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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配偶者应该了解的事|在留特别许可中日本人妻子(丈夫)的作用与分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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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配偶者应该了解的事|在留特别许可中日本人妻子(丈夫)的作用与分居的影响

日本人配偶者应该了解的事|在留特别许可中日本人妻子(丈夫)的作用与分居的影响

2026/10/11

有日本人妻子(丈夫),是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审查指南中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但前提是夫妻持续共同生活、婚姻稳定且成熟;如果分居,或日本人配偶者没有继续婚姻的意思,就几乎无法期待这一要素发挥作用。

外国籍丈夫(妻子)卷入刑事案件或入管手续时,左右结论的是日本人配偶者本人的态度和夫妻生活的实际情况。下面结合公开案例,说明日本人配偶者能发挥的作用和应注意的问题。

核心要点

  • 与日本人的法律婚姻,以夫妻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婚姻稳定成熟为条件,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审查指南第2之2(1))。
  • 公开案例中,有日本人配偶者却因配偶者无意继续婚姻、或记载分居而不许可的例子。
  • 相反,婚姻约33年4个月的案例,即使因盗窃被判实刑,也依据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获得许可。
  • 外国籍配偶者持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的,缓刑判决不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和日本人结婚,就容易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评价的起点有利,但仅有法律上的婚姻不够,还要看婚姻的实质。

「当該外国人が、日本人又は特別永住者と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退去強制を免れるために、婚姻を偽装し、又は形式的な婚姻届を提出した場合を除く。)であって、夫婦として相当期間共同生活をし、相互に協力して扶助しており、かつ、夫婦の間に子がいるなど婚姻が安定かつ成熟していること」(审查指南第2之2(1))

共同生活、协力扶助、稳定成熟,这三点都需要日本人配偶者在日常生活中展现和证明。详见什么是婚姻“稳定且成熟”。

有日本人配偶者却不许可的公开案例存在吗?

存在。除罪行轻重和前科外,有的案例特别记载了分居或无意继续婚姻,最终不许可。

公开案例本人刑事处分婚姻、同居状况结论
令和7年分(2025年)·配偶者为日本人·但书许可第1事例盗窃 懲役(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1年2个月实刑婚姻约33年4个月许可(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令和6年分(6月10日以后)·同类型·许可第2事例入管法违反(不法残留)懲役2年6个月缓刑4年婚姻约2个月许可(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令和7年分·同类型·不许可第3事例伤害 懲役5年实刑婚姻约10个月,配偶者无意继续婚姻不许可
令和6年分(6月10日以后)·同类型·不许可第1事例伤害、道路交通法违反 懲役2年2个月实刑,前科2件与配偶者及子女分居,有在留特别许可记录不许可
令和6年分(6月10日以后)·同类型·不许可第2事例入管法违反(助长非法就劳)罚金20万日元简易命令婚姻约34年2个月,与配偶者分居不许可

这些不许可案例同时存在重刑、前科或助长非法就劳(审查指南列为特别考虑的消极要素)等情况,不能说仅凭分居或婚姻意思就决定了结论。但公开案例特意记载这些事项,说明它们是判断中被重视的因素。

分居会被怎样评价?

审查指南要求“夫妻相当期间共同生活”,分居会削弱这一要素。有婚姻约34年2个月、但记载分居而不许可的例子。

因工作或照顾父母等不得已的原因分开居住的,需要用具体材料说明原因,并证明分居期间仍保持联系、提供生活费等协力扶助。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的考虑,请参阅分居或婚姻危机时的在留特别许可。

日本人配偶者继续婚姻的意思,为什么重要?

婚姻的稳定成熟以夫妻双方的意思为基础。日本人配偶者不表示继续婚姻的意思,许可在留的前提就会动摇。

令和7年分·配偶者为日本人·不许可第3事例记载“配偶者无意继续婚姻”;配偶者为永住者的令和3年分·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2事例也有同样记载。得知丈夫(妻子)出事后心情动摇是很自然的。但如果决定继续这段婚姻,请通过陈述书等形式,结合具体的生活事实表达出来。写法请参阅配偶者陈述书、请愿书的写法。

外国籍配偶者的在留资格,会改变刑事案件的影响吗?

会。外国籍配偶者持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属于别表第二)在留的,不适用针对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的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判决内容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别表第二)技人国等(别表第一)
盗窃、伤害等被判拘禁刑缓刑不适用第4号之2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第24条第4号之2)
毒品案件有罪(含罚金、缓刑)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第24条第4号チ)同左
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第24条第4号リ)同左

与日本人结婚后仍持工作类在留资格的情况也是有的。请先通过在留卡确认丈夫(妻子)的在留资格。

外国籍丈夫(妻子)归化后,问题就能解决吗?

日本人的配偶者有放宽归化条件的规定,但在刑事案件进行中申请归化并不现实,因为品行条件并未放宽。

「日本国民の配偶者たる外国人で引き続き三年以上日本に住所又は居所を有し、かつ、現に日本に住所を有するものについては、法務大臣は、その者が第五条第一項第一号及び第二号の条件を備えないときでも、帰化を許可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国籍法第7条)

放宽的是住所条件(第5条第1项第1号)和年龄、能力条件(同项第2号),品行善良(同项第3号)仍须具备。归化应在没有任何问题时提前考虑。

作为日本人配偶者,现在能做什么?

记录夫妻生活的实际情况,明确表示继续婚姻的意思,并从刑事案件初期就与律师配合。

  • 准备同居、共同家计、抚养子女的材料
  • 记录羁押期间的会面和通信
  • 进入入管手续后,考虑担任监理人(入管法第44条之2)
  • 在陈述书中具体说明从相识至今的生活和今后的生活规划

本所有过这样的实绩: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期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但结果因个案而异,我们无法承诺许可。得知丈夫(妻子)被逮捕后,请尽早咨询(日本人配偶者的刑事案件咨询)。

常见问题

Q1. 刚结婚不久,会不利吗?

婚姻期间是判断婚姻稳定成熟的因素之一。但也有令和6年分(6月10日以后)·配偶者为日本人·许可第2事例那样,婚姻约2个月获得许可的例子。重要的是证明同居、共同家计等能弥补期间较短的实际情况。

Q2. 丈夫被逮捕后再结婚,会被评价吗?

公开案例中,逮捕后或收容中成立婚姻的案件几乎全部不许可。婚姻时机本身容易引起是否为逃避退去强制而结婚的怀疑。

Q3. 正在分居,提交陈述书还有意义吗?

有。具体说明分居的原因和分居期间仍在协力扶助,可以说明婚姻的实质。是否有继续婚姻的意思,只有日本人配偶者本人才能说明。

Q4. 丈夫持日本人的配偶者等,被判缓刑就不会被退去强制吗?

因盗窃、伤害等罪被判缓刑的拘禁刑,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只针对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此不适用。但毒品案件即使缓刑或罚金,也属于第24条第4号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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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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