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期间应做好的在留准备|在留期限、配偶申请、婚姻记录与监理人(律师解说)
2026/10/11
取保(保釈,即保释)期间,不仅可以准备刑事审判,还可以同时处理在留期限、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申请、婚姻实际情况的记录、监理人的人选,是守护在留的宝贵准备期。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即强制遣返)事由,实务上在判决确定时产生,入管程序在此之后才开始。一旦被收容,本人能亲自处理的事情就非常有限。
核心要点
- 取保期间在留期间照常计算,临近期满时应在期满前申请更新,避免另外产生不法残留(逾期居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
- 判决确定前的时间,可以用来推进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申请。
- 为证明婚姻“稳定且成熟”,现在就要整理同居、共同生活费、照顾子女等记录。
- 入管程序中有代替收容的监理措置(監理措置),在取保期间想好请谁担任监理人,判决确定后就能更快应对。
为什么取保期间就要考虑在留问题?
因为判决一旦确定,入管程序就会开始,之后的期限非常短。实际能用来准备的,就是判决确定前的这段时间。
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时,经入管违反调查后,本人会被收容或适用监理措置。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的申请在此之后才能提出(入管法第50条第2项);如果服从入国审查官的认定,须在3天内申请,否则将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同法第47条第5项第2号)。
取保制度本身请参阅外国人的取保。取保期间应做好以下4项准备。
| 准备事项 | 目的 | 依据 |
|---|---|---|
| 在留期间更新 | 避免产生不法残留 | 入管法第21条 |
| 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申请 | 使婚姻成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 | 在留特别许可指南第2之2(1)(2) |
| 记录婚姻实际情况 | 证明婚姻稳定、成熟 | 同上 |
| 考虑监理人人选 | 为代替收容的监理措置做准备 | 入管法第44条之2 |
取保期间在留期限到期,该怎么办?
应在期满前申请在留期间更新。一旦过期,就会在刑事判决之外另行产生不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争取判决确定前时间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
对于期满前未作出更新处分的情况,入管法规定如下(依第21条第4项准用)。
「当該処分がされる時又は従前の在留期間の満了の日から二月を経過する日が終了する時のいずれか早い時までの間は、引き続き当該在留資格をもつて本邦に在留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入管法20条6項)
是否准予更新,要看是否有“适当更新的相当理由”(入管法第21条第3项),需要如实说明刑事案件正在审理等情况。前往入管前,请向辩护律师确认是否违反取保条件。
公布案例中,也有平成26年(2014年)·其他类型·不许可第6、第7案例那样“在监狱服刑期间成为不法残留”的情况。期限管理,是只有在人身自由时才能做好的准备。
配偶的永住或归化申请,应该在取保期间推进吗?
应该推进。配偶成为永住者,或归化成为日本人后,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婚姻将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审查有长期化倾向,等判决出来再行动可能来不及。
本所查阅了平成26年至令和7年(2025年)的公布案例原文:配偶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等别表第一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含缓刑)的案例共8件,全部未获许可。
永住许可在指南上原则以连续在留10年以上(其中5年以上为工作类或居住类资格)为标准;日本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另有婚姻3年以上且在留1年以上的特例。归化在法律上要求“连续5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国籍法第5条第1项第1号),但自2026年4月1日起,运用上原则要求在留10年以上。应对照要件,确认配偶哪一条路更快。
配偶的审查以申请人本人的要件为准,但有时也会确认家庭情况,建议与律师商量后推进。
婚姻的实际情况应该如何记录?
用客观材料记录同居、共同负担生活费、照顾子女以及与社区的联系。指南要求的婚姻如下。
「夫婦として相当期間共同生活をし、相互に協力して扶助しており、かつ、夫婦の間に子がいるなど婚姻が安定かつ成熟していること」(在留特别许可指南第2之2(2))
- 住民票、租房合同等,证明开始同居的时间及持续同居
- 房租、生活费支付和汇款记录等,证明共同生活
- 子女的保育园、学校材料和就医记录等,证明照顾抚养子女
- 町内会、学校活动、工作单位等,证明与地方社会的联系
公布案例中,被捕后或羁押期间才成立的婚姻几乎全部未获认可。能够证明被捕前就已作为夫妻生活的材料最为重要。证明方法详见如何证明婚姻的实际情况。
监理人需要在取保期间就准备吗?
需要。进入入管程序后,如果适用监理措置而非收容,就可以一边和家人生活一边办理手续。前提是有人愿意担任监理人。
「容疑者を収容しないでこの章に規定する退去強制の手続を行うことが相当と認めるときは、容疑者を監理措置(次条に規定する監理人による監理に付する措置をいう。以下この節において同じ。)に付する旨の決定をするものとする。」(入管法第44条之2第1项)
监理措置会附加限制住所和活动范围等条件,有时还要求缴纳不超过300万日元的保证金(同条第1项、第2项)。由谁担任监理人、保证金如何准备,可以在取保期间与家人商量好。配偶担任监理人时的注意事项,请参阅配偶担任监理人时。
取保期间的生活,有哪些会影响在留特别许可?
最重要的是遵守取保条件,不再有新的违法行为。指南将品行不良列为消极要素,例子包括“在临时放免或监理措置期间逃跑或违反条件”以及未依法纳税等。
公布案例中,平成28年(2016年)·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2案例,也记载了“在临时放免期间经营非法按摩店并被逮捕”。解除人身拘束期间的表现,会在之后的判断中受到审视。
相反,继续工作养家、按时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参加社区活动,都是指南列为积极要素的与地方社会联系的证明。
取保期间应与律师商定哪些事项?
把刑事案件和入管程序视为一个整体,确定预判和步骤。
- 可能符合哪项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第4号チ、第4号リ等)
- 判决预期,以及包括控诉、上告在内的确定时间
- 配偶永住或归化申请的时机与准备
- 在留特别许可申请材料,以及对照公布案例的主张方向
- 监理人人选与保证金准备
本所曾有这样的实绩: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不过,结果取决于个案情况,本所无法承诺获得许可。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取保期间可以去入管申请更新在留期间吗?
只要不违反取保条件,可以考虑为申请前往入管。但条件因案而异,请事先向辩护律师确认。在期满前申请的,在作出处分前最长可在期满后2个月内继续在留(入管法第21条第4项、第20条第6项)。
Q2. 取保期间结婚,对在留特别许可有帮助吗?
公布案例中,被捕后或羁押期间成立的婚姻几乎全部未获认可。如果被捕前已经同居,收集证明这段时间的材料非常重要。
Q3. 监理人必须是配偶吗?
不限于配偶。由谁担任合适因案而异,监理人也要承担一定职责,建议结合担任者的情况与律师商量。
Q4. 判决一出来,就会马上被入管收容吗?
即使符合退去强制事由,也是在判决确定后经违反调查,由主任审查官审查是适用监理措置还是收容(入管法第39条第2项)。并非一定会被收容,因此应提前准备申请监理措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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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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