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后入管何时会来|从判决确定到违反调查及在留期限(律师解说)
2026/10/11
即使被判缓刑(执行猶予),入管也是在判决确定后才会行动;是否成为退去强制(即强制遣返)对象,取决于本人的在留资格和罪名。持别表第一资格的人因盗窃、诈骗、伤害等特定犯罪被处拘禁刑,或涉及毒品案件时,即使缓刑也符合退去强制事由。
反之,永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的人因毒品以外的犯罪被判全部缓刑时,判决本身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核心要点
- 判决宣判后经过14天的控诉期间即告确定,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实务上在此时产生(刑事诉讼法第373条)。
- 持别表第一资格的人因特定犯罪被处拘禁刑时,即使缓刑也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毒品案件不论在留资格,缓刑也符合第4号チ;其他犯罪判全部缓刑的,不符合第4号リ。
- 符合时,经入管违反调查后,由主任审查官审查是适用监理措置还是收容(入管法第39条第2项)。
- 公布案例中,判缓刑后获许可的10件,没有一件是配偶持别表第一资格的案件。
判缓刑也会成为退去强制对象吗?
视在留资格和罪名而定,有可能。判了缓刑并不代表可以放心。
| 本人的在留资格 | 罪名 | 缓刑判决的处理 |
|---|---|---|
| 别表第一(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家族滞在等) | 第4号之2所列的盗窃、诈骗、伤害等犯罪 | 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 不论在留资格 | 觉醒剂、大麻、麻药等毒品相关法令违反 | 符合(同条第4号チ) |
| 别表第二(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定住者) | 毒品以外 | 判决本身不构成事由(第4号リ排除全部缓刑) |
| 在留期间已过、非法入境等 | 不论罪名 | 与判决无关,已经存在退去强制事由 |
第4号リ以被处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同时规定如下。
「ただし、刑の全部の執行猶予の言渡しを受けた者及び刑の一部の執行猶予の言渡しを受けた者であつてその刑のうち執行が猶予されなかつた部分の期間が一年以下のものを除く。」(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
第4号之2涵盖的犯罪范围,详见什么是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判决什么时候确定?
检察官和被告人都不控诉的,控诉期间14天届满时确定。
「控訴の提起期間は、十四日とする。」(刑事訴訟法373条)
放弃上诉的,不等期满即确定,且不能就同一案件再上诉(刑事诉讼法第359条、第361条)。从在留角度看,确定越早,准备时间就越短。
反之,如对事实或量刑有争议,可以通过控诉争取更好的判决,期间判决不会确定。只有被告人一方控诉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
判决确定后,入管会按什么程序行动?
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时,入管会进行违反调查,由主任审查官审查适用监理措置还是收容。从判决确定到入管行动,没有固定的时间标准,因案而异。
| 阶段 | 内容 | 依据 |
|---|---|---|
| 违反调查 | 入国警备官调查有无退去强制事由 | 入管法第39条第1项 |
| 收容或监理措置 | 主任审查官审查决定 | 入管法第39条第2项、第44条之2 |
| 违反审查、认定 | 入国审查官审查是否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 | 入管法第45条、第47条 |
| 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 收容或监理措置决定后可以申请 | 入管法第50条第2项 |
在羁押状态下受判决、且在留期间已过等另有退去强制事由的人,有时获释的同时就转入入管程序。
收到入管传唤或被收容时,要注意什么?
最重要的是不要错过申请期限。如果服从入国审查官的认定,须在当天起3天内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否则将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入管法第47条第5项第2号);签发后不能再申请(入管法第50条第3项)。
适用监理措置的,须遵守所附条件。缓刑判决与退去强制的关系,也请参阅缓刑判决与退去强制。
在留期限尚未届满时,更新会怎样?
符合退去强制事由的,即使在留期限尚未届满,退去强制程序也会推进。不符合的,在更新审查中判决内容也可能被作为情况考虑。
在留期间更新,仅在有“适当更新的相当理由”时才会许可(入管法第21条第3项)。持「日本人の配偶者等」、定住者等需要更新的资格者,在缓刑判决后的更新中需要准备好详细说明情况。在期满前申请的,在作出处分前,最长可在期满后2个月内继续在留(入管法第21条第4项、第20条第6项)。判决与更新的关系,请参阅刑事判决与在留期间更新。
公布案例中,判缓刑的人获得许可了吗?
有获许可的案例,但结论因配偶的在留资格而明显不同。平成26年(2014年)至令和7年(2025年)有刑事处分的公布案例153件中,缓刑案件83件,获许可的仅10件。
| 公布案例 | 本人的刑事处分 | 配偶 | 结论 |
|---|---|---|---|
|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3案例 | 违反道路交通法 懲役1年2月·缓刑3年(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 | 定住者 | 许可(定住者) |
| 令和7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1案例 | 入管法违反(不法残留) 懲役1年·缓刑3年 | 永住者 | 许可(「永住者の配偶者等」) |
| 令和6年(6月9日以前)·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3案例 | 诈骗、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等 懲役1年6月·缓刑3年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 不许可 |
| 令和7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1案例 | 入管法违反(行使伪造在留卡) 懲役1年6月·缓刑3年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 不许可 |
获许可的10件,均为配偶属于日本人、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一侧,或本人为永住者,或抚养日本籍子女的案件,没有配偶持别表第一资格的案件。根据本所的核查,配偶持别表第一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含缓刑)的公布案例共8件,全部未获许可。
判缓刑前后,家人应该做些什么?
从判决之前就开始准备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并记录婚姻的实际情况。
持别表第一资格的人,第4号之2以被处拘禁刑为要件,因此如果在侦查阶段争取到不起诉或罚金,就不符合该号(毒品案件即使罚金也符合第4号チ)。在此基础上,尽早启动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申请,备齐同居、共同生活费、照顾子女的材料。配偶的审查以申请人本人的要件为准,但有时也会确认家庭情况,建议与律师商量后推进。
本所曾有这样的实绩: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不过,结果取决于个案情况,本所无法承诺获得许可。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不控诉的话,判决什么时候确定?
检察官也不控诉的,控诉期间14天届满时确定(刑事诉讼法第373条)。放弃上诉的,在放弃时即走向确定。
Q2. 我是永住者,被判了缓刑,会被强制遣返吗?
毒品案件即使缓刑也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毒品以外且全部缓刑的,不符合第4号リ;第4号之2的对象是持别表第一资格的人。还需要确认有无其他退去强制事由。
Q3. 我是留学生,因盗窃被处罚金,会被强制遣返吗?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被处拘禁刑为要件,仅处罚金的不符合该号。但在在留期间更新等审查中,可能会作为情况被考虑。
Q4. 缓刑期间也可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有可能。令和7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1案例中,因不法残留被判缓刑的当事人,在配偶为永住者的情况下获得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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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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