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夫妻(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与家族滞在)|刑事案件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
2026/10/11
丈夫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俗称“技人国”)、妻子持家族滞在的夫妻,任何一方因刑事案件被判拘禁刑,按公开案例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都非常困难。能否在判决确定前,把没有涉案的一方提升为永住者或日本人,是决定前景的关键。
这是在日华人家庭中常见的组合,夫妻双方的在留资格都属于入管法别表第一,因此家庭关系无法适用审查指南中的“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存在结构上的弱点。
核心要点
- 技人国和家族滞在都属于别表第一,因特定犯罪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审查指南将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仅限于配偶者是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情形。
- 配偶者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的公开案例共8件,包括本人持家族滞在的案例,全部不许可。
- 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两项:把未涉案的配偶者提升为永住者或日本人;在刑事辩护阶段争取避免拘禁刑。
技人国与家族滞在的夫妻,在审查指南上如何定位?
这种婚姻不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因为审查指南只在配偶者是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时,才特别考虑婚姻。
「当該外国人が、入管法別表第二に掲げる在留資格で在留している者と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审查指南第2之2(2))
别表第二是指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技人国和家族滞在都属于别表第一,无论夫妻感情多深,评价的起点都不同。家族滞在的机制请参阅什么是家族滞在。
夫妻一方发生刑事案件,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吗?
因盗窃、诈骗、伤害、过失驾驶致死伤等罪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丈夫、妻子都一样。
| 判决内容 | 夫妻都持别表第一时 | 依据 |
|---|---|---|
| 盗窃、诈骗、伤害等被判拘禁刑(缓刑) | 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 同样罪名只判罚金 | 不适用该号 | 该号以拘禁刑为要件 |
| 毒品案件有罪(含罚金、缓刑) | 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 |
| 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 | 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留特别许可需要“特别情事”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第50条第1项但书 |
条文中的“处以”“被判有罪”在实务中指判决确定。以刑事案件为理由的退去强制手续,原则上在判决确定后才开始。
公开案例的结论如何?
平成26年分至令和7年分的公开案例中,配偶者持别表第一、本人有刑事处分的案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其中5件的配偶者持技人国。
| 公开案例 | 本人刑事处分 | 配偶者 | 结论 |
|---|---|---|---|
| 令和5年分·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2事例(本人持家族滞在) | 入管法违反(介绍非法就劳、资格外活动)懲役(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10个月缓刑2年、罚金30万日元 | 技人国 | 不许可 |
| 令和6年分(6月9日以前)·同类型·不许可第3事例 | 诈骗、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等 懲役1年6个月缓刑3年 | 技人国 | 不许可 |
| 令和7年分(2025年)·同类型·不许可第1事例 | 入管法违反(行使伪造在留卡)懲役1年6个月缓刑3年 | 技人国 | 不许可 |
| 令和6年分(6月10日以后)·同类型·许可第3事例 | 道路交通法违反 懲役1年2个月缓刑3年 | 定住者 | 许可(定住者) |
最后一行是配偶者和子女持定住者的案例。同样是缓刑判决,配偶者持别表第二就获得了许可。详细分析请参阅配偶者持技人国时的在留特别许可。
妻子涉案时,如何提升丈夫的地位?
丈夫若长期以技人国工作,首选是永住许可;视在留年数,归化也是选择之一。
永住许可审查指南原则上要求连续在留10年以上,其中5年以上为就劳资格或居住资格。技人国属于就劳资格,来日接近10年的丈夫,有可能在判决确定前成为永住者。归化方面,国籍法第5条第1项第1号规定住所5年,但自2026年4月1日起,运用上原则要求在留10年以上。
丈夫的申请按其本人条件审查,但也可能确认家庭情况,请与律师商量后推进。永住与归化的比较请参阅配偶者应选择永住还是归化。
丈夫涉案时,持家族滞在的妻子该怎么办?
坦白地说,要在短期内把妻子提升为永住者或日本人并不容易。这时,刑事辩护中避免拘禁刑就显得更为重要。
家族滞在一般被认为既不属于就劳资格也不属于居住资格,以家族滞在身份很难满足永住条件。妻子可以就职并变更为就劳资格(入管法第20条),在日年数长的也可以考虑归化,但都需要时间。妻子的在留依靠丈夫扶养,因此减轻丈夫的判决,是守护全家在留最直接的方法。
刑事辩护阶段应以什么为目标?
首先是不起诉或罚金。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拘禁刑为要件,只判罚金就不适用该号(毒品案件判罚金也适用第4号チ)。
即使被起诉,上诉也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依法争取的结果,判决确定前的时间也会延长,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推进配偶者的永住或归化手续。
本所有过这样的实绩: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期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但结果因案而异,我们无法承诺许可。
常见问题
Q1. 持家族滞在的妻子因小偷小摸被判罚金,会被退去强制吗?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拘禁刑为要件,只判罚金不适用该号。但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违反刑罚法令属于审查指南第2之3的消极要素。
Q2. 夫妻有孩子,是否更容易获得许可?
在这种类型中,不能说有孩子就会改变结论。公开案例中有配偶者持技人国、有未成年子女却不许可的例子。孩子在日本学校长期接受教育等情况,需要另行考虑主张。
Q3. 丈夫取得永住后,妻子就一定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不一定。但丈夫成为永住者后,婚姻就属于审查指南第2之2(2)的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评价起点会改变。仍需结合犯罪内容和婚姻实质综合判断。
Q4. 已经宣判了,还来得及吗?
只要判决尚未确定,就还有可以采取的措施。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控诉)期间为14日(刑事诉讼法第373条)。判决确定后就会转入入管手续,宣判后请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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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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