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的陈述书与请愿书怎么写|在留特别许可审查看重事实、生活细节与今后的监督(律师解说)
2026/10/11
在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的审查中,配偶的陈述书真正有分量的时候,不是写满了反省和爱意,而是写清了能够印证夫妻生活的具体事实,以及今后如何监督本人的方法。
因刑事案件进入退去强制(即强制遣返)程序的当事人家属,经常问我们“到底该写什么”。本文根据入管法与在留特别许可指南的思路,以及公布案例中婚姻实态如何被评价,整理陈述书和请愿书的写法。
核心要点
- “家庭关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考虑事项,配偶的陈述书是证明它的核心材料(入管法第50条第5项)。
- 指南表示不仅看申请人的陈述,也看是否有具体依据和客观状况,因此陈述书应当用事实来写,并附上佐证材料。
- 公布案例中有注明“婚姻、同居实态存疑”“配偶无继续婚姻的意思”的不许可案例,婚姻实态和配偶的意愿会被认真审查。
- 今后的监督,应写成居住地点、工作安排、家庭财务管理和防止再犯的具体方法。
- 与事实不符或夸大的内容可能成为消极因素,因此绝不要写。
配偶的陈述书在在留特别许可审查中起什么作用?
它用来把“家庭关系”这一法定考虑事项具体地传达给审查方。
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在审查考虑事项中,与在留理由、品行等并列,明确写有「家族関係」(家庭关系)。指南对配偶为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为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婚姻,要求“夫妻长期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并有子女等,婚姻稳定且成熟”(指南第2之2(1)、(2))。陈述书就是用日常事实来证明这些内容的文书。配偶在留资格为何关键,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陈述书和请愿书有什么区别?
陈述书是配偶陈述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请愿书是雇主、朋友等第三方说明将如何支持本人、希望其留在日本。两者作用不同,通常都要准备。
| 文书 | 撰写人 | 核心内容 |
|---|---|---|
| 配偶的陈述书 | 配偶本人 | 从相识到现在的生活、家庭收支、子女抚养、案发后的变化、今后的监督 |
| 子女或亲属的陈述书 | 同住家人 | 本人在家中的角色,本人离开后对生活的影响 |
| 雇主的请愿书 | 雇主、上司 | 工作表现,获准在留后的雇用安排和支持内容 |
| 社区、朋友的请愿书 | 町内会、学校相关人员、朋友等 | 本人和家庭与社区的具体往来 |
指南在“素行”(品行)一项中,把「当該外国人に対する将来の雇用主等の第三者による支援の内容が十分なものであること」列为积极因素(第2之3)。请愿书看的也不是签名数量,而是谁、以什么方式提供支持。
“用事实来写”具体指什么?
就是把何时、何地、做了什么,写成事后可以核实的形式。指南明确表示不只看陈述内容,还看具体依据和客观状况,所以事实比评价性的形容词更有说服力。
| 不建议的写法 | 有说服力的写法 |
|---|---|
| 我丈夫是个很温柔的人。 | 我上夜班的日子,一直由丈夫负责接送孩子和做晚饭。 |
| 我们深爱着对方。 | 2019年4月起在现住址同居,房租和水电费由两人的账户各付一半。 |
| 没有丈夫我无法生活。 | 家庭收入的六成来自丈夫的工资,仅靠我的收入无法负担房租和孩子的学费(附工资单)。 |
右栏只是示范写法,日期和数字要换成您家的真实情况。附上住民票、租房合同、存折、照片、联系记录等佐证材料,陈述书的每一句话才有依据。材料的收集方法请参阅如何证明婚姻的真实性。
公布案例中,婚姻实态和配偶的意愿是如何被评价的?
