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期间的在留期间更新|被逮捕、起诉后也不能让在留期限断档,律师详解
2026/10/11
即使正处于刑事案件之中,也一定要在期满日前申请在留期间更新、确保在留不断档,这是守住本人和家人在留的前提。因为被逮捕、羁押时在留期限并不会停止,一旦过了期满日,不论判决结果如何,都会产生“非法滞留(不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实务上以判决确定为准。本系列反复强调的“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推进配偶者的永住许可或归化”,也只有在留期间连续不断才能实现。
核心要点
- 即使在逮捕、羁押期间,在留期限也照常计算,过了期满日就会与判决无关地成为非法滞留。
- 只要在期满日前提出更新申请,在作出处分前最长可在期满日后2个月内以原在留资格继续在留(入管法第20条第6项、第21条第4项)。
- 更新只有在存在“相当理由”时才获许可,因此不能隐瞒刑事案件,要用材料说明生活和活动的实际情况。
- 即使获准更新,判决确定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等退去强制事由仍会另行产生,必须同时准备提升配偶者的在留地位。
刑事案件期间也需要更新在留期间吗?
需要。刑事程序与在留期间是两条完全独立的线,无论是在羁押中还是保释中,只要在留期限到了,就必须申请更新(入管法第21条第2项)。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确定之前不会产生。但如果在此之前在留期间先断了,非法滞留本身就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可以不等刑事案件结束就启动程序。在侦查、审判阶段细心争取来的时间,会因此一下子失去。
家人被逮捕时,请首先确认的事情之一,就是本人在留卡上写的在留期间期满日。
期满日前已申请,结果出来前期限过了也没关系吗?
只要在期满日前提出申请,在作出处分之前,最长可在期满日后2个月内以原在留资格继续在留,这就是所谓的特例期间。
「当該処分がされる時又は従前の在留期間の満了の日から二月を経過する日が終了する時のいずれか早い時までの間は、引き続き当該在留資格をもつて本邦に在留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入管法第20条第6项,依第21条第4项准用于更新申请)
但在留期间为30日以下的人不适用,期满日之后才申请的也没有特例期间。详见在留期间的特例期间是什么。特例期间只是审查期间的最低限度保障,一旦作出不许可处分,特例期间当即结束。
有刑事案件在身,更新会被拒绝吗?
不会仅仅因为有刑事案件就一律不许可,但更新只有在法务大臣认为有“相当理由”时才会许可,审查会更加严格,这一点要有心理准备。
「法務大臣は、当該外国人が提出した文書により在留期間の更新を適当と認めるに足りる相当の理由があるときに限り、これを許可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入管法第21条第3项)
判断依据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用材料具体说明与在留资格相符的活动和生活仍在继续、家庭情况、刑事案件的进展等。
另一方面,绝对不能隐瞒案件或作与事实不符的说明。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指南第2之9明确把在在留申请中作虚假申报列为消极要素。更新时的说明,日后可能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对本人不利,如何填写请与辩护人结合辩护方针一起决定。
刑事程序的各个阶段,在留期限要注意什么?
每个阶段都要把“本人在留期间何时期满”和“判决大约何时确定”放在一起核对。两者的先后关系不同,要做的事情也不同。
| 刑事程序阶段 | 在留状况 | 注意事项 |
|---|---|---|
| 逮捕、羁押中 | 在留期限照常计算 | 家属与辩护人确认期满日,开始准备申请材料 |
| 起诉后、保释中 | 判决前,尚无基于刑事判决的退去强制事由 | 在期满日前申请更新,住址等入管法上的申报也不能遗漏 |
| 一审判决后 | 控诉期间为14日(刑事诉讼法第373条),此间判决未确定 | 判断是否控诉,同时核对在留期限 |
| 控诉审、上告审 | 判决尚未确定 | 审理期间期满日到来时继续更新 |
| 判决确定后 | 如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等,即产生退去强制事由 | 为入管程序做准备,整理在留特别许可的主张与材料 |
保释期间正是准备更新的好时机,具体要做的事情请参阅保释期间应做的在留准备。
获准更新后,判决确定了会怎样?
即使在留期间还有剩余,只要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判决确定,就可能成为退去强制程序的对象。更新只是延长在留期间,并不能消除退去强制事由。
例如,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留学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的人,因盗窃、诈骗、伤害等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之罪被判处拘禁刑时,即使附缓刑也属于该号。因毒品相关法令违反被判有罪的,不论在留资格,罚金也属于第4号チ。法条中的“被判处”“受到有罪判决”,实务上指判决确定。
因此,在靠更新维持在留的期间,就要着眼于判决确定后的入管程序做准备,其核心是配偶者的在留地位。
配偶者的在留期限也要注意吗?
要注意。要让婚姻在在留特别许可中得到有利评价,前提是配偶者本人一直合法在留;配偶者要申请永住许可或归化,在留断档更是致命的。
指南把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的,是配偶者为日本人、特别永住者的情形(第2之2(1)),以及以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在留的情形(第2之2(2))。配偶者如果是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现实目标就是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推进永住许可或归化。永住许可指南还要求依法履行纳税、缴纳公共年金和医疗保险费、入管法上的申报等公共义务。家里因为丈夫(妻子)的案件一片混乱的时候,更要留意配偶者自己的更新和申报。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者的在留资格。
关于在留期限,律师会做什么?
在第一次会见时确认本人和配偶者的在留期限,与刑事案件的走向一并管理。我们认为,管理在留期限本身就是刑事辩护的一部分。
- 确认本人和配偶者在留卡的期满日,决定申请更新的时机
- 确认被羁押时的申请方法与所需材料,与家属分工
- 结合辩护方针,决定如何说明刑事案件的情况
- 预估判决确定的时间,同时推进配偶者的永住许可或归化
- 事先决定特例期间内收到处分时如何应对
本事务所曾为因刑事案件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在判决确定前整理好家庭的在留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但结果因个案而异,无法作出保证。即使离在留期限只剩几个月,很多时候仍来得及,请尽早咨询。刑事案件与更新的一般关系,可参阅刑事案件与在留期间更新。
常见问题
Q1. 本人被羁押,无法去入管,就不能更新了吗?
即使被羁押,只要在留期限到来,就必须处理更新。申请方法和所需材料因案件而异,请尽早与辩护人商量,由家属分工准备。期满日后才申请的没有特例期间(入管法第20条第6项、第21条第4项)。
Q2. 申请更新时必须说明刑事案件吗?
绝不能作与事实不符的申报。在留申请中的虚假申报,在在留特别许可指南中也被列为消极要素(第2之9)。用什么材料、说明什么内容,关系到辩护方针,请与辩护人商量决定。
Q3. 更新被拒绝后会立刻变成非法滞留吗?
特例期间在对申请作出处分时结束(入管法第20条第6项、第21条第4项)。不许可之后在留依据就成了问题,收到通知后请立即咨询律师。
Q4. 保持在留连续,对在留特别许可也有帮助吗?
有帮助。指南把合法在留、以别表第一第一表、第二表或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从事活动的期间较长列为积极要素(第2之5)。不让在留断档,本身就是日后主张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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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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