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期间的特例期间是什么|刑事案件中在留期限到期时的更新申请与2个月,律师详解
2026/10/11
在留期间的特例期间,是指外国人申请在留期间更新或在留资格变更后,在在留期间期满日前未收到处分结果时,可以在作出处分之时或期满日起经过2个月之日结束之时(以较早者为准)之前,继续以原在留资格在日本在留的期间(入管法第20条第6项、第21条第4项)。
对于因刑事案件被逮捕、起诉的外国人来说,在留期限是与判决分开计算的另一只时钟。一旦期限断档成为非法滞留,不必等判决确定就会产生退去强制事由。
核心要点
- 特例期间以在期满日前提出更新或变更申请为前提,在留期间为30日以下的人不适用。
- 特例期间在作出处分之时,或期满日起经过2个月之日结束之时,以较早者为准结束。
- 刑事案件期间在留期限断档,就会在判决之外另行构成非法滞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判决确定前的时间也就失去意义。
- 即使获准更新,判决确定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等退去强制事由仍会另行产生,因此要同时推进提升配偶者在留地位的准备。
在留期间的特例期间是什么?
是指在期满日前已提出申请但尚未出结果的人,最长自期满日起2个月内,可以继续以原在留资格在留的期间。依据是入管法第20条第6项,其核心部分如下:
「当該処分がされる時又は従前の在留期間の満了の日から二月を経過する日が終了する時のいずれか早い時までの間は、引き続き当該在留資格をもつて本邦に在留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入管法第20条第6项)
法条中没有“特例期间”这个词,这是实务中的通称。也就是说,即使审查拖长,已提出申请的人也不会在期满次日突然变成非法滞留。
申请在留期间更新时也适用吗?
适用。第20条第6项本身是关于在留资格变更的规定,第21条第4项规定在留期间更新申请准用该规定。有刑事案件的人,大多是保持现有在留资格延长在留期间,所以实际中最常遇到的就是更新申请。
特例期间何时开始、何时结束?
从期满日的次日开始,在作出处分之时或期满日起经过2个月之日结束之时(以较早者为准)结束。期满日之后才申请的,没有特例期间。
| 情形 | 特例期间的处理 |
|---|---|
| 期满日前已作出许可或不许可 | 不产生特例期间 |
| 期满后2个月内获许可 | 许可生效后按新的在留期间在留 |
| 期满后2个月内被不许可 | 作出不许可处分时特例期间结束 |
| 经过2个月仍未作出处分 | 期满日起经过2个月之日结束时结束 |
| 在留期间为30日以下 | 法条明确排除 |
| 期满日后才申请 | 申请时已无在留期间,不适用 |
如被不许可,此后在留的依据就成了问题,请立即与律师商量对策。
刑事案件期间在留期限到期会怎样?
如果不申请更新,期满次日起即成为非法滞留,与刑事判决无关地产生退去强制事由。即使被逮捕、羁押,在留期限也不会停止。
以刑事案件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例如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第4号リ,实务上以判决确定为准。从侦查到上诉审妥善应对,有时能争取到一定时间;但如果在此期间在留期限断档,入管就可以不等判决确定而启动程序,这段时间便白白失去。包括被羁押时如何申请在内,应在期限前几个月开始准备。详见刑事案件与在留期间更新。
刑事案件期间申请更新要注意什么?
更新并非申请就当然获准,只有法务大臣认为有相当理由时才许可(入管法第21条第3项)。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绝不能作与事实不符的申报。
在在留申请中作虚假申报,在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的判断中也会被作为消极要素考虑(指南第2之9)。如何说明刑事案件的情况,与刑事辩护方针相关,请与辩护人商量后决定。详见刑事案件中的在留期间更新。
配偶者的在留期间也需要注意吗?
需要。要在在留特别许可中把家庭关系作为积极要素主张,前提是配偶者本人一直合法在留。
指南把配偶者为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以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在留时的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第2之2(1)、(2))。即使打算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推进配偶者的永住许可或归化,首先也要确保配偶者的在留不断档。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者的在留资格。
律师在在留期限方面会做什么?
在第一次会见时确认本人和配偶者的在留期限,与刑事案件的进展放在一起管理。
- 确认本人和配偶者在留卡的期满日,决定申请更新的时机
- 确认羁押期间的申请方法和所需材料,与家属分工准备
- 预估判决确定的时间,同时推进配偶者的永住许可或归化
- 事先决定特例期间内收到处分时的应对
本事务所有过这样的实绩:当事人因刑事案件被判有罪,我们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但结果因个案而异,无法保证。
常见问题
Q1. 特例期间内可以照常工作吗?
入管法第20条第6项规定,特例期间内可以「引き続き当該在留資格をもつて本邦に在留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因此可以继续从事原在留资格允许范围内的活动,超出范围的活动不被允许。
Q2. 期满日过后哪怕只晚1天申请,会怎样?
第20条第6项以申请时持有的在留期间为前提,期满后才申请没有特例期间,会处于非法滞留状态,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请尽快咨询律师。
Q3. 超过2个月仍没有结果怎么办?
按法条,特例期间在期满日起经过2个月之日结束时终止。申请后应确认审查进度,接近2个月仍无结果时,请尽早与律师商量。
Q4. 获准更新后,就不会因刑事案件被退去强制吗?
不一定。更新只是延长在留期间,判决确定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第4号リ等退去强制事由仍可能另行产生。应在保持在留的同时,推进提升配偶者在留地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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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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