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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判罚金就不会被强制遣返吗|按在留资格看罚金与退去强制事由,律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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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判罚金就不会被强制遣返吗|按在留资格看罚金与退去强制事由,律师详解

只判罚金就不会被强制遣返吗|按在留资格看罚金与退去强制事由,律师详解

2026/10/11

“只判罚金就不会被强制遣返”,只适用于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涉及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犯罪等部分情形;毒品案件、协助非法就业(不法就労助長)、卖淫相关、超期滞留等,即使以罚金结束,甚至与刑罚无关,也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

事实上,入管厅公开的事例中,有18件是只受罚金却进入退去强制程序、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的。是什么在留资格的人、因什么案件受罚金,答案完全不同。

核心要点

  • 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第4号之2所列犯罪只被判罚金的,不构成该号的退去强制事由。
  • 违反毒品相关法令的,即使是罚金,也不问在留资格,属于第4号チ。
  • 协助非法就业、从事与卖淫相关的业务、超期滞留,行为或事实本身就是退去强制事由,以罚金结束问题也依然存在。
  • 公开事例中只受罚金的18件,获许可的只有5件,配偶者全部是日本人、永住者或定住者。

只判罚金,就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吗?

要看涉及的是哪一项退去强制事由。以刑罚种类为要件的,罚金不构成;以有罪判决本身或行为为要件的,罚金也构成。

退去强制事由要件要点只判罚金时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不构成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全部缓刑除外)不构成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被判有罪构成
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在事业活动中让外国人从事非法就业等行为与刑罚无关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卖淫相关)从事与卖淫直接相关业务的人与刑罚无关
超期滞留、非法入境在留期间届满或入境方式本身与刑罚无关

也就是说,罚金能避免强制遣返的,只限于仅涉及第4号之2或第4号リ这类以刑罚种类为要件的情形。

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受到罚金会怎样?

如果是第4号之2所列的盗窃、诈骗、伤害等案件,只判罚金就不属于该号。但如果案件涉及超出在留资格范围的活动或非法就业,则另当别论。

可以参考平成27年(2015年)·其他类型·不许可第4事例:以「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在留的人,在配偶者经营的餐馆当员工,因违反入管法(资格外活动)被处罚金30万日元的略式命令,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未获在留特别许可。这说明“只判罚金”并不等于免于强制遣返。

此外,罚金在在留期间更新时也可能被不利考虑;本人将来想申请永住,也会涉及永住指南「罰金刑や拘禁刑などを受けていないこと。」的要求。

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等别表第二的人呢?

第4号之2不适用于别表第二的人,别说罚金,即使是附缓刑的拘禁刑也不涉及该号。但毒品案件,以及行为本身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案件,罚金也仍有问题。

令和5年(2023年)·配偶者为日本人·不许可第5事例中,本人以「日本人の配偶者等」在留,因违反入管法(协助非法就业)被处罚金30万日元的略式命令,加上婚姻、同居的实际情况未获认可,未获在留特别许可。即使是别表第二在留资格,协助非法就业的行为本身就是退去强制事由,“只判罚金”挡不住。

毒品案件判罚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吗?

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针对违反觉醒剂取缔法等毒品相关法律而「有罪の判決を受けた者」,不限刑罚种类,也不限在留资格。

永住者也不例外。令和5年·配偶者为日本人·许可第4事例,本人为永住者,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被判懲役3年、缓刑5年(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进入了退去强制程序(结果为许可)。毒品案件与在留的关系,详见毒品案件与在留特别许可。

公开事例中,只受罚金的人结果如何?

本事务所整理了平成26年(2014年)至令和7年(2025年)公开事例中有刑事处分的153件,其中刑事处分只有罚金的18件,许可5件、不许可13件。罪名全部是协助非法就业、资格外活动,或卖淫、风俗营业相关。

类型许可不许可
配偶者为日本人3件4件
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2件(配偶者为定住者、永住者)1件(配偶者为「永住者の配偶者等」)
其他(不属于配偶者类型)0件8件

获许可的5件,配偶者全部是日本人、永住者或定住者。配偶者为日本人却不许可的4件,分别附有对婚姻或同居实际情况的怀疑、曾被强制遣返、分居等情节。令和6年(2024年,6月9日以前)·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中,同样是协助非法就业的略式命令,配偶者为永住者、婚姻约29年9个月的许可第2事例,与配偶者为「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婚姻约2年5个月的不许可第2事例,结论不同。即使因罚金进入退去强制程序,配偶者的在留资格和婚姻的实际情况也左右着结果。

预计会判罚金的案件,要注意什么?

首先,根据自己的在留资格和案件内容,准确确认涉及哪项退去强制事由。在此基础上,把不起诉的可能性争取到最后,是否接受略式命令也要考虑对在留的影响再决定。

  • 只涉及第4号之2的案件,最大目标是避免拘禁刑、控制在罚金以下
  • 毒品、协助非法就业等案件,罚金也可能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应尽早整理配偶者的在留地位和婚姻实际情况的记录
  • 考虑将来永住或归化的,罚金也是不利因素,应争取不起诉

不起诉与罚金的区别请参阅争取不起诉、罚金的意义,略式程序请参阅接受略式命令(罚金)前要考虑的事。本事务所曾从刑事案件阶段开始整理家庭的在留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但结果因个案而异,无法作出保证。

常见问题

Q1. 违反道路交通法被处罚金,会被强制遣返吗?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法律中不包括道路交通法,只判罚金也不属于第4号リ。但刑罚法令违反在在留特别许可指南中是消极要素(第2之3),永住许可也会涉及「罰金刑や拘禁刑などを受けていないこと。」的要求。

Q2. 因资格外活动被处罚金,会被强制遣返吗?

公开事例中,有人因资格外活动被处罚金30万日元的略式命令,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并未获在留特别许可(平成27年·其他类型·不许可第4事例)。不仅要看是否只判罚金,活动内容本身也是问题。

Q3. 永住者只判罚金就不用担心吗?

第4号之2不适用于永住者,但毒品案件罚金也属于第4号チ,协助非法就业等行为本身就是退去强制事由。不能说永住者只判罚金就万事大吉。

Q4. 罚金结案后,会影响在留期间更新吗?

在留期间更新只有在法务大臣认为有“相当理由”时才会许可(入管法第21条第3项)。受过罚金的事实可能被考虑,不能断言毫无影响。申请更新时不能隐瞒事实,要用材料说明生活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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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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