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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在留角度看控诉的实际意义|判决确定前的时间、不利益变更禁止与保释(律师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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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在留角度看控诉的实际意义|判决确定前的时间、不利益变更禁止与保释(律师解说)

从在留角度看控诉的实际意义|判决确定前的时间、不利益变更禁止与保释(律师解说)

2026/10/11

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提起控诉(即二审上诉),从在留角度看有两点实际意义。一是可以争取不越过入管法界线的判决,例如罚金还是拘禁刑、刑期是否超过1年;二是可以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推进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等,整理家庭状况。

控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仅被告人控诉的案件不会被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如有可争之处,值得连同对在留的影响一并考虑。

核心要点

  • 以刑事处分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确定时产生,提起控诉,结果上会延长确定前的期间。
  • 仅被告人控诉的案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刑事诉讼法第402条)。
  • 二审改判罚金、刑期降到1年以下或获得缓刑,都会大幅改变入管法上的结论。
  • 控诉期间为14日(同法第373条),放弃或撤回上诉后不能再上诉(同法第361条)。
  • 二审期间也可以申请保释,并把这段时间用于家人的准备。

从在留角度看,控诉有什么实际意义?

改变判决内容的可能性,以及判决确定前的时间。两者都直接关系到能否在入管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第4号チ、第4号リ中的“被判处”“受有罪判决”,在运用上指判决确定。提起控诉后一审判决不确定,以刑事处分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也尚未产生,这段时间可以用来推进配偶取得永住或归化。

本所核对平成26年(2014年)至令和7年(2025年)公布案例原文的结果,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受过刑事处分(含缓刑)的案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能否在确定前改变配偶的地位,意义就是这么大。控诉程序的基础知识见刑事案件的控诉。

控诉会不会反而被判得更重?

仅被告人控诉时不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明确禁止。

「被告人が控訴をし、又は被告人のため控訴をした事件については、原判決の刑より重い刑を言い渡すことはできない。」(刑事诉讼法第402条)
(译文:被告人控诉或为被告人提起控诉的案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

但检察官也控诉时,不受此限制。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情况当然也存在。是否控诉,应先与辩护人具体研究事实认定和量刑上是否有可争之处,再结合对在留的影响作出决定。

什么情况下,控诉可能改变在留上的结论?

判决内容进入入管法界线以内的情况。主要如下。

一审判决若二审改判为入管法上的差别
拘禁刑(含缓刑)罚金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不再属于第24条第4号之2(毒品案件罚金也属于第4号チ)
超过1年实刑1年以下或全部缓刑不再属于第4号リ和第50条第1款但书
超过1年实刑部分缓刑,实刑部分1年以下同上
2年以上实刑1年多的实刑仍属于但书,但接近公布案例中的许可范围

修正法施行后属于但书仍获许可的6件公布案例,刑期均为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当时刑名为懲役,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而令和7年·其他·不许可第2例,即使主张抚养日本籍子女,懲役2年6个月实刑等仍导致不许可。可见即使同为超过1年的实刑,刑期长短的差别也不能轻视。

必须在什么时候决定是否控诉?

判决宣告后14日内。过了这个期间判决就确定。

「控訴の提起期間は、十四日とする。」(刑事诉讼法第373条)
(译文:控诉的提起期间为十四日。)

特别要注意放弃或撤回上诉。一旦放弃或撤回,就不能再就该案上诉(同法第361条),无法挽回。不要在判决后仓促决定,应从入管法角度一并研究。

二审期间,为在留应推进什么?

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申请、整理证明婚姻实质的资料,以及管理本人的在留期间。

永住许可原则上要求连续在留10年以上,归化自2026年4月1日起在运用上也原则要求10年以上。审查有长期化的倾向,最好在二审阶段就提出申请。配偶本人的申请按本人要件审查,但也可能确认家庭情况,请与律师商量后推进。

本人的在留期间若在二审中届满,与判决无关,不法残留(逾期居留)本身就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被羁押时本人很难办理更新,需要家人和律师尽早行动,不能中断更新手续。

控诉期间能获得保释吗?

二审期间也可以申请保释。但一般来说,被判实刑后,保释的判断会比一审前更严格。

获得保释后,可以与家人一起准备永住或归化申请、整理同居和家计记录,这些也能用于之后入管程序中的主张。反之,身体持续被拘束时,本人办理在留期间更新等手续也会变得困难,家人的负担也更重。保释详见刑事案件的保释。

二审结论不变时,上告也可能进一步延后确定时间(刑事诉讼法第414条),详见从在留角度看上告的意义。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委托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并获得在留特别许可。虽无法承诺许可,但一审判决严厉并不意味着结束,请在控诉期间内咨询。

常见问题

Q1. 提起控诉后,入管程序会怎样?

以刑事处分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确定时产生,二审期间基于该事由的入管程序不会正式展开。但不法残留等与判决无关的事由另当别论。

Q2. 检察官也控诉时,会被判得更重吗?

有可能。刑事诉讼法第402条禁止加重的,是被告人控诉或为被告人控诉的案件。有检察官控诉时的前景,请与辩护人仔细商量。

Q3. 缓刑判决也有控诉的意义吗?

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特定犯罪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属于第24条第4号之2。二审改判罚金就不再属于该号。连同是否有可争之处,值得从在留角度研究。

Q4. 14日的控诉期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从判决宣告之日起计算。期间很短,建议在判决前就与辩护人商量好是否控诉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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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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