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刑判决后从监狱到入管|移交、收容、监理措置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律师解说)
2026/10/11
实刑判决(不缓刑、实际服刑的判决)确定并服刑的外国人,通常在假释或刑满出狱时转入入管的退去强制(即强制遣返)程序,并在此决定是被收容还是适用监理措置(監理措置),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也是在这一程序中申请。
实刑超过1年时,在留特别许可需要具备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规定的“特别情况”,门槛大幅提高。即便如此,公布案例中仍有被判实刑后获得许可的例子。服刑期间如何利用时间,将影响之后的结果。
核心要点
- 超过1年的实刑判决确定后,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在留特别许可需要第50条第1项但书的“特别情况”。
- 即使实刑在1年以下,持别表第一资格者的特定犯罪(第4号之2)和毒品案件(第4号チ)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服刑期间在留期间照常计算,期满后还会另外产生不法残留这一事由。
- 转入入管程序后,由主任审查官审查收容还是适用监理措置,被收容者可以请求适用监理措置(入管法第39条第2项、第44条之2第4项)。
- 令和7年(2025年)的公布案例中,因盗窃被判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实刑的3件依但书获得许可,但其中没有配偶持别表第一资格的案件。
实刑判决确定后,在留会怎样?
根据刑期长短以及本人的在留资格和罪名,所符合的退去强制事由和在留特别许可的门槛都不同。
| 判决 | 可能符合的事由 | 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 |
|---|---|---|
| 超过1年的实刑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 | 需要第50条第1项但书的“特别情况” |
| 部分缓刑,实刑部分超过1年 | 同上 | 同上 |
| 1年以下实刑(别表第一资格者的特定犯罪) | 同条第4号之2 | 依指南综合判断 |
| 1年以下实刑(毒品案件) | 同条第4号チ | 同上 |
对于超过1年实刑的情况,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将许可限于以下情形。
「本邦への在留を許可しないことが人道上の配慮に欠けると認められる特別の事情があると認めるときに限る。」(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
服刑期间在留期限届满会怎样?
在刑事判决之外,还会另外产生不法残留(逾期居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公布案例中,平成26年(2014年)·其他类型·不许可第6、第7案例的特别事项中,就记载了“在监狱服刑期间成为不法残留”。
确定要服刑时,应确认在留期间的届满日,及早与律师商量。
从监狱转到入管,是怎样的流程?
一般流程是:服刑期间入管进行违反调查,假释或刑满出狱时被移交入管并收容。不过,按入管法规定,由主任审查官审查是适用监理措置还是收容(入管法第39条第2项)。
| 阶段 | 主要程序 | 家人能做的事 |
|---|---|---|
| 服刑期间 | 入管违反调查 | 配偶申请、收集材料、考虑监理人 |
| 假释或刑满 | 移交入管,收容或监理措置 | 准备请求监理措置 |
| 收容或监理措置后 | 违反审查、认定,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 提交申请材料和陈述书 |
从监狱转入监理措置的实际情况,详见出狱后的监理措置(日文页面)。
被收容后,可以请求适用监理措置吗?
可以。被收容的本人可以向主任审查官请求对自己适用监理措置(入管法第44条之2第4项)。本人未满16岁,或因疾病等无法自行请求时,同住的配偶等可以代为请求(同条第5项)。
「主任審査官は、第四項の請求により又は職権で、被収容容疑者が逃亡し、又は証拠を隠滅するおそれの程度、収容により当該被収容容疑者が受ける不利益の程度その他の事情を考慮し、当該被収容容疑者を放免してこの章に規定する退去強制の手続を行うことが相当と認めるときは、その者を放免して監理措置に付する旨の決定をするものとする。」(入管法第44条之2第6项)
监理措置需要监理人,有时还要求缴纳不超过300万日元的保证金(同项)。应在出狱前整理好家庭生活状况、住所和监理人人选。
在留特别许可何时、如何申请?
被收容或受监理措置决定后可以申请(入管法第50条第2项);如果服从入国审查官的认定,须在3天内申请,否则将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同法第47条第5项第2号)。实刑超过1年的,必须正面主张但书规定的“特别情况”。
指南对“特别情况”的说明如下。
「「特別の事情」とは、このような者であっても、例えば、当該外国人が、本邦で疾病の治療を受けている者で、相当期間本邦で治療を受けなければ生命に危険が及ぶ具体的なおそれがあることなど、在留を許可しないことが人道的見地から酷に過ぎると認められる事情をいいます。」(在留特别许可指南第1之1注1)
详细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的特别情况(日文页面)。
公布案例中,被判实刑的人获得许可了吗?
有获许可的例子,但刑期和家庭关系两方面都有限度。平成26年至令和7年有刑事处分的公布案例153件中,实刑案件52件,依但书获许可的为6件。
| 公布案例 | 本人的刑事处分 | 家庭关系等 | 结论 |
|---|---|---|---|
| 令和7年·配偶为日本人·但书许可第1案例 | 盗窃 懲役1年2月实刑(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 | 日本人配偶,婚姻约33年4个月 | 许可(「日本人の配偶者等」) |
| 令和7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但书许可第1案例 | 盗窃 懲役1年2月实刑 | 配偶为定住者,未成年子女3人 | 许可(定住者) |
| 令和7年·其他·但书许可第1案例 | 盗窃 懲役1年6月实刑 | 日裔,在日本出生并接受教育 | 许可(定住者) |
| 令和7年·其他·不许可第2案例 | 诈骗等 懲役2年6月实刑 | 主张抚养日本籍子女,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 | 不许可 |
| 令和7年·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3案例 | 伤害 懲役5年实刑 | 配偶无意继续婚姻 | 不许可 |
令和7年的3件但书许可,均为因盗窃被判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实刑,且配偶为日本人、定住者,或本人在日本出生长大的案件,没有配偶持别表第一资格的案件。按犯罪类别的分析,请参阅按犯罪类别分析在留特别许可案例。
服刑期间,家人应做哪些准备?
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证明继续婚姻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并确保监理人和住所。
配偶如仍持别表第一资格,从公布案例看前景非常严峻。请确认永住许可(指南上原则以在留10年以上为标准)或归化(自2026年4月1日起运用上原则要求在留10年以上)的要件,尽早考虑申请。配偶的审查以申请人本人的要件为准,但有时也会确认家庭情况,建议与律师商量后推进。
如令和7年·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3案例所示,配偶无意继续婚姻,就失去了以婚姻作为积极要素的前提。探视、书信往来、出狱后同住的安排等,都应留下记录。
本所曾有这样的实绩: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经整理家庭状况后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不过,结果取决于个案情况,本所无法承诺获得许可。
常见问题
Q1. 假释后可以直接回家吗?
符合退去强制事由的,假释时通常会转入入管程序。如果主任审查官决定适用监理措置,就可以一边与家人生活一边办理手续(入管法第39条第2项、第44条之2)。
Q2. 实刑在1年以下,就不会被强制遣返吗?
虽不符合第4号リ,但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因特定犯罪被处拘禁刑的符合第4号之2,毒品案件符合第4号チ。需要确认在留资格和罪名。
Q3. 实刑超过1年,也可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如果被认定存在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的“特别情况”,就有获许可的余地。令和7年有3件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实刑获许可的案例,但也有被判2年6个月实刑、主张抚养日本籍子女仍未获许可的案例。
Q4. 被入管收容后,家人可以请求监理措置吗?
原则上由本人请求。仅在本人未满16岁或因疾病等无法自行请求时,同住的配偶等才可以代为请求(入管法第44条之2第5项)。主任审查官也可能依职权适用监理措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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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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