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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阶段为在留特别许可应保留的证据|情状证人、和解书与判决书(律师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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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阶段为在留特别许可应保留的证据|情状证人、和解书与判决书(律师解说)

刑事辩护阶段为在留特别许可应保留的证据|情状证人、和解书与判决书(律师解说)

2026/10/11

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在刑事判决确定后才进行判断,但判断材料大多只能在刑事案件阶段形成。因此,配偶的情状证言、和解书与被害赔偿记录、写有量刑理由的判决书等,应从刑事辩护阶段就着眼于入管程序加以保留。

刑事辩护和入管程序是两个独立的程序,但在入管审查中提交的材料,内容几乎取决于刑事案件中做了什么。下面整理应保留什么、如何保留。

核心要点

  • 指南按照反社会性的程度,把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作为消极因素(第2之6),且不仅看申请人的说法,还看具体依据和客观情况(第3)。
  • 和解书和被害赔偿记录不仅能减轻刑事处分,在入管程序中也是说明案件反社会性程度的客观材料。
  • 配偶作为情状证人在法庭上所说的监督内容,必须与之后提交入管的陈述书保持一致。
  • 令和7年(2025年)的公布案例中,有实刑刑期长短似乎决定了结论的例子,争取量刑本身就有在留上的意义。

为什么要在刑事阶段就考虑在留特别许可的证据?

因为入管审查所用的材料,很多只能在刑事案件进行中形成。和解也好、情状证言也好,判决确定后都无法重来。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在判决确定时才产生,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要在此后被收容或受监理措置决定后才能提出(入管法第50条第2项)。指南规定的判断方法如下。

「個々の事案ごとに当該外国人の申立て内容だけでなく、具体的な根拠の有無や客観的な状況も考慮した結果、各考慮事情に認められる積極要素及び消極要素を総合的に勘案し」(指南第3)

在入管阶段只说“已经反省”“家人会支持”是不够的,需要有客观材料加以印证。这些材料的来源,正是刑事案件的记录。

哪些证据对在留特别许可的哪些因素有用?

刑事案件中作为情状使用的材料,很多可以直接成为入管程序中指南各项因素的依据。从一开始就兼顾两个程序收集,效率最高。

材料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在在留特别许可中的作用
和解书、被害赔偿记录减轻处分或量刑的情况说明退去强制理由事实的反社会性程度(第2之6)
配偶的情状证言内容更生环境与监督承诺家庭关系、婚姻的稳定与成熟(第2之2)
判决书(量刑理由)判决本身的内容案件经过及对本人有利情况的公开记录(第2之6)
雇主的书面材料、雇佣计划在社会中更生的前景今后雇主等第三方的支持(第2之3)
同住、家庭开支、孩子在学的材料担保人身份的依据家庭关系、子女利益(第2之2)

和解书在在留方面有什么意义?

如果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获得不起诉或只判罚金的可能性会提高,有时可以根本不产生退去强制事由。即使进入判决,和解书也会作为说明案件反社会性程度的材料留存。

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或「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资格的人,因盗窃、诈骗、伤害等一定罪名被判处拘禁刑,即使缓刑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只判罚金则不属于该号。这条界线的意义,详见争取不起诉、罚金的意义。另外,毒品案件即使只判罚金,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同条第4号チ)。

和解书应保管原件复印件,被害赔偿的汇款记录、收据和道歉信的副本也要一并保留。如果有表示被害人原谅的文字,这部分尤为重要。

配偶担任情状证人时,要注意什么?

在法庭上说的监督内容要具体,并且与之后提交入管的陈述书一致。两个场合说法不一,会同时损害两者的可信度。

  • 具体说明同住地址、本人工作、家庭财务管理等监督方法
  • 提出与案件原因相对应的防止再犯方法
  • 把证言要点记下来,写陈述书时加以对照
  • 不说与事实不符的话,不作做不到的承诺

指南把在退去强制程序等中作虚假申报列为消极因素(第2之9)。在法庭上夸大其词,可能在之后的程序中对本人不利。陈述书的写法请见配偶的陈述书与请愿书怎么写。

判决书的量刑理由为什么重要?

量刑理由中会写明法院认定的案件经过、所起作用、被害赔偿、家人监督等情况。在入管程序中说明案件的反社会性程度时,它是公开的依据。

「退去強制の対象となる外国人は入管法第24条各号に掲げる退去強制事由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しているところ、その理由となった事実は、その反社会性の程度に応じて消極要素として考慮されます。」(指南第2之6)

刑期本身也会左右结论。令和7年依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获得许可的3件,都是因盗窃被判惩役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实刑的案件(惩役是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另一方面,同年·其他类·不许可第2例,因诈骗等被判惩役2年6个月实刑,虽然主张抚养日本人亲生子女,仍被不许可。判决书副本(謄本)通常通过辩护律师取得,请务必妥善保管。

判决确定前的时间里,能积累些什么?

持续赔偿被害人、准备就业、记录家庭生活,以及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刑事案件进行期间,在留特别许可的材料也可以不断增加。

控诉、上告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对量刑有争议时,可以通过上诉争取更好的判决;只有被告人控诉的案件,不能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结果上,判决确定前的时间也会延长。从在留角度的分析,请见从在留角度看控诉的实际意义。

如果在此期间配偶取得永住许可或归化,婚姻就会成为指南中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第2之2(1)、(2))。审查有耗时变长的倾向,越早准备越好。

把刑事和入管交给同一位律师,有意义吗?

有。刑事案件中保留什么,需要从入管程序中主张什么倒推决定,能够通盘把握两个程序的体制,遗漏更少。

本所曾有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绩。我们从被捕后第一次会见起,就说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并制定着眼于入管程序的辩护方针。具体做法请见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的一贯辩护。

常见问题

Q1. 没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怎么办?

请保留提出和解的经过和尝试赔偿的记录。即使最终没有达成,真诚努力的事实,在刑事程序和入管程序中都可以作为说明的情况。

Q2. 以略式命令罚金结案,也需要材料吗?

需要。指南把不属于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的刑罚法令违反,也列为素行方面的消极因素(第2之3)。即使是罚金案件,也应保留说明案件内容和反省的材料。

Q3. 没有被害人的毒品案件,应保留什么?

以就医、参加治疗项目、调整生活环境防止再犯等记录为中心。毒品案件即使罚金或缓刑也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必须尽早准备。

Q4. 判决书副本怎么取得?

通常通过辩护律师取得。入管程序中需要准确说明刑事案件的内容,判决作出后应尽快调取,并与和解书等一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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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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