会被认真审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案例中,有多件因婚姻实态或配偶意愿存在问题而不许可的案例,并附有特别记载。
- 平成29年(2017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不许可第3例:特别记载为「婚姻・同居の実態に疑義がもたれたもの。」(婚姻、同居实态存疑)
- 平成28年(2016年)·同类·不许可第3例:「逮捕後に婚姻が成立したもの。」(被捕后才结婚)
- 令和3年(2021年)·同类·不许可第2例:配偶为永住者,但特别记载为「配偶者に婚姻継続の意思なし。」(配偶无继续婚姻的意思)
- 令和7年(2025年)·配偶为日本人类·不许可第3例:同样记载「配偶者に婚姻継続の意思なし。」
即使配偶是永住者或日本人,如果配偶本身没有继续婚姻的意思,家庭关系就无法成为积极因素。反过来说,配偶以书面形式、结合具体生活计划表明今后仍愿共同生活,本身就有意义。另一方面,令和7年配偶为日本人类中,也有因盗窃被判惩役1年2个月(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实刑、婚姻约33年4个月,最终依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获得许可的案例,可见用事实呈现长年共同生活的分量。
今后的监督应该怎么写?
不要只写“绝不让他再犯”的决心,而要具体写明由谁、在哪里、以什么方式支持和看护本人的生活。方法越是针对案件起因,越有说服力。
- 居住:继续同住的地址、家庭成员、本人的生活据点
- 工作:获准在留后的工作单位和安排,雇主提供的支持
- 财务:由谁、如何掌握本人的用钱情况(起因是财产犯罪或金钱纠纷时)
- 交友:如何切断与涉案人员的往来
如果本人被适用监理措施(監理措置,即不收容而由监理人监督的制度),配偶可能作为监理人负责掌握本人的生活状况,详见配偶担任监理人时。写进陈述书的监督方法,必须是真正能够持续做到的。
陈述书中有哪些内容不能写?
与事实不符的内容、自己没有确认过的内容都不要写。出于好意而夸大的一句话,反而可能损害整份文书的可信度。
指南把「退去強制手続又は在留諸申請等において、虚偽の内容の申告を行ったこと」(在退去强制程序或各类在留申请中作虚假申报)列为消极因素(第2之9)。配偶的陈述书是支持本人申请的材料,一旦与客观资料矛盾,就可能对本人不利。
- 同居开始时间、结婚经过,不要写得与住民票或登记记录不一致
- 不要以配偶身份补充与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相矛盾的辩解
- 不要只用“一定会改过自新”之类没有依据的承诺来收尾
可以先用中文写草稿,再与律师一起整理成日文文书。关键是,内容必须是配偶能够用自己的话说明清楚的。
在刑事案件阶段应该准备什么?
请从刑事案件阶段就开始收集陈述书所需的事实和材料。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确定时才产生,确定之前的时间可以用来整理家庭状况、保留记录。
配偶在刑事审判中作为情状证人所说的话,与向入管提交的陈述书,前后必须一致。同时,也值得考虑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推进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申请。本所曾有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例。申请时需要准备的材料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中配偶需准备的材料。
常见问题
Q1. 陈述书必须用日文写吗?
提交的文书原则上应准备日文版本。可以先用中文起草,再与律师一边核对内容一边整理成日文,这样配偶本人也能说明文书内容。
Q2. 请愿书是不是越多越好?
内容比数量重要。指南将第三方提供充分支持列为积极因素(第2之3)。几份具体写明由谁、如何支持本人的请愿书,比大量格式化的签名更有说服力。
Q3. 夫妻关系曾经不好的时期要写吗?
不应隐瞒事实。如果有过分居等情况,请与律师商量,在不与材料矛盾的前提下说明经过和现在的生活状况。虚假申报会被视为消极因素(指南第2之9)。
Q4. 配偶持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陈述书还有意义吗?
有意义。但配偶持别表第一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的公布案例共8件,全部未获许可。在准备陈述书的同时,请考虑在判决确定前推进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
Q5. 什么时候开始写陈述书比较好?
在留特别许可须在被收容令书收容或受到监理措施决定后才能申请(入管法第50条第2项),但材料最好从刑事案件阶段就开始准备。等到申请期限临近才写,往往来不及收齐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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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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