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阶段为在留特别许可应保留的证据|情状证人、和解书与判决书(律师解说)
2026/10/11
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在刑事判决确定后才进行判断,但判断材料大多只能在刑事案件阶段形成。因此,配偶的情状证言、和解书与被害赔偿记录、写有量刑理由的判决书等,应从刑事辩护阶段就着眼于入管程序加以保留。
刑事辩护和入管程序是两个独立的程序,但在入管审查中提交的材料,内容几乎取决于刑事案件中做了什么。下面整理应保留什么、如何保留。
核心要点
- 指南按照反社会性的程度,把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作为消极因素(第2之6),且不仅看申请人的说法,还看具体依据和客观情况(第3)。
- 和解书和被害赔偿记录不仅能减轻刑事处分,在入管程序中也是说明案件反社会性程度的客观材料。
- 配偶作为情状证人在法庭上所说的监督内容,必须与之后提交入管的陈述书保持一致。
- 令和7年(2025年)的公布案例中,有实刑刑期长短似乎决定了结论的例子,争取量刑本身就有在留上的意义。
为什么要在刑事阶段就考虑在留特别许可的证据?
因为入管审查所用的材料,很多只能在刑事案件进行中形成。和解也好、情状证言也好,判决确定后都无法重来。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在判决确定时才产生,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要在此后被收容或受监理措置决定后才能提出(入管法第50条第2项)。指南规定的判断方法如下。
「個々の事案ごとに当該外国人の申立て内容だけでなく、具体的な根拠の有無や客観的な状況も考慮した結果、各考慮事情に認められる積極要素及び消極要素を総合的に勘案し」(指南第3)
在入管阶段只说“已经反省”“家人会支持”是不够的,需要有客观材料加以印证。这些材料的来源,正是刑事案件的记录。
哪些证据对在留特别许可的哪些因素有用?
刑事案件中作为情状使用的材料,很多可以直接成为入管程序中指南各项因素的依据。从一开始就兼顾两个程序收集,效率最高。
| 材料 | 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 | 在在留特别许可中的作用 |
|---|---|---|
| 和解书、被害赔偿记录 | 减轻处分或量刑的情况 | 说明退去强制理由事实的反社会性程度(第2之6) |
| 配偶的情状证言内容 | 更生环境与监督承诺 | 家庭关系、婚姻的稳定与成熟(第2之2) |
| 判决书(量刑理由) | 判决本身的内容 | 案件经过及对本人有利情况的公开记录(第2之6) |
| 雇主的书面材料、雇佣计划 | 在社会中更生的前景 | 今后雇主等第三方的支持(第2之3) |
| 同住、家庭开支、孩子在学的材料 | 担保人身份的依据 | 家庭关系、子女利益(第2之2) |
和解书在在留方面有什么意义?
如果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获得不起诉或只判罚金的可能性会提高,有时可以根本不产生退去强制事由。即使进入判决,和解书也会作为说明案件反社会性程度的材料留存。
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或「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资格的人,因盗窃、诈骗、伤害等一定罪名被判处拘禁刑,即使缓刑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只判罚金则不属于该号。这条界线的意义,详见争取不起诉、罚金的意义。另外,毒品案件即使只判罚金,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同条第4号チ)。
和解书应保管原件复印件,被害赔偿的汇款记录、收据和道歉信的副本也要一并保留。如果有表示被害人原谅的文字,这部分尤为重要。
配偶担任情状证人时,要注意什么?
在法庭上说的监督内容要具体,并且与之后提交入管的陈述书一致。两个场合说法不一,会同时损害两者的可信度。
- 具体说明同住地址、本人工作、家庭财务管理等监督方法
- 提出与案件原因相对应的防止再犯方法
- 把证言要点记下来,写陈述书时加以对照
- 不说与事实不符的话,不作做不到的承诺
指南把在退去强制程序等中作虚假申报列为消极因素(第2之9)。在法庭上夸大其词,可能在之后的程序中对本人不利。陈述书的写法请见配偶的陈述书与请愿书怎么写。
判决书的量刑理由为什么重要?
量刑理由中会写明法院认定的案件经过、所起作用、被害赔偿、家人监督等情况。在入管程序中说明案件的反社会性程度时,它是公开的依据。
「退去強制の対象となる外国人は入管法第24条各号に掲げる退去強制事由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しているところ、その理由となった事実は、その反社会性の程度に応じて消極要素として考慮されます。」(指南第2之6)
刑期本身也会左右结论。令和7年依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获得许可的3件,都是因盗窃被判惩役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实刑的案件(惩役是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另一方面,同年·其他类·不许可第2例,因诈骗等被判惩役2年6个月实刑,虽然主张抚养日本人亲生子女,仍被不许可。判决书副本(謄本)通常通过辩护律师取得,请务必妥善保管。
判决确定前的时间里,能积累些什么?
持续赔偿被害人、准备就业、记录家庭生活,以及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刑事案件进行期间,在留特别许可的材料也可以不断增加。
控诉、上告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对量刑有争议时,可以通过上诉争取更好的判决;只有被告人控诉的案件,不能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结果上,判决确定前的时间也会延长。从在留角度的分析,请见从在留角度看控诉的实际意义。
如果在此期间配偶取得永住许可或归化,婚姻就会成为指南中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第2之2(1)、(2))。审查有耗时变长的倾向,越早准备越好。
把刑事和入管交给同一位律师,有意义吗?
有。刑事案件中保留什么,需要从入管程序中主张什么倒推决定,能够通盘把握两个程序的体制,遗漏更少。
本所曾有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绩。我们从被捕后第一次会见起,就说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并制定着眼于入管程序的辩护方针。具体做法请见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的一贯辩护。
常见问题
Q1. 没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怎么办?
请保留提出和解的经过和尝试赔偿的记录。即使最终没有达成,真诚努力的事实,在刑事程序和入管程序中都可以作为说明的情况。
Q2. 以略式命令罚金结案,也需要材料吗?
需要。指南把不属于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的刑罚法令违反,也列为素行方面的消极因素(第2之3)。即使是罚金案件,也应保留说明案件内容和反省的材料。
Q3. 没有被害人的毒品案件,应保留什么?
以就医、参加治疗项目、调整生活环境防止再犯等记录为中心。毒品案件即使罚金或缓刑也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必须尽早准备。
Q4. 判决书副本怎么取得?
通常通过辩护律师取得。入管程序中需要准确说明刑事案件的内容,判决作出后应尽快调取,并与和解书等一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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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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