. 家属可以代替本人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吗?

入管法第50条第2项规定,由被收容或收到监理措置决定的本人申请。家属的角色是准备婚姻、同居材料和陈述书等,从旁支持申请。具体手续由法务省令规定,建议与律师确认后进行。

Q4. 刑事审判期间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吗?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实务中于判决确定时产生,因此刑事审判期间通常尚未进入入管程序,无法申请。应当利用这段时间推进配偶的永住许可申请,并整理证明婚姻实际状况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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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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