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不起诉、罚金的意义|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界限及对永住、归化的影响,律师详解
2026/10/11
对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留学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的外国人来说,以不起诉或罚金结束刑事案件,意味着不会产生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在在留上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因为该号以“被判处拘禁刑”为要件:即使附缓刑也属于该号,而只判罚金则不属于。
不过,毒品案件即使是罚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罚金也会影响永住许可和归化的审查。准确把握界限在哪里,是确定刑事辩护目标的起点。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为要件,不起诉或只判罚金不属于该号。
- 只要是拘禁刑,即使全部缓刑也属于第4号之2,对别表第一的人来说,不能说“判缓刑就安全”。
- 毒品案件即使是罚金也属于第4号チ;协助非法就业、与卖淫相关的行为,不论是否受刑罚,都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罚金也关系到永住许可指南中“未受过罚金刑或拘禁刑等”的要求,能争取的话,不起诉是最好的结果。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界限”在哪里?
界限在于是否“被判处拘禁刑”。即使罪名属于该号所列,只判罚金就不属于该号。
该号的对象是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的人,所列犯罪包括刑法中的侵入住宅、伪造文书、伤害、盗窃、诈骗等章,以及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盗犯等防止法、汽车驾驶致人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项等。外国人刑事案件中常见的罪名,大多在这个范围内。条文结尾是:
「盗難特定金属製物品の処分の防止等に関する法律第二十二条の罪により拘禁刑に処せられたもの」(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等别表第二的人不适用该号。条文中的“被判处”,实务上指判决确定。
不同的处分结果与退去强制事由是什么关系?
对别表第一的人来说,不起诉和罚金不属于第4号之2,拘禁刑则不论长短、是否缓刑都属于。只有毒品案件,罚金也属于第4号チ。
| 刑事案件的结果 | 第4号之2(别表第一·所列犯罪) | 第4号チ(毒品) | 第4号リ(超过1年拘禁刑) |
|---|---|---|---|
| 不起诉 | 不属于 | 不属于 | 不属于 |
| 罚金(含略式命令) | 不属于 | 属于 | 不属于 |
| 拘禁刑·全部缓刑 | 属于 | 属于 | 不属于 |
| 1年以下拘禁刑实刑 | 属于 | 属于 | 不属于 |
| 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 | 属于 | 属于 | 属于 |
第4号リ排除了全部缓刑,以及部分缓刑中实际执行部分为1年以下的情形。不问在留资格的第4号リ与针对别表第一的第4号之2,对缓刑的处理正好相反,这一点要特别注意。
为什么缓刑还不够?
因为第4号之2没有把缓刑排除在外。别表第一的人因盗窃、诈骗被判处拘禁刑,即使不用坐牢,判决确定后也会产生退去强制事由。
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后,能否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偶者的在留资格。本事务所对照原文查阅了平成26年(2014年)至令和7年(2025年)的公开事例,配偶者为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含缓刑判决)的事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例如令和6年(2024年,6月9日以前)·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3事例,本人因诈骗、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道路交通法违反被判懲役1年6个月、缓刑3年(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配偶者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对于别表第一的家庭,罚金与附缓刑的拘禁刑之间的差别,可能就是能否继续在日本生活的差别。详见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是什么。
什么情况下罚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一是毒品案件,二是行为本身(与刑罚无关)就被规定为退去强制事由的情形。
第4号チ规定,违反麻药及精神药取缔法、大麻草栽培规制法、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等而「有罪の判決を受けた者」属于退去强制对象。只要求“有罪判决”,所以罚金、缓刑都属于,也不问在留资格。此外,在事业活动中让外国人从事非法就业的行为(第24条第3号之4)、从事与卖淫直接相关的业务(第24条第4号中关于卖淫的规定)等,不论是否受刑罚,行为本身就是退去强制事由,超期滞留(不法残留)也一样。这类案件即使以罚金结束,退去强制的问题仍然存在。按在留资格的整理,请参阅只判罚金就不会被强制遣返吗。
不起诉和罚金有什么不同?
罚金是刑罚,在永住许可和归化审查中会成为不利因素;不起诉则不算受过刑罚。如果考虑将来的永住或归化,不起诉才是最好的目标。
永住许可指南把「罰金刑や拘禁刑などを受けていないこと。」列为法律要件的参考之一。归化方面,国籍法第5条第1项第3号要求「素行が善良であること。」。在留特别许可指南也规定,不属于第50条第1项但书的刑罚法令违反,会根据其反社会性的程度作为消极要素考虑(第2之3)。
如果本人今后打算申请永住或归化,就不要因为“只是罚金”而放心,值得把不起诉的可能性争取到最后。
为争取不起诉或罚金,侦查阶段能做什么?
从被逮捕后立即制定考虑到在留影响的辩护方针。是否起诉、作出何种处分,基本在侦查阶段就已决定,这一时期的应对会大大左右结果。
- 首次会见时,根据在留资格和罪名,准确说明可能涉及哪项退去强制事由
- 有被害人的案件,尽早致歉、赔偿,探讨和解的可能
- 对事实有争议的,就应对讯问给予建议,不让对方制作不当的供述笔录
- 取得工作单位和家人的协助,收集证明生活稳定、防止再犯环境的材料
- 向检察官说明包括在留影响在内的情况,就处分发表意见
当然,即使达成和解也不一定不起诉,最终由检察官判断。但是否在理解在留界限的基础上确定目标,辩护工作的优先顺序会完全不同。
预计难以避免拘禁刑时,该怎么考虑?
考虑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的在留状况。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确定时产生,依法妥善争取,确定前有时会有一定时间。
在此期间,如果配偶者获得永住许可或归化,就能进入在留特别许可指南把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的情形(第2之2(1)、(2))。控诉、上告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只有被告人控诉的案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本事务所曾为因刑事案件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在判决确定前整理好配偶者的在留地位,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但结果因个案而异,无法作出保证。
常见问题
Q1. 只判罚金就不算有前科吗?
罚金也是刑罚,属于有罪裁判。永住许可指南列有「罰金刑や拘禁刑などを受けていないこと。」,即使以罚金结束,将来申请永住或归化时也可能成为不利因素。
Q2. 永住者或“日本人的配偶者等”也会涉及第4号之2吗?
第4号之2只针对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不适用于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定住者。但超过1年的实刑(第4号リ)和毒品案件的有罪判决(第4号チ)对这些人同样适用。
Q3. 罚金和附缓刑的拘禁刑,对在留来说哪个更严重?
别表第一的人因第4号之2所列犯罪受处罚时,附缓刑的拘禁刑更严重。因为附缓刑也属于该号,判决确定后即产生退去强制事由;而只判罚金则不属于该号。
Q4. 达成和解就一定不起诉吗?
不一定。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案件内容和经过判断。但被害恢复是决定处分的重要情节,尽早着手意义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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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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