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是什么|缓刑也会被强制遣返的犯罪与罚金的界线
2026/10/11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是指持有「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留学」「家族滞在」等入管法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因盗窃、诈骗、伤害等法律列举的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时,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的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之2)。不论刑期长短,即使判了缓刑也适用;而如果只是罚金,则不适用。
核心要点
- 适用对象是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不包括永住者、定住者等。
- 适用罪名限于条文列举的盗窃、诈骗、伤害、侵入住宅、伪造文书等。
- 只要被判处拘禁刑,刑期再短、即使缓刑也适用。
- 只判罚金则不适用第4号之2,因此在侦查阶段争取不起诉或罚金意义重大。
- 公布案例中,配偶也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的案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是什么样的规定?
它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时,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原文如下。
「別表第一の上欄の在留資格をもつて在留する者で、刑法第二編第十二章、第十六章から第十九章まで、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七章、第三十一章、第三十三章、第三十六章、第三十七章若しくは第三十九章の罪、暴力行為等処罰に関する法律第一条、第一条ノ二若しくは第一条ノ三(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又は第二百六十一条に係る部分を除く。)の罪、盗犯等の防止及び処分に関する法律の罪、特殊開錠用具の所持の禁止等に関する法律第十五条若しくは第十六条の罪、自動車の運転により人を死傷させる行為等の処罰に関する法律第二条若しくは第六条第一項の罪又は盗難特定金属製物品の処分の防止等に関する法律第二十二条の罪により拘禁刑に処せられたもの」(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要件有三:①以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在留;②属于列举的罪名;③被判处拘禁刑。刑期长短不是要件。条文中的“被判处”,在实务中被理解为判决确定。因此,一审判决后提起控诉、上告期间,这一事由尚未发生。
什么是“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
它是着眼于在日本从事的活动(工作、留学、随行家属等)而给予的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定住者属于别表第二,不是第4号之2的对象。
别表第一包括「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経営・管理」「技能」「技能実習」「特定技能」「留学」「家族滞在」「特定活動」等。丈夫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妻子持「家族滞在」的典型家庭,夫妻任何一方出事都可能适用第4号之2。
别表第二的人和特别永住者不适用本号,是因为他们基于身份或地位在留。但别表第二的人如被判超过1年的实刑,适用第4号リ;毒品案件则适用第4号チ。
哪些犯罪属于适用对象?
限于刑法部分章节的犯罪和若干特别法的犯罪。日常中常见的是盗窃、诈骗、伤害和暴行、侵入住宅、伪造文书等。
| 条文用语 | 主要罪名 |
|---|---|
| 刑法第二编第十二章 | 侵入住宅等 |
| 同第十六章至第十九章 | 伪造货币、伪造文书、伪造有价证券、伪造印章等 |
| 同第二十三章 | 赌博等 |
| 同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七章 | 杀人、伤害、暴行等 |
| 同第三十一章、第三十三章 | 逮捕监禁、略取诱拐、人口买卖等 |
| 同第三十六章、第三十七章、第三十九章 | 盗窃抢劫、诈骗恐吓、赃物相关犯罪 |
| 「暴力行為等処罰に関する法律」第1条等 | 集团性、惯常性暴行等(胁迫、损坏器物部分除外) |
| 「盗犯等の防止及び処分に関する法律」等 | 惯犯盗窃、持有特殊开锁工具、处分被盗特定金属物品等 |
| 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项 | 危险驾驶致死伤等 |
未被列举的犯罪不适用第4号之2。例如违反道路交通法、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5条的过失驾驶致死伤都不在其中。但即使不属于本号,如果被判超过1年的实刑,仍适用第4号リ;违反入管法或毒品犯罪另有其他退去强制事由,需要逐一确认。
判了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吗?
构成。第4号之2只以“被判处拘禁刑”为要件,并不区分是否缓刑。
这与以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为对象的第4号リ有很大不同。第4号リ有排除全部缓刑的但书,第4号之2则没有。很多人以为“判了缓刑就不会被遣返”,但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并不成立。详见缓刑判决与强制遣返。
只判罚金,是否就不会被强制遣返?
不适用第4号之2,因为条文以“被判处拘禁刑”为要件。但其他退去强制事由和今后的在留审查需要另行考虑。
首先,违反毒品相关法令,即使只判罚金,只要受到有罪判决就适用第4号チ。另外,非法就业助长、伪造在留卡等,另有与刑罚种类无关的退去强制事由。
其次,即使不被遣返,今后的在留期间更新和永住许可审查也会考虑罚金。永住许可指南将以下列为要件之一。
「罰金刑や拘禁刑などを受けていないこと。」(永住许可指南)
尽管如此,既然第4号之2的界线在拘禁刑与罚金之间,侦查阶段争取不起诉或罚金的辩护,是守护在留效果最大的机会。
公布案例中,涉及第4号之2的人是如何处理的?
本人和配偶都停留在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又有刑事处分的案件,结果很严峻。本所对平成26年(2014年)至令和7年(2025年)的公布案例逐一核对原文,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包括缓刑)的案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
例如令和6年(2024年,6月9日以前)·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3事例,本人因诈骗、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违反道路交通法被判懲役1年6月、缓刑3年(懲役是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配偶为「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令和2年(2020年)·同类型·不许可第2事例,本人因盗窃被判懲役2年,配偶为「留学」。
相对地,配偶为永住者的案件中,即使本人有缓刑判决,也有获得许可的例子(令和6年(6月9日以前)·同类型·许可第4事例、令和7年·同类型·许可第1事例,均为非法滞留案件)。配偶在留资格带来的差异,详见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可能适用第4号之2时,应该做什么?
第一是争取不起诉或罚金,第二是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
即使拘禁刑难以避免,只要一审判决在事实或量刑上有可争之处,就可以通过控诉、上告请求重新判断。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时,不会判得比原判决更重(刑事诉讼法第402条),判决确定的时间也会推后。利用这段时间推进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申请,使家庭关系符合指南中“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是通往在留特别许可的现实路径。同时也不能让本人的在留期间断档。
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在判决确定前整理好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结果因案而异,但从被逮捕起就应同时考虑刑事和入管两方面。
常见问题
Q1. 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的人因商店盗窃被判缓刑,会被强制遣返吗?
盗窃属于第4号之2的对象罪名,只要被判处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实务上以判决确定为准。只判罚金则不适用本号。
Q2. 永住者、定住者也适用第4号之2吗?
不适用。第4号之2只针对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但超过1年的实刑可能适用第4号リ,毒品案件可能适用第4号チ。
Q3. 交通事故被追究过失驾驶致伤罪怎么办?
过失驾驶致死伤(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5条)未被第4号之2列举,因此不适用本号。被列举的是同法第2条(危险驾驶致死伤)和第6条第1项。但如果被判超过1年的实刑,就会产生第4号リ的问题。
Q4. 持「家族滞在」的妻子出事,会影响丈夫的在留吗?
第4号之2是针对出事本人的退去强制事由,丈夫的在留资格不会因此直接丧失。但这关系到全家的在留前景,请尽早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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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